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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的影响与监管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王宁

河北农机 2020年6期
关键词:资管监管银行

河北经贸大学 王宁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管行业也从2012年起迎来了“黄金五年”,央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资产管理行业的政策新规,打破了各资管机构间的竞争壁垒,金融行业进入大资管时代。《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而在现有的商业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这些主要的金融资产的管理机构里,经营范围内不可能包括“资产管理”主营业务的只有商业银行,业界认为,“资管新规”中“设立资管子公司”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资管行业和银行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理财子公司正式成为一类全新的由商业银行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 理财子公司对资管行业的影响

2012~2017年这五年中,管理资产规模年复合增长率高达42%,其中银行理财更是增长的核心驱动力,年复合增长率高达75%,但资管行业的乱象也频频涌现,刚性兑付、通道业务、多层嵌套、资金池业务大肆盛行。当前资管业务在资产配置方面过去倾向于货币类和固收类,权益类的比重较低,导致整个资管行业缺乏活力。因为监管不到位,行业中又存在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等问题,一旦资金运行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将会产生连锁反应,造成严重后果,如2018年,招商银行、工商银行就相继出现了理财产品违约现象。

站在资管行业发展角度,成立理财子公司是正视资管业务本质、追究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的选择,是对当前行业内出现的问题开出的一剂药方。银行理财产品较为稳定的收益率以及低风险特征,成为当前我国居民最重要的金融资产投资渠道之一。通过比较当前我国对资管行业的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除公募基金外是唯一能够1元起投的产品,其具有受众广、普惠性高的特性,可以有效拓宽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同时改善居民资产配置。而且,依托母行的发展优势,理财子公司有着更好的客户资源、更强的协调能力。通过设立子公司,将母行从资管业务中解脱出来,银行无须通过其他机构架设通道进行投资,隔离了银行的风险,能使其监管资金流向这一作用更加纯洁。虽然在短期内,理财子公司对行业没有产生明显的效果,但在未来,理财子公司会逐步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形成优势互补,打造高竞争力的资管平台。

2 理财子公司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与原先银行设置的理财部门不同,理财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在法律上和母行作为不同的主题参与经营活动,这就有效防止了银行利用理财部门实施业务调整的行为,分化了风险。理财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在开展业务时更加自如,更能将本公司的优质资源集中到理财产品的开发和运作当中。同时,将理财业务分离,也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直接有效的监督审查。

理财业务在银行的总体业务中占比并不大,但因其具有规模上的优势,可以拓展银行的融资渠道,同时满足了客户的多样化需求,提升了客户黏性,所以一直受到银行重视,而设立理财子公司后,会将理财业务从母行体系中剥离。对于原有的理财投资部门而言,可以脱离原有的银行内部复杂的管理体系,以一个法律主体的地位参与市场化的运作。对于母行而言,降低了理财业务的运营风险,由过去的佣金收益转变为投资收益,母行可以集中优势资源,专注优势领域。理财子公司并不会完全与原银行断绝联系,其在承接了母行的理财业务的同时,维持了客户资源、产品体系和销售渠道运行,所以其服务的对象仍然是母行的客户群。

3 加强对理财子公司的金融监管

理财子公司作为新兴的一种金融机构,由于具有销售起点和分销的优势,将会得到迅猛的发展,从目前理财子公司挖角券商高管的人才争夺战中就可以看出,未来其会成为资管行业的重要力量。但在发展的同时,应加强相关的金融监管,避免风险发生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3.1 相关法律法规需配套完善

目前对银行子公司的详细规定仅体现在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对理财子公司的规定。这就需要在未来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对银行子公司设立专章,使之监管上升到法律层面。而在金融机构的管理上,基本规定还停留在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这就需要加快金融机构基本法的制定,使其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处于同一监管之下,保障公平。

3.2 严守现行框架规则

法律的稳定性、滞后性与金融行业的急速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在基本法律无法及时完善的情况下,需要严守部门规章下的制度框架,“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新规”已经设立了基础的监管规则,如风险准备金制度、净资本要求等,理财子公司在运行中要严格遵守执行,在监管框架下稳步前进。

3.3 关注理财子公司创新产品带来的风险

在创新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今天,很多风险暗藏其中,监管部门要擦亮眼睛,不能被表面繁荣的景象所迷惑,对资管计划实施穿透式监管。20世纪90年代日本爆发的经济危机就是很值得重视的教训,需警惕金融产品下潜藏的“金融病毒”,准确评估风险,消除监管真空,让市场也起到监督作用。

3.4 重视对投资者的引导和保护。

由于理财子公司往往承接了母行的客户资源,所以在投资产品上,债权类和固收类会占较大比重,客户仍受旧有思想束缚,认为有银行兜底,理财是稳赚不赔的,这也给理财公司的净值化转型增加了难度。这就需要从客户的角度,对其进行引导,使其明白投资理财的特性,避免演发群众性事件。

4 结语

为了银行利益的最大化,各家银行都认同母行与子公司并存且独立经营的模式,这样既减少了母行承担的不可预知的隐性风险,又使理财业务公司化运营实现了风险隔离。脱离了母行的一些不利影响,理财子公司在独立发展的过程中拥有更强的自主权,强化人才和科技的投入与配比之后,更容易得到市场的认可。同时,在管理新规的配套实施下,可以促进整个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逐步消除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等违规现象。但要警惕因监管不明而产生的风险,需强化对理财子公司和整个资管行业的配套监管,实现对资管计划穿透式监管的法律构建,促使资管行业正式回归受托理财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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