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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建筑企业合同履约之实务操作

2020-01-11徐新源

河南建材 2020年6期
关键词:发包人承包人款项

徐新源

浙江天册(宁波)律师事务所(310007)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类合同履约原则上适用不可抗力,建筑企业亦如此。但具体到实务操作,建筑企业还应根据合同内容、疫情对合同履约是否影响、影响的程度等来综合认定本企业合同履约是否能够适用不可抗力减责或免责。如确认为不可抗力,可按如下步骤操作:

1)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监理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履行受阻,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还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必要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合理期限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文本)规定合理期限为28 d。

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进行不可抗力确认,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并统计具体损失。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费用增加和财产损失,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具体可根据示范文本的规定按以下原则承担。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②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③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④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⑤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⑥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当事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如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因此,建筑企业不仅应服从政府工作安排,积极参与相关疾控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的疫情防控工作,也应按要求积极复工,减少损失。对于施工周期较长的总包合同或者其他专业分包合同,如施工单位以疫情管控为由申请适当延期,作为建设单位需要明确允许延长的期限以及延长理由,同时做好政府备案工作。

4)如疫情进一步扩散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的,建筑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但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或已经明确本次疫情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建议双方谨慎主张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合同款项及其他事宜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示范文本关于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操作也有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 d或累计超过140 d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①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②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③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④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⑤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⑥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⑦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 d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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