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视域下的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研究
2020-01-09李建清
李建清
2010年5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 号)明确提出,创新创业教育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一种教学理念与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全方位的“双创”支撑平台是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举措,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2014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 号)明确提出,实施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完善职业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2015年10月,教育部发布的《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教职成〔2015〕9号)也提出,集聚校内外两种资源与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校企合作有机融合,加强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紧密融合。由此可见,国家和政府对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寄予很高的期望,并在宏观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同时,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不仅是当前高职教育和整个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而且是高职院校、行业企业、高职学生、家庭、政府、社会等相关利益者培养创新创业高技能人才热切期盼和关心的现实发展问题。基于此,文章从基于相关利益者的视角探讨校企合作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相关性,以期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时代背景下,尝试为高职院校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的借鉴和参考。
一、校企合作利益相关者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关联性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奠定了校企合作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必然关联性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美国著名经济和社会学家弗里曼在其1984年出版的《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出,其理论在上世纪80年代影响力迅速扩大。该理论认为,企业管理者应主动针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零售商、消费者、竞争者、各级政府、社会活动团体、地方社区、管理结构、媒体、一般公众以及特殊群体等)的相应利益诉求给予必要的关照和利益的综合平衡。该理论指出,企业的生存和繁荣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支持,因为任何一家名不经传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必要投入或主动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利益相关者能够影响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的所有个体和群体。利益相关者由于拥有实物资本、人力资本、财务资本或一些有价值的资源禀赋而对行业企业产生不同程度的积极影响[1],最终不可避免地带来收益和赢利,从而达到资源利益的充分共享。由此可知,高职院校在与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社区、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企共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为国家和微观企业共同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利益上的诉求和使命,同时也存在共同培养、共同使用好人才的责任,这就客观上促使在高职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将多个利益共同体有机结合,最终自然捆绑成为相关利益共同体与命运共同体。
(二)教育外部经济性决定了校企合作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紧密关联性
英国经济学家卢卡斯认为,教育是介入纯公共产品(服务)与非公共产品(服务)之间的一种准公共产品,其准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性决定了其具有明显受益范围的有限性,消费上的竞争性或排他性特征。由于消费可能存在“拥挤”的现象,因而为避免“搭错车”现象的发生,客观上要求消费者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享受消费。[2]因此,教育的消费不可能全部由政府或者私人企业予以提供,因而理论上应由各级政府和教育市场共同给予提供或者分担,这是由教育自身的准公共产品(服务)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即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高层次教育,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技术技能专门人才的使命。以技能培训和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职教育,其培养目标和发展途径是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创业的人才培养。基于此,其现实需求由“就业导向”转到“职业导向”,由全民大众教育转向个体化的精细教育培养,而利益相关者视域下的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正好契合了学校、行业、企业、学生、家长、社会等各利益主体对应用技能人才培养的迫切要求。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育不是高职院校一家的事情,而应该是各级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社会等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由于教育外部经济性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政府、市场和社会等相关利益体有效提供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方法和发展路径。
