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20-01-08
论坛共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生态文明促进法》立法亟待加速。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原国务院三峡办副主任胡保林:
绿色发展是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动生态法治建设是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目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存在法治理念不普及、法治体系不健全、执法过程不严格、司法制度不完善和普法宣传不够等问题,影响了绿色发展的推进。对此,急迫需要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局高度,从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层面构建全新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体系,为实现“美丽中国”铺路架桥,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姜建初:
我国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从2015 年开始试点,2017 年全面推开,逐步形成了公益司法保护的“中国方案”。开展公益诉讼是一大亮点,但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涉及民事方面的公益诉讼必须有社会公益组织作为原告,但在实践中经常很难找到适合的主体;二是我国现有三个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使得一个环境资源案件可能同时面临三个诉讼程序,导致一个侵权事实可能被割裂成三个事实。建议各级机关积极解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建立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的专门诉讼法。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
党内法规对于环境治理,对于环保法律的实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善用党内法规,落实并严格生态环保责任。党内法规的作用集中表现在:一是可以补充国家法律之不足,二是可以促进国家法律之实施,三是可以引领未来的立法,四是经过实践后可以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现在环保领域运行的许多制度,如问责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目标责任制与考核制度、生态红线制度、监测数据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等,都是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推动的。所以,我们应高度关注党内法规的特殊载体形式,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补充环保法治手段,进一步完善环保法治体系。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执行副会长李庆瑞:
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应该深入六大领域,突出六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生态制度、生态安全、生态空间、生态经济、生态生活、生态文化。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必须通过法律的生态化改造来实现,具体有四个途径:对现有的环境资源法律进行生态化改造;尽快推动制定《生态文明促进法》;以生态化为切入点,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积极推进现有环境资源法的法典化。
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放在重要地位,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虽然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着工作滞后、质量不高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存在着执法不严的问题,司法方面也有差距。发展和完善我国环境治理法律体系制度,一定要从国情出发,要把握好我们走过的道路、积累的经验、形成的原则,不能照抄照搬他国制度模式。
湖北省十堰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亚青:
十堰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的法治要求,把生态环保领域作为地方立法的主攻方向。出台了《中共十堰市委关于加强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5 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其中生态环保领域的占3 部;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挖掘立法资源,研究储备项目,将绿松石资源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纳入了立法项目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侯佳儒:
生态文明是一种文明观,这个概念比我们想象得更高、更远、更宏观;生态文明也是一种战略观,是对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不同于现有的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生态文明促进法》是一部非常宏观的法律。当生态文明成为一种刚性约束,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就可以赢得商机,否则将被淘汰出局。生态文明丰富了法治内涵,也给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新约束,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整个法律体系进行质的变革,因此,我们需要一部《生态文明促进法》。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陕西协同创新中心教授、环境法学科负责人李永宁:
《生态文明促进法》应该包括七个部分。
总则:主要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生态文明建设管理体制、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般义务规定等。
规划管理:主要针对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各种环境资源规划,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依据和标准等。
生态文明示范:主要对各级各类生态文明示范省、市、县(区)进行集中规制。
自然保护地:主要针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集中规范。
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主要规制生产和消费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
激励措施:针对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进行正向鼓励和支持。
法律责任:对违反生态文明促进法的行为人给予行政、民事甚至刑事方面的处罚措施。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管理系教授梅凤乔:
中国在实现高速度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释放这种压力的正确途径是寻求整体解决方案。生态文明就是这样一个整体解决方案。但现实生活中“不”生态文明的现象比比皆是,要纠正这些问题,可能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立法。通过生态文明立法,促使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个体都能从生态文明的高度,检视和改变行为,感受、分享生态文明建设的惠益。惟其如此,生态文明建设才具有可持续性。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李挚萍:
如何准确理解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一定要放在两大理念中去把握:一是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各种利益的衡量应放在此目标之下进行,保护优先也要服务于这个目标;二是坚守生态环境底线,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三条红线不能触碰,如果触及底线,发展必须让位于保护。为了更好地落实保护优先原则,一定要把底线确定好,保住这个底线才能保证环境质量不下降,保住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线和生命线。
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生态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秦鹏:
研促会着力打造新型智库意义非凡:一是方便接轨顶层设计,顺应时代呼声,服务国家生态法治需要;二是履行参谋助手职责的需要,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三是集中了全国优质资源,可以为生态文明法治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成果。
智库建设的目标是成为“智囊团和思想库”,要达成这一目标就要主攻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理论原理和实践法治路径。智库主要工作内容有:一是积极参与立法,发挥专家作用;二是利用智库品牌,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咨政建言,提供高质量法治服务;三是大力推动生态法治,促进成果转化。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中心法规部主任、研究员殷培红:
构建严密的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是长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考量法治的严密性应包含但不限于三个条件:一是能够及时回应主要的现实问题,做到重点关键问题法律制度不疏漏;二是能够有效调整各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三是覆盖管理的全过程与全要素,遵循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原则,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草各要素,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要织严、织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之网,任重而道远。
湖北省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金俊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层有三难:第一难,行政和司法部门衔接不畅,导致损害赔偿事实认定和具体损害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第二难,因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少,鉴定周期长等原因,鉴定评估难以及时展开,影响损害赔偿案件的正常进行;第三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专业程度高,基层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难以满足专业化要求,基层依法履职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建议:一是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二是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体系;三是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规定又熟悉环境业务的专业化管理团队。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阿彦:
建立生态文明法治基理,就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历史传承的生态文化为基础,结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基本理念、基本观点、基本精神、基本道理,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基理,以此作为人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行为指导准则,为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提供法治支撑。
以法护航·生态法治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