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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更明显分类更灵活
——2020~2022 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出炉

2020-01-10刘光林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20年11期
关键词:级差输配电电价

本刊记者 刘光林

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印发,向全社会公布了2020~2022 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这是我国发布的第二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作为重新规范和定位电网企业功能及运营模式的重要分项改革,输配电价改革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是最早启动的。早在2014年10月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通知》便已经印发,随后,深圳市印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并附深圳市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核定办法。次年6 月,国家又在蒙西地区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将试点范围从一座城市扩展到一个地区。随后,又在全国先后开展三批试点,输配电价改革实现了省级电网全覆盖。当然,随着2018年初《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3 份文件的同时出台,输配电价改革在我国实现了体系性全覆盖。

受分批试点影响,首个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是分批推出的,第二监管周期各省区市电网输配电价则同期获得公布。依据重新修订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第二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核定工作更加强化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并且更加强调实现用户公平分摊成本,减少交叉补贴,优化输配电价结构。

同首个监管周期相比,2020~2022 年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普遍有所降低,仅有少数省份的部分类别略有增加,增幅远低于降幅;输配电价分类不再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大工业用电”的统一格式,分类更加科学;各省份根据自身的电网结构和用电结构,更加灵活地核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因为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调整幅度的不同,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级差也出现相应变化;除电度电价调整之外,部分省份还调整了基本电价。

降电价仍是主旋律

对比各地两个监管周期内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可以发现,降价成为主旋律。

“由于最初的成本监审与定价办法还不够完善、不够科学,导致所核定的输配电价尚不能精准地反映成本。”一位业内人分析说,在首个监管周期内,少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甚至高于统购统销模式下的购销差价,一度导致电网企业的收益还有所增加。于是,新修订的成本监审办法和定价办法进一步厘清了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和准许收益,比如,在可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的费用中,进一步剔除了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单位、电储能设施、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同理,上述三类资产也不得纳入输配电业务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

根据可比性原则,分别比较各地各类型和各电压等级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可以得到如下结果:降幅在0.2元/千瓦时及以上的电价类别有11个,分别涉及蒙西、湖北、陕西和青海电网;降幅在0.2 元/千瓦时(不含)至0.1元/千瓦时(含)之间的电价类别有78个,涉及24 个省级电网;降幅在0.1元/千瓦时以下的电价类别有104个,近乎涉及所有省级电网;出现增长的输配电价类别有14个,增幅均未超过0.02元/千瓦时,涉及云南、贵州、湖北、天津和北京电网。

另外,部分省级电网还对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价进行了降价调整,其中包括福建、湖北、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电网等。上海市和海南省的输配电价表格式则比较特殊,其在沿用过去按“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分类的基础上,对部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也执行两部制电价,上海这部分用电的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分别低于“大工业用电”的电量电价和基本电价;而海南这部分用电的电量电价与“大工业用电”的电量电价持平,基本电价则低于“大工业用电”的基本电价。

电价分类更加灵活

与首个监管周期相比,第二监管周期内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表不再统一格式,分类也更加灵活。首个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表多是按照目录电价进行分类的,所以,我们看到首个监管周期输配电价表上,几乎都是清一色按“一般工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进行基本分类的。作为第二监管周期内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依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规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分类“以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为基础,原则上分为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居民用电和农业用电类别,有条件的地方可实现工商业同价。”依据这一精神,很多“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了工商业同价。这些地方包括河北、冀北、蒙西、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深圳、广西、四川、贵州等。“不再按照用户性质分类,而是按照是否执行两部制电价进行分电压等级定价,此举也为解决电价间的分类交叉补贴问题进行了有益尝试。”上述业内人士这样分析说。

调价关乎增量配电业务

此外,各省区市根据各自的电网结构和用电结构,还对输配电价的电压等级划分作出了调整,有的省份新增减了电压等级;有些省份将一些电压等级单独剥离出来;有些省份对一些小众电压等级不再单独核价,或将之并归上一电压等级,或并归下一电压等级,具体操作起来,各地区灵活掌握。对电压等级划分作出调整的省份包括河北、冀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湖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青海、宁夏等。

为合理调整各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的收益分配,部分地方对上一监管周期形成的分电压等级电价级差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有的分电压等级电价级差变小,如,蒙西和贵州的各类分电压等级电价级差被压缩,天津和上海的“大工业用电”电价级差、浙江和广东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级差,以及山东和四川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级差也均被压缩。

有的分电压等级电价级差变大,如辽宁和江苏的各类电价级差被放大,天津和上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级差、浙江和广东的“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级差、山东和四川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度电价级差均被放大。

有的分电压等级电价级差则保持不变,如北京、河北、冀北、吉林、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海南、云南、陕西、青海等。有些省份的部分类别的电价级差保持不变,如山西、重庆、甘肃、宁夏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级差,以及安徽和广西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级差保持不变。

其实,如果不是增量配电主体的存在,电价级差问题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但有了增量配电主体后,尤其是在还没有核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的情况下,分电压等级电价级差就关乎传统电网企业和增量配电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了。“这也是有些地方调整电价级差的主要原因之一。”上述分析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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