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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的思考与探究

2020-01-09

科学咨询 2020年53期
关键词:消防监管监督

肖 斌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水上支队 重庆 401120)

一、对当前防火监督工作阶段性问题的认识

近年来,全市各地防火监督按照传统模式持续开展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全力强化火灾防控工作,实现了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当前,在《消防法》修正结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等新的执法制度不断推出的背景下,对于做好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笔者认为,现阶段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消防监督质效依然不高

按照国家机构职能调整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已经移交住建部门。表面上看似疏解了部分审验技术力量回归监管职责岗位,补充监督执法力量不足,但从实际考察,却依然存在质差效弱的现象。从客观因素看,一方面,繁重的监督任务与薄弱的基层力量矛盾依然突出。以重庆为例,一个支队平均配置7至9名干部,现人均监管约15-20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数个街道办事处的数百家一般单位。而目前派出所平均配置20名左右的干警,管理一个街办辖区的治安,监管力量对比差异巨大,工勤矛盾严重失衡,客观上也影响了执法质量。从主观因素看,虽然消防机构的许可业务工作做了移交,但改制后的队伍防火主责主业意识淡化,工作重点并没有随之作出相应转变调整。特别是“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制度推行后,多数防火监督干部对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新权责缺乏全面认识,大多数监督执法人员甚至领导干部都还停留在沿用旧模式老方法开展消防监督的惯性思维中,执法质效低水平重复现象依旧存在。

(二)消防监督风险责任加重

随着“双随机、一公开”的消防监督执法模式深入铺开,与之配套的“好差评”、有奖举报等工作措施也将施行,今后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将更加透明,监督执法效能要求不断提高,舆论监督也越来越严。当前,消防监督干部军人身份已经褪去,公安角色亦已转换,大家已作为行政编制纳入地方监督的公务员体制的执纪问责范围体系。下一步,消防监督将直接面对地方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执纪监督的视野会更加聚焦、标准更加严格、惩处更加严肃,甚至可能存在监督执法干部在一段时间内被过度聚焦注目的可能,消防执法的不当之处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被渲染放大,尤其是一旦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消防监督执法情况必将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效的关注焦点,这也给防火监督干部依法履职造成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扰。

二、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监督执法的几点思考

(一)明确技术标准规范在行政执法中的执行尺度

一方面,要在新修订的《消防法》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地方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破解区域性消防难题,解决消防监督执法中的实际困难,形成“实际、实用、实效”消防法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全国要统一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尺度。据统计,目前现行的与消防有关的GB类国家技术标准就有200余部,这些技术标准数量多、类型杂、要求高、专业性强。实践中,消防监督员对标准的理解存在差异,消防执法在援引技术标准作为执法依据时总是标准各异。客观上讲,部分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过高过细,消防监督员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丛生的现象,建议出台基于日常监督检查的适用指南,着重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要求,抓住最主要、最基本的矛盾,确保标准规范的有效落实和执法效能的有效提升。

(二)明确在“双随机、一公开”模式下构建未来执法模式

坚决破除传统监督工作无所不能、面面俱到的认知误区,大包大揽、包打天下的惯性思维,将认识统一到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换羽新生的一次革命性契机,是破解当前执法困境难题的明确出路,应当在修订《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时将其以法定形式确立。实践中正确、全面、科学地利用好这一模式,将促使我们的执法思维理念、执法素质能力、执法管理模式、执法监督体系、执法信息化应用等发生深层次的变革,我们必须将现存各类执法活动、监督检查手段和方式尽可能地纳入这一平台体系。而平台要实现在对社会单位进行梳理核对、分类分组和标签管理的基础上,加强抽查数据的分析与运用,根据不同的季节时段、整治目标和阶段工作要求,合理确定抽查社会单位的类别、内容和要求及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逐步推进对检查对象的有效分类分级监管,真正通过依法“有限监管”匹配未来的“有限责任”。

(三)明确消防执法对象抽选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度完全脱钩

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基本价值遵循就是要通过对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戒,及时化解消防安全潜在风险,引导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提升社会面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安全监管对象越来越多,日常监督检查的任务越来越重,繁重的监督任务与薄弱的基层力量这一矛盾将始终是我们必须长期直面的客观现实。因此,要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要求是与单位主体责任挂钩对接,把监管力量从法定包揽的规定动作中解脱出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如何实施监管,应当是消防部门基于对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火灾现实危险性进行分析评估后随机确定,统一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根据各地实际有针对性的确定抽查计划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而消防机构的监管重点是找准当地火灾防控工作中“重要且必须”的部分,加大频次和力度,将有限的监督力量合理投放到真正需要解决问题的地方,实现问题导向和目标牵引的有机统一,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比例在随机各阶段视情可多可少。

综上所述,消防法律建设及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的落实,有利于提升公众的安全,提高总体的生活质量,保证企业正常的运作。有关消防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切实把握工作细节,深化多种系统建设,从而保障法律制度及管理体制不断完善,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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