(三)教育共生性确定了校企合作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紧密关联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布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1972年)《教育——财富蕴藏其中》(1996年)《反思教育:向“全球共同利益”的理念转变》(2016年)三个面向全球教育的报告均提出,知识是全人类的财富,教育是人类的共同利益,教育须为可持续发展承担责任;强调三个反思(反思自身、反思学习、反思教育);并将共生教育与人才培养作为“全球共同利益”的发展理念[3],强调共生性对一国或地区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共生性教育与专业人才培养有机融合,培养基于行思合一、共同发展的共生性教育理念,最终培养具有灵魂、智慧、技巧的熟练微观个体。[4]鉴于此,职业教育作为教育共生的一种教育形式,高职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补充部分,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企业和社会的技术岗位输送应用型人才。因而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直接体现校企合作“双创”人才培养的多元、开放、共享。具体体现在利益相关主体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方式方法、政行校企、办学体制机制等的多元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业改革、创新创业、实验实训等的开发性;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熟练工人等的共享性。在利益相关者的教育共享、校企共育、校企共享中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提升高校学生们的“知识+能力+素养”的综合能力。不仅行业企业凭借培养后契合的技术技能高职应用人才使得行业企业盈利,并依赖于高校学生们的创新和实践能力的提升,实现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双创”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而且使得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中的声誉、美誉度、办学效益、营利能力、就业质量等得到提升,取得多赢的创新创业办学效益。
二、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面临的问题
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和创新创业中的利益诉求予以必要的满足,并使其利益在综合平衡背景下得以充分地最大化。然而,在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实践中,由于利益相关者在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学生思想、利益诉求、培养模式、培养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的差异和不确定性,致使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面临诸多的现实问题。
(一)高职院校层面面临的问题
一是高校自身缺乏必要和充足的课内外指导。近年来,为有效对接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许多高职院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开设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其目的是激励高校学生的“双创”意识,但其创新创业的课程很少,同时也得不到大学生们的重视,这是当今大学生们创新创业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二是校企合作中的相关利益主体与高职院校直接互动机会少。许多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创新创业过程中校企互动极少,大多是在高校招聘学生或是采取少数学生的订单班人才培养时才发生一些互动,这导致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作用发挥不佳,校企合作中的“双创”教育形同虚设,效果不佳。三是校企合作中提供的创新创业资源与互动平台欠缺和不足。不论是政府、学校,还是行业和企业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学校创业项目中的扶持停留在表象中,而对于创新创业中诸如平台和资源等硬件的支持与机会的提供较少与不足。究其原因,高职院校和行业企业由于双方的合作意愿不高,积极性不强,再加上“双创”资金的缺乏,不愿意投资在大学生“双创”项目中,无形中制约了高职院校学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效益性。
(二)行业企业层面面临的问题
一是校企合作中行业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缺乏动力机制。行业企业对自身参与校企合作的思想意识不够,认为培养人才是政府教育部门和各个高校的义务,缺乏行业企业自身对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的社会责任。正是基于此种思想和态度,难以激励行业企业产生参与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原动力。二是行业企业与高校共育人才的进程中,行业企业短期无法获取明显的实际利益,反而高职学生会给行业企业带来诸如安全、管理、成本、费用等必要的付出,这些无疑会极大地增加行业企业的麻烦。再者,某些高职学生会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终还要承担道义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5]这也是导致行业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缺乏动力,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的原因。三是行业企业自身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一些行业协会是松散型的团体组织,其管理企业的权力受限,因而在对相关企业的宏观指导上“软弱无力”,致使无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协调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的主导作用。究其原因,许多行业协会仅仅与所属企业联系普遍,而对如何联系职业院校参与“双创”人才培养一无所知,也就无法完全参与到职业教育的发展中。
(三)大学生层面面临的问题
一方面,许多高职大学生缺乏正确的创业价值观。表现为在校大学生在目前经济不景气和就业困难的双重困境下,在家长们望子成龙早日找到稳定工作的思想压力下,很多大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创业价值观,甚至不敢创业,更谈不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这是由于创业观和价值观的不正确指引,求稳定、求人助、求安全是诸多大学生们的择业心态和现实选择。[6]难以想象,没有正确的创业价值观和思想引领,如何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行动。
另一方面,一些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好逸恶劳,沉湎于花前月下,沉溺于网络游戏,享受于安逸懒散,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根本就不懂何为创新创业,如何创新创业,其“双创”思想与创新创业的实际行动脱轨。在校期间得过且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期待着下课、期待着放假、期待着毕业。没有在大学期间形成较为成熟的创新创业理念,较少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如何走向社会实施“双创”?
