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审视
2020-01-09王学峰
王学峰
(沈阳广播电视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3)
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够促进作者、使用者以及社会大众从不同方面对作品进行资源配置,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文化稳步发展,维护各方利益。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与文化内涵有了极大的扩增,社会上产生了许多比较另类的文化模式,其中,同人作品就是近些年在文学艺术市场上风靡的文学类型,不过一些著作权法方面的争议也随之出现。由于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必然会产生关联,存在作品演绎的关系,那么基于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二者各自的著作权保护来说,需要具备一定的立法环境以及立法可能性以增加同人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价值,保证同人作品的独创性,赋予同人作品著作权,同时也要了解同人作品有可能存在的对原作的侵权行为。
一、同人作品概述
(一)同人作品概念
同人作品是指动漫游戏文化领域形成并衍生的,对文化作品中的人物、情节等要素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的作品。我国最早出现同人文化是在20 世纪末,其随着互联网媒体平台的发展而推进,至今已经形成了规模较大的文化产业。同人作品,一方面是以原作中的信息作为基础进行创新;另一方面,许多同人作者是基于对原著的喜爱,对原作进行再创作,能够激发同人作者的创作灵感。
(二)同人作品的分类
1. 同人文学、漫画类作品
根据同人作品创作方式的差别,可以将同人作品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同人文学,大部分体裁是小说,该作品类型能够以剧情类、交叉同人、异时空同人、架空历史等形式对原著进行二次创作,这类作品往往会放弃原有作品的背景故事,只对其中的部分人物和特征做出保留,实际上描述的故事是全新的,剧情衍生类则是在原有剧情的基础上进行前序或后传等方面的创作,还有插入自创人物,将一些虚拟角色穿插于原著之中。
第二种是同人漫画,创作者依照原著对决策以及情节进行新的构思,从而基于原有的漫画进行再创作。
第三种是复合性同人作品,一般会出现在互联网媒体技术中,现在的样式比较复杂,如同人MV、音乐、游戏、游戏周边等,这些作品创作的原意有可能是对原作的补充、改编甚至是对原作品的讽刺。
2. 原创同人作品、艺能作品及衍生作品
根据同人作品人物或者剧情的差别,可以将同人作品划分为以下类型:
第一种是原创同人作品,由作者完全原创,不过由于出版途径与传统作品有差异,并没有经过正式的商业出版,只在一些作品爱好者群体中流传,也就是“圈内作品”,如一些很受欢迎的同人游戏都是作者自主创作,作品的特征在于“非正式”。
第二种是真人艺能作品,一般是由某些明星、名人等具有公众属性的人出演艺能节目,产生传播效应,然后这些人的粉丝会以真实形象为依据创作作品。这样的作品往往会对原著的著作权产生侵犯,容易出现一些法律纠纷,传播范围有限,是正统的同人作品之外的作品。
第三种是衍生作品,这类作品是以原著为基础。例如:电影《X 战警》中就对万磁王还有X 教授的过往进行了一些阐述,但仍有很多粉丝认为电影桥段中的故事描述不够具体,就会通过电影中某些角色以及剧情的支撑对原著进行一些补充,二次创作出相关的衍生作品[1]。
二、同人作品著作权的可保护性
(一)同人作品具备独创性
首先,同人作品通常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是作者进行独立思考以及细节构思之后进行的创作,作者往往也是对原作有极大兴趣的人,他们对原作进行了一定的改写,在这个过程中有一定的独创性。不同的创作对于原著的依赖程度不同,有些同人作品只是借用了原著中角色的姓名,而角色的性格特征、故事情节与原作相比都是完全不同的;还有的是对原作的续写,而原著也就成为方便读者阅读其同人作品的背景说明。如今,借助互联网媒体平台,一些艺术作品的片段能够轻易实现影视化、音乐化、动漫化,网上还有许多被重新组合的创作材料,这些都凝聚了作者独立的脑力劳动。
其次,同人作品与原著之间存在实质区别。虽然同人作品会使用原作中的一些人物信息、情节信息,但其主体内容是全新的,与原著相关的因素都是创新的成果,表达的是不同于原著的情节。例如:2019年上映的《哪吒之魔童降世》所描写的人物性格、故事主线与原著大相径庭。所以,对于同人作品来说,只是个别要素与原著有联系,但总体传递出的是全新的作品信息。
再次,同人作品可以作为独立的作品存在。在同人作品中,作者能够根据原著展开具有创新性的联想,然后将自身喜欢的情节、角色安排在其中,展现出新的思路与情节,最大化削弱自身对于原作的依附。
(二)同人作品符合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著作权法》对作者的创作行为进行了确认、保障和维护,作者在明确自己作品的权益之后会具备创作的积极性,能够更好地创作出优秀的作品,同时,完善著作权保护能够使文化作品创作者、使用者以及传播者之间更好地进行利益分配,更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与文化的传承。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能够通过更加多样的方式赏析文化作品,这其中就包括最早开始于日本动漫中的同人文化作品,这些作品也成为我国文化界非主流文化的渊源,如Cosplay 文化、周边文化等。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给予了更多人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和机会,而同人文化的出现恰恰体现出著作权保护下作品的存在价值。在法律层面给予同人文化以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护作者基本权益,对市场上的相关利益进行平衡。另一方面,市场上有许多同人作品受到侵权的案例。虽然许多同人作品本身有侵权的可能,但是其独创性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日本知名动漫《龙珠》的官方周边产品曾经被指出盗用了同人漫画家的作品,作家布拉德·托尔也曾经在作品中抄袭了爱好者协会中同人作品中的故事情节。同人作品虽然处于文化边缘地带,但也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使其避免受到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的影响,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三)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与原作保护不冲突
