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996工作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鞠琼颖
河北经贸大学 鞠琼颖
2019年3月,一名程序员在网上发起的名为“996.ICU”的项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后,互联网行业的“996工作制”被大众了解。“996工作制”是指上午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模式,对于这种模式,《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明确表示崇尚奋斗,不等于强制加班,各大媒体也纷纷对争议激烈的“996工作制”进行了批判。本文基于这些争议,分析“996工作制”的违法之处,探寻这种工时制折射出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1“ 996工作制”的违法之处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按照标准工时来计算,“996工作制”在规定之外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从早晨9点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至少10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是60小时,远远超出44小时,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或是安排补休。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有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这是有关特殊工时制的法律规定。但是互联网企业的“996工作制”已经明确规定了上下班的时间,对于劳动者额外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综上“996工作制”也不符合特殊工时制的要求,属于违法行为。
2“ 996工作制”存在的原因
2.1 社会经济环境的压力
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愈演愈烈,企业想要在众多竞争者中赢得优势,利润的增加是一种途径,减少人力资本的投入能够使企业利润明显增加。互联网企业家宣扬公司的狼性文化,呼吁员工主动奋斗,主张幸福感是由自己的双手创造的,付出的越多,就更容易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偏激的狼性文化影响之下,员工会为了得到未来利益而自愿选择加班,而拒绝加班的员工可能会面临被辞退的风险,迫于整个工作环境的压力,员工会基于从众心理和归顺意识逐渐接受企业的加班制度,进而这种奋斗观成为行业常态。
2.2 工时制立法弹性不足
目前中国社会实行的工时制度有两类: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严格规定了有关加班的周上限和月上限,但是参考国外有关规定,日本、美国对于加班时间并没有设定严格的上限,只规定了用工超过的月份和一年上限。与我国立法对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总量的双重限制相比,一些域外立法实际上为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时间上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
特殊工时制已经实行了二十多年,但是由于互联网属于新兴行业,由此产生新的劳资关系,无法再严格按照当前的特殊工时制进行约束规范。
2.3 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强
关于加班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但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以各种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逼迫劳动者自愿加班,把工资、职位与加班挂钩,拒绝加班的员工会遭遇被上级增加工作任务、绩效考核差评等不同形式的职场不公正待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有逼迫加班的现象,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属于变相强迫,但是由于劳动者出于“自愿”的承诺,企业因此能够躲避法律,并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在企业与员工的博弈中,员工处于弱势,弱势群体的权益需要政府和社会工作组织的保护,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强,维权途径艰难,劳动监察部门不能够主动作为,这就使得加班文化更加盛行。
3“ 996工作制”下保护劳动者权益对策建议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及劳动者本身出发,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功能,完善我国有关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3.1 建立弹性工时制
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上升趋势,鼓励支持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是重要举措。为了推动社会效能的加快产出,需要节约人力成本,因此加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我们需要在劳动者休息权和产能增加之间衡量,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把加班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现在此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工时制进行调整。
设立弹性工时制,确保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参照国际工时基准演化规律,设定每月的加班时间上限。关于加班费率也要进行调整,建议将工作日、休息日、公休假日的加班费率统一调整为150%,鼓励劳动者利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提高工作日的工作效率。
3.2 完善劳动立法工作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可见,企业做出违法用工行为时,只能受到行政处罚和部分民事惩罚,能够用少数金钱解决问题,这就导致企业有恃无恐,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因此必须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建立以行政处罚为主,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为辅的责任体系。企业侵占劳动者休息时间,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的,进行行政处罚;造成劳动者损失的,予以民事赔偿;导致“过劳死”等严重人身伤害的,进行刑事处罚。从法律层面对企业施压,促使企业认真思考和谐劳资关系如何建立和维持。
3.3 加强劳动监察和舆论监督
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出击,对于违法企业进行惩处,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向广大企业员工积极宣传劳动法基本知识,鼓励广大员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投诉举报或者诉讼有困难的劳动者,及时给予帮助。劳动监察部门主动作为,及时处置企业不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和谐的劳资双方关系。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社会舆论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劳动者如果遭受到企业的强迫加班,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形下,调动一切能够发声的力量,从外部社会监督企业。
我们需要的是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以耗尽人力的方式增加资本。企业必须重新思考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和谐的劳资关系,双方才能就同一个发展目标共同努力,而不是制造矛盾和压榨员工。对于行业中实行“996工作制”的企业要依法惩处,坚决遏制在违法的情形下损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获得报酬权。设立弹性工时制,并且完善相关劳动保障的立法,在法律的统一指挥下,发挥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职能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功能,督促企业调整工作制度,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