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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犯罪之定性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魏小健

河北农机 2020年1期
关键词:收款盗窃罪诈骗罪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魏小健

引言

随着当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信息技术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但我们在享受科技成果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新的问题由于发展较快,在我国可能尚未形成明确的立法,也没有成熟的法律习惯,因此就需要进行理论探讨。那么如何准确的定位新型犯罪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惩治办法呢,本文将从概念到法理逐步分析讨论二维码犯罪之定性问题。

1 偷换“二维码”现象的由来

起初,网上流行着一个段子,说的是有一个小商店抓到个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收款二维码换成了他自己的,该店店主到月底结算钱款的时候才发现自己的二维码被调包了。而这个小偷仅仅在这个月通过几家店已经在家收了70 万。这就是最开始偷换二维码取财犯罪的由来。虽然这是2016 年的段子,但是到目前为止,该类犯罪早已切实发生,并且据不完全统计,每个月全国就有几十起甚至上百起偷换二维码取财的情况发生,金额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如何准确的定性该类犯罪并且适用何种刑罚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 偷换“二维码”取财定性的几种观点

近几年,针对二维码取财犯罪的定性分析一直都在进行,可谓百家争鸣,每位学者专家都通过引用大量论据证实自己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永红则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 另外刑法学教授冯江也认为构成诈骗罪,而且属于典型的“双向诈骗”。而刑法泰斗张明楷教授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并且是一种新型的三角诈骗。不过在理论界并未形成一个大家公认的结论,在此,笔者通过在校期间学到的知识以及通过课外了解得到的材料,谈谈自己对该问题的看法。

3 偷换“二维码”取财的现状

偷换或覆盖商家收款二维码取财之犯罪自从出现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都难逃其迫害,移动支付系统发达的地区更不言而喻。那么该类犯罪为何发展形势如此之快?原因有二,其一,该类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大多数人尤其是刚刚开通移动支付的商家根本没有意识或者根本想不到自家的二维码还能被“调包”,想想这也是十分荒谬的,犯罪分子也可谓是处心积虑,见缝插针。其二,该类犯罪的操作十分简单,只需要一个自己的收款二维码,趁商家不备偷换过来或者直接将自己的二维码覆盖上去,相比于街头抢劫或者扒窃等犯罪,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犯罪可谓是简便快捷,因此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控制不住内心的欲望而参与到该类犯罪的洪流之中。

4 二维码付款过程中的法律关系

商家与顾客二者之间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形成了一个金钱给付类的债权债务关系,顾客对该商家有给付货款的义务,同时商家对顾客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另外扫码支付以该账户有充足的余额为前提,而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因此当顾客将资金汇入一个账户时,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间即刻便生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当顾客想要花钱时,就可以用自己的手机扫描对方出示的收款二维码,此时互联网内部通过收到该指令并以此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支付请求,将顾客之前存储在其平台下的余额按照实际消费的金钱进行转账交易,通过这种方式来替代传统的货币交付或其他支付方式。另外,中国传统民法规定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通过此般对比可以发现,扫描二维码进行支付的行为模式最接近于传统民法中的指示交付,即该行为的本质是顾客将其对第三方即支付平台特定数额的债权转移给了商家。

5 偷换二维码犯罪中的法律关系

首先需要理清该犯罪中的犯罪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该类犯罪中涉及到三个法律关系主体:一个是顾客,一个是商家,另一个是行为人。可以明确,商家是本现象中的受害者,行为人是被告人,那么顾客是什么身份呢?这就涉及到本现象的定性问题了,如果把该类犯罪定性为盗窃,那么顾客可作为证人;如果本现象是普通的诈骗罪,顾客也可作为证人证明付款行为的存在;如果是双向诈骗,那么顾客和商家都是该类犯罪的受骗人;如果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认为构成的是三角诈骗的话,顾客此时就成了受骗人,而商家则仍是被害人。该类犯罪中,行为人将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偷换成自己的,等到顾客扫码付款时实际上将钱转到了行为人自己手中,很明显商家财物两空,受到了损失,但顾客本人仍得到了与转账等价的物品,单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顾客并无任何损失,另外,顾客通常会对商家出示的二维码保持信任,即使商家出示一个假的二维码也与顾客无关。所以在这个法律关系中顾客的身份应为证明发生过付款行为的证人而非受骗人,所以本文认为,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取财犯罪应当构成盗窃罪更为适合。

6 偷换“二维码”取财构成盗窃罪的三大理由

笔者认为,偷换二维码取财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其一,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对于商家来说具有隐蔽性、秘密性。虽然我国《刑法》中对于“秘密窃取”并未赋予明确的构成要件,但是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和学术论点得出,这个秘密性是针对于受害者即商家而言的,并非针对于社会或者其他人而言的。本案中,行为人在商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的将商家的二维码换成了自己的,并且在私下一直阻止了顾客与商家之间的金钱流动进而自己悉数占有了商家本应当得到的财产,并且商家一直处于不知情的状态,因此符合《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其二,该行为根本不符合商家的主观意愿。在盗窃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能够取得财物是由于自己通过秘密手段进行的,也就是说,受害人对这种行为是完全不同意的。谁会允许别人把自己的钱拿走呢?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完全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而诈骗罪中的程度则较弱一些,诈骗并不需要通过秘密手段窃取财物,而是通过行为人对事实进行隐瞒或者对真相进行误导从而使得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受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受到损失,此时受害人的主观方面不是特别拒绝将钱转给行为人,而是通过行为人的话语而出现了一些瑕疵导致当时受害人是自愿的状态。所以,行为人取财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商家的意志,构成盗窃罪。

其三,顾客付款的行为完成时货款已经属于商家所有。我国《刑法》中规定,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本案中,也许有人会说,顾客扫完二维码之后钱直接到了行为人手里,并不是商家的财产,非也。顾客与商家之间有一个买卖合同,并且是一种即时履行的买卖合同,当商家把货交给顾客顾客扫码行为全都完成之后,货物与财产已经转移所有权了即此时货物成了顾客所有财产转移给了商家。并且商家的钱通过网络途径被行为人窃取,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当钱到账之后行为人即构成盗窃罪既遂。

7 结语

科技改变犯罪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方式也日新月异,两年前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犯罪已经从最初的段子到现在的层出不穷,进一步认识该类犯罪,明确其犯罪构成、犯罪性质、归责原则等问题,准确定性其构成盗窃罪,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切实的维护商家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分子,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秩序,同时也为司法部门处理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应当进一步完善二维码取财犯罪的立法的相关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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