原著作者能够根据著作权法自行决定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利用,通常许多作者也会将自己的作品用来改编、出租、展览。同人作品的存在并不是对原作者著作权实施侵害,而是对其中的部分元素进行创新和独立创作,形成具有明显个人特征的新文化作品;而且,同人作品的传播实际上也是对原著的一种变相宣传,能够让一些经典的文化作品焕发生机,增强其生命力。同人作品不等于抄袭,不能将其与文化市场上其他“山寨” 的抄袭行为混淆,因为抄袭活动是不具备独创性的,也没有为此付出相应的劳动,因此,应确认同人作品的合法性。许多同人作品的作者是原作者的忠实粉丝,因而才会借助原著中的相关元素进行自身创作,这中间会付出较大的心血,这种心血体现的是作者的劳动,应当成为得到著作权保护的理由[2]。
三、同人作品潜在侵权性及抗辩
(一)同人作品的侵权可能性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独占,无论哪个国家都会对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责任上的认定,从而达到对著作权进行保护的目的。从我国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来看,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并未受到重视,有关同人作品的侵权问题也显得很突出。
1.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著署名权
对原著署名权产生侵犯有可能存在于演绎类型的同人作品中,这种类型的同人作品必须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否则就构成了对原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对于非演绎类的同人作品来说,其通常在网络媒体上发表,受众面较大。但网络存在传播的随意性,有一些作品上传到论坛、微博、贴吧及一些应用中时并未标注原作者名称,而同人作品即便是高度原创也会具备原著中某些元素的影子,这种固有特征会带来对原著侵权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原作者的署名权进行保护。
2.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著改编权
对作品进行改编是产生经济利益的一种普遍方法,对作品进行改编包含作品类型转化以及作品用途变化。在同人作品中,演绎类作品对于原著的依附性较大,有可能出现保持原作主体情节的改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需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会造成侵权。
3. 同人作品可能侵犯原作虚拟角色著作权
在动漫、文学作品中会出现虚拟的人物、动物、机器人等角色,这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在“迪士尼诉空中窃贼案” 中,被告将迪士尼公司制作的动画中的许多经典动画形象塑造为“捣蛋鬼”等反面角色,法院认为虽然单一的卡通形象无法体现出作品的主要框架,但是这些经典的形象深入人心,也是作品中极为关键的组成部分,所以被告确实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同人作品中塑造出的某些虚拟角色有可能会侵犯原作的著作权,但这需要结合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
(二)同人作品侵权抗辩理由
1. 原作已过保护期
著作权保护期在对原作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是一种限制。作者拥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是一种精神权利,除了作品的发表权外,其他的权利都没有设置保护期;著作财产权则是一种经济权利,享有保护期,保护期满之后作品不再受保护,此时的作品成为社会共有文化财产,他人能够进行使用。所以,原作保护期失效是同人作品受到他人以及法律侵权质疑时的抗辩理由之一[3]。
2. 符合合理使用规定
在合法的前提下,所有人都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并不需要原作者许可与认可,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此时需要就同人作品对原作的合理使用行为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对使用目的与特点、著作权作品特性、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比其使用质量的判断,此外还需要对作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考量,明确使用该作品对原作造成的影响。同人作品符合上述要求,即合理使用了原作,便不构成侵权。例如:在“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中央戏剧学院侵犯小说《受戒》享有专用使用权” 案例中,法院认为中央戏剧学院对于《受戒》的半小时短片改编行为处于合理使用范畴,因此免除侵权嫌疑。
四、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与对策
