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绿色发展理念的环境立法研究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李婕
河北经贸大学 李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首次提出绿色发展理念,其产生是为解决人类经济增长与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矛盾,旨在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
1 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内涵
“绿色发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理念,是深刻体现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重大理念。执政党不仅就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系统的顶层设计与具体部署,而且将其上升到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鲜明提出绿色发展理念”[1]。绿色发展理念是把握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潮流的发展理念,是我国环境法建设和完善的重要理论支撑和思想指引。
绿色发展是“绿色”和“发展”的结合,绿色发展理念下的法律更新应当同时注重“绿色”和“发展”两个概念,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应当以“发展”为核心,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环境法则应当体现“绿色”的价值。在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对环境法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是我国当前环境法转型的重要目标。
2 我国环境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分析
自《立法法》(2015)实施以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取得较为显著的成就。针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陆续颁行,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关生态修复的专门立法填补了我国环境退化防治立法方面的空白。城市绿化立法方面立法制度设计取得一些创新,更加科学合理。虽说近些年来环境立法取得了巨大成就,颇有亮点,但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环境立法依旧存在诸多不足。
2.1 立法指导思想存在偏差
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单项立法的总体倾向是‘重环境污染防治,轻自然资源保护’”[2]。实际上,自然资源也是环境要素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各部门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中,更多地强调保护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将其作为维持后代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能源进行保护,忽略了其自身所附有的生态价值的保护,这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一大缺陷。
只注重发展经济,而忽略环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是我们近几年的发展常态。环境问题究其实质也是发展问题,环境法立法应当引进绿色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理念,提倡绿色发展,从源头上降低污染风险。
2.2 相关法律法规结构松散,可操作性差
环境法所面对和保护的领域涉及和覆盖的范围相当广阔,由于其特殊性,需要专业和细致的技术层面的规范与指导。而细观目前我国的环境法,更多的是一些原则性的规范和政策规定,在细节上不够细致,在实际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环境法法律条文虽在各个部门法中均有所体现,但其内容结构分散,体系不清晰,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的实施规范,即便是有具体实施规则的部分也是过于笼统和模糊,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开展。
2.3 环境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立法由于其多为原则性和政策性规定,原则性用语较多,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可操作性差,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尺度,执法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各个部门分工不明确,面对具体问题找不到负责人,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事情更是时有发生,为一些不作为的部门提供了借口,使老百姓遇到问题找遍所有职能部门,依旧无法解决。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部法律包含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程序的条款设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加之环境法条文内容宽泛,具体执行细则不明晰,致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很难得到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对环境法规章执行不严的事件,从而懈怠了保护环境的义务。
3 对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环境问题空前重视,种种创新思想及环保政策纷纷出台,不胜枚举的创新举措及先进思想为环境立法蓄积力量。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正确运用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是正确解决我国环境危机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
3.1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为立法指导思想
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应是契合当前环境保护现状需要的指导思想。就目前而言,绿色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契合我国当前所提倡的保护环境,努力构建节能环保社会的新的发展理念,环境立法作为建设新型社会至关重要的一环,首先在其内容上要全面完整地阐释和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的核心要义,将其内容贯彻到立法过程中,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
3.2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细化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立法是有效进行环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相辅相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而在执法过程中若发现漏洞或法律空白,也应及时提出弥补和完善立法建议,在进行环境立法工作时要建立在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在进行立法工作前要做详尽的调查工作。在得到具体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或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从而能使其更能适应发展形势,有效地发挥作用。对某些项目,如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内可能无先例可借鉴,可以找寻国际相关制度,充分研究国际相关制度,以达到能够借鉴其有用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国内试点的方式研究某地区环境承载力以及其环境稳定性与潜在变化情况,由此便能完成某地区的环境容量优化分配。通过相似的研究,找出现存制度或法律法规的不足,及时予以修正完善。
3.3 在立法中明确政府职责,确定政府角色
在传统的环境法中,政府部门大多担任着监管者的角色,但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导下的环境法应当丰富政府的角色,政府不仅仅只是以监管者的身份出现,当面对环境问题责任时,还应当担任被监管者的角色。在环境立法中,制定政府问责制度,明确其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当环境质量出现何种程度的问题时,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在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时,必然应当先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由其负责消除不良影响,但是当环境损害情况严重,当事人难以甚至是无法负担时,政府需要补位,代替当事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毕竟环境问题涉及广大民众利益,单纯的依靠违法者去承担责任,极有可能会使环境问题一拖再拖,越来越严重,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在当事人能够勉强承担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也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以保证环境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4 结语
环境问题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危机的化解亦是任重而道远,这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反思和摸索中总结经验。面对存在的问题,需要立法者以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立法的指引,转变立法指导思想,细化相关法律制度,构建合理完善的环境法治体系。同时,应明确政府职责,保障公众参与。通过法律协调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让经济和生态相辅相成,让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