(四)政府层面面临的问题
一方面,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迄今为止,国家相关部门未能专门制定针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创新创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现有的法律法规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尚未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例如,行业企业的行为主体地位、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相应权利、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以及缺少对行业企业不投入、不参与职业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行为的处罚规定等诸多内容。究其原因,政府没有建立必要的约束激励机制,致使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创新创业方面无所作为,或者作为很少,没有真正承担其对社会教育的基本责任。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对职业教育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少,生均财政拨款也较少,不足于很好地开展产教融合,不利于校企合作中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
三、利益相关者关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措施
(一)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措施
一方面,构建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实施顶层设计,积极构建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第一,构建高职院校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共同体领导机制。在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合理配备领导人数(一般行业企业4 人,高职院校3 人)以保证校企共同体的“主体发言权”基础上,在治理结构上实施政府部门、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家庭学生“多元互动、多方评估、有效制衡”的“双创”协同机制;在决策优化上实施相关利益者在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的“双创”决策机制;在政策执行上实施决策可行、指挥有力、控制有度、执行高效的“双创”决策机制;在监督机制上实施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构高效、监督适时调整的“双创”决策机制,从而构建统一领导、规范化、常态化的“双创”领导机制。第二,构建高职院校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共同体建设机制。高职院校和地方行业企业共同组建“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共同体指导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双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各个合作利益共同体在主体合作意识、合理利益诉求、目标理念协同、协调相关矛盾方面明确校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相关“双创”利益者达到利益上的协调和均衡。第三,构建高职院校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资源共同体互助机制。一是将行业企业资源有机融入高职院校“双创”课程设置之中,培养具有“双创”意识和素质的职业技术技能人才。二是将行业企业相关资源和高职院校“双创”工作有机双向融入。行业企业出资金设备,高职院校出教学场所,共建集教学、生产、研发于一体的“双创”基地。三是将高职院校优质资源主动开放并与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主动结合,提供校企良好的“双创”团队合作环境。第四,构建高职院校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共同体管理工作机制。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育人体系。[7]鼓励地方中小型企业重视和参与利益相关者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利于促进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成效机制的可持续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加强高校自身的内涵式建设,提升创新创业服务社会的能力。高职院校要立足自身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职能和使命,始终实施产业与专业对接、职业与就业对接、产业结构与专业结构对接,强化专业创新创业培养人才模式和课程改革与建设。只有加强高职院校自身的内涵建设,提升为行业企业和社会服务的能力才能吸引更多行业企业投身于校企合作“双创”的改革与建设之中。
(二)行业企业的人才培养措施
首先,行业企业要在思想和理念上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培养技能人才必须符合行业企业的人才需求。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的教育”,它能锻炼和提升技术工人和行业精英的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校企深度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可共同培养高质量的技术人才,符合校企双方培养熟练技能工人的共同利益。
其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培养创新创业技能人才,可为将来自身选拔人才做准备。校企共育培养技能型学生可充当熟练劳动力,还可宣传本企业,提升行业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应积极调动行业协会参与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们知道,行业企业自身利益与职业教育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8],为此,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连接政府、企业、学校、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纽带作用,以及市场岗位需求和技能人才培养的桥梁与引领作用,可深入指导校企创新创业职业教育的技能培训和证书考试,并对其成效实施引导、管理、监督、评价,构建完善的对行业协会参与扶持职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发展机制,推动所属区域企业走职业教育“双创”改革和发展之路。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的人才培养措施
作为高职在校学生创新创业技能培训的对象和主体,熟练掌握为行业企业和社会需要的岗位技能,掌握毕业后创新创业的操作技能就是契合其最大的切身利益,即学有一技之长,为我所用即是最大的受益者。为此,高校大学生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要抓住行业企业岗位所需要的技能人才培养要求,有效利用订单式、以师带徒式、二元制等多种人才培养模式来锻炼自己;采用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强化实践锻炼,力争掌握更多的岗位技能,为将来的就业和创业打下坚实的实践技能基础。由此,高职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技能得到激发,创新能力也得到加强;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提升,综合素质得以提高,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贡献力也随之增加,起到点石成金的促进作用。[9]
(四)政府和社会利益者的人才培养措施
政府应与时俱进地制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使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在校企合作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共育进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更加明确,行业企业与高校校企合作创新创业的奖惩措施更加完善,同时还要有效建立校企合作创新创业的企业资格制度等。对于校企合作“双创”,在财政补助、企业税收优惠、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消极对待的地方政府、高校、行业企业等相关利益主体实施追责,加快推进校企合作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校企合作中的“双创”教育不只是教育问题,而且社会民生问题。基于此,政府还要营造校企合作背景下的创新创业职业教育的社会氛围,这也是行业企业、社会民众等积极参与“双创”职业教育社会支持中的不可见因素,其可潜移默化地使参与“双创”校企合作的高校、企业、家庭、团体、社会等利益相关者因其承担的职业教育社会责任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赞赏[10],无形中还能提升行业企业自身品牌效应和市场份额美誉度等社会声誉。由此可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激励政策和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来增强相关利益者对职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吸引力和主动性,最终推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