(一)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 同人作品法律地位不清晰
同人作品是在业余创作体系下发展起来的,且特征明显。同人作品作者往往对原作者保持着敬意,体现了对原著的热爱,也因此才能够从中获得灵感和创作积极性,其出现并没有受制于《著作权法》对原作的期限垄断保护。例如:国内的B 站中广泛存在着同人视频,《著作权法》在此方面已经难以适应新兴文化的管理。如今,同人文化盛行,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导致很容易产生一些与原作作者权益相关的问题。例如:温瑞安著名小说《逆水寒》被改编成电视剧,温瑞安还与电视剧制片方达成合作,一同选出优秀的《逆水寒》同人作品进行出版,这些作品大部分都是由影迷和小说迷创作;相反,金庸对于《此间少年》使用其著作中的元素表达了不满,并提起了诉讼[4]。可以看出,目前有关同人作品在法律方面的规定不清晰,同人作品著作权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就是作者权益并不能得到良好的保护。虽然网络上一些论坛或者网站会标注类似“转发需要授权” 的字样,但这种保护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5]。
2.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
我国《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了对于原创作品的使用、评论、报道以及教育等方面的使用模式,但并没有规定有关著作权使用的限制问题,也没有对同人作品的使用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中的内容更多是对原作内容的保护,其保护倾向十分明显,适用范围有限。但对于同人作品的保护而言,传统的《著作权法》对于作者整体利益的调节作用并不显著,导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制度出现缺失,使任何人都有可能对原作进行“加工”。
3. 同人作品获取授权难度大
目前,市场上许多同人作品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多人或者基于对原作的热爱,或者基于利益进行了同人作品创作,这样的作品数量庞大,原作者很难有充足的精力以及资源对作品进行逐一排查,也很少有原作者愿意花费精力去追查同人作品的作者。从同人作者角度来说,其同人作品也难以正常获取授权。例如:同人作者无法获得原作者的联系方式等问题都导致了授权行为的实现变得困难[6]。
(二)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1. 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
著名武侠小说作家温瑞安曾经表示过讨厌伪作翻版,但绝不讨厌同人作品。实际上,同人作品作者大部分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基于单纯的创作欲,一些优秀的作品还会受到关注,甚至会超越原作,对于这种文化创造力必须进行必要的法律保护。因此,要在法律体系中明确同人作品应有的地位,从概念、定义、特征等多个方面进行准确定位,能够区分出同人作品和抄袭作品,建议立法时充分考虑同人作品的特殊属性,赋予其独立的权利,尊重同人创作者的独创表达。如果仍旧采用抽象的概念对具体的同人作品法律内涵进行规制必然会产生许多纠纷,所以应将同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体系中作为特殊作品进行单独的定义与保护。
2. 通过转换使用增强法律的合理性
转换使用指的是对原作进行二次创作以形成完全不同的文化体系,具备相当独立的创作理念和视角,原作在这样的创作下已经产生了全新的文化内涵。这种方式对于同人作品合理使用原作来说十分有必要,因此,应在法律中明确转换使用的定义,并用来衡量一部同人作品是否对原作进行了替换,是否在其中加入了全新的表达理念和文化价值。在美国的版权法中就对这种转换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转换性越高,越接近于合理使用。对于我国的同人作品保护来说,转换使用指的并不是取代原作,而是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加入更多样的内容,表达出与原著完全不同的文化信息。通过立法来确认转换使用的概念,可以明确对同人作品的法律保护[7]。
3. 通过借鉴“CC 协议” 保护同人作品
“CC 协议” 也叫作创作共用协议,是由美国哈佛法律教授劳伦斯·莱西格提出的一种著作权保护理念,指的是原作者指出自身作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复制和修改的部分,同人作品作者可以在不违“CC协议” 的情况下对原作进行借鉴。虽然同人作品作者与原作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同时同人作品作者也体现出了出于热爱之情进行创作的属性,这种关联恰好可以通过“CC 协议”进行解决。“CC协议” 具体应该包含四方面要素的系统化规定,即署名、共享方式、商业用途规定、禁止派生创作。此外,基于同人文化的特点,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置“同人创作共享协议”,能够让作品的创作更适应网络开放的环境,并且可以在遵守协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共享。
综上所述,随着同人作品对于我国社会文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必须将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提上日程。同人作品需要通过更加合理完善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进行规制,同时完善的法律制度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原作者以及同人作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