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
2020-01-09河北经贸大学燕亚楠
河北经贸大学 燕亚楠
1 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
人工智能,距离首次被提出已经经历了60 余年的发展。2016 年“阿尔法狗”战胜韩国围棋高手,更是令人惊叹。如今,大数据、算法、5G 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尽显生命力,人工智能正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成为技术创新的核心竞争力。
科技与法律的结合,给法律行业将带来重大变革。2015 年,首次提出了智能制造;2017 年,明确新一代人工智能分三步走战略目标;2018 年,投入专项资金来研究司法领域的科技问题。在宏观政策支持的大背景下,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具体实施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人工智能系统,如“睿法官”、“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现已初步实现了信息检索、语音识别、司法的初步推理、文书的自动生成等功能的开发和运用,成为法院的得力助手。
2 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现实意义
人工智能在我国的司法应用,带来了一系列正面影响,同时也反向推动人工智能应用的愈加广泛。
2.1 提高司法效率
众所周知,我国法院裁判最明显的问题即案多人少,每名法官配比的案件审理量较多,司法效率较低。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减少了法院的重复性和程序性工作,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首先表现在司法信息数据化,如法律检索、文书录入、诉前咨询、登记立案、语音识别等通过智能化手段将法院中的日常工作化繁为简,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其次表现为文书制作智能化,对于案情简单的类型化案件,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通过提供范本对案件进行智能分析,自动生成法律文书,既减少了法官的录入工作,也减少了司法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在人工智能的帮助下,法官将有更多的精力处理相对复杂的案件,在提供司法效率的同时更能提高司法质量,实现“质”与“量”的统一。
2.2 加强审判监督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使整个审判程序可视化,每步工作的落实都能找到源头。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权力摊在阳光下,能很大程度上预防腐败。一方面通过公众的实时监督促使相关审判工作人员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避免暗箱操作,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对错案或者审判人员失职行为,能更快进行纠正和追责。人工智能下对司法的监督属于实时、全程、自动的监督,一切审判工作都能为公众所审视,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2.3 强化司法权威
我国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审判工作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能力参差不齐。若因自身的判断认知能力有限而造成决策失误,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法院的负面评价也将增多,使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降低,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除了加强对审判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外,也可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来弥补不足。如海南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上海高院的“206 工程”,通过对海量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帮助司法人员认清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有效地起到提醒和监督的功能,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强化司法权威。
3 我国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应用中面临的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是一个知识革命时代,也是一个社会风险时代。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为法治建设带来新问题。
3.1 法律数据不真实、不全面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应用的基础是算法和数据,只有具备真实而全面的法律数据库,人工智能进行深入学习后,方能对审判发挥正向作用。相反,如果人工智能学习的数据库本身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都无法保证,那么它所提供的判断也将失去参考意义。从数据的真实性来看,其真实性被破坏既可能是数据录入之前本身即是不真实的,也可能是录入后遭到恶意破坏。从数据的全面性看,其全面性存在问题有多方原因。其一,法律规则本身晦涩难懂的同时,又存在很多不能全部列举的情形。模糊而又灵活的法律规则很难转化为规范式语言全面录入。其二,虽然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量居世界第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并未公开,样本数量的不完整也影响了人工智能的判断能力。其三,审判机关与政府之间并没有形成数据共享,存在数据孤岛现象,难以实现法律数据库的统一。只有给人工智能投喂的是真实而全面的法律数据,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辅助功能。
3.2 算法缺乏监督机制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人工智能的运用依赖于算法的运行,也就是对法律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由于审判机关对于算法缺乏认知,不具有相关计算机专业能力。审判机关只能将算法的研发与设计外包给其他公司,那么,外包公司对于人工智能的影响力甚至超过审判机关。从数据的输入、深入学习到自动生成的整个过程是不透明的,非专业人士也无法认识并判断算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我们如何确定现在应用的算法是合理合法的?在企业对算法主张是商业秘密时,我们又将如何审查算法对其进行监督?一方面,法律本身即是复杂的,算法公司的认识偏差可能导致设计的不合理,进而影响人工智能的审判功能。另一方面,若是由于缺乏监督致使审判中的算法为不法分子所利用,这将极大破坏法院的审判功能。
3.3 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是通过对法律推理的模仿进而实现审判功能的。然而,人工智能审判只能满足法律形式推理,根据已经设定好的逻辑结构,将司法案件套用到固定公式化的模板中,如类比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等。然而现实中的案件总是多变的,对于某些没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规定的、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简单地形式推理则不再适用。法律推理的实质是价值判断,而这种带有情感色彩的价值判断无法形成文字规范对人工智能进行录入,所以只依赖于人工智能系统也将会损害审判的公平正义。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需要了解风土人情、社会习惯等,考量法、情、理多方面因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法官终究不能被人工智能替代,现阶段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更多发挥的是辅助裁判的功能。
4 结语
人类创造科技的最终目的不是依赖科技,而是在秉持技术理性和制度理性的基本立场下,合理利用科技以实现社会利益。从本质上讲,人工智能与人类是分工合作关系,人工智能负责重复性、标准化的数据分析和判断,完成相对机械性的工作,富有创造力的部分则归属于人类自身。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并不能代替法官的工作,而是扮演辅助者的角色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我们需科学、理性地开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司法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