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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工作

2020-01-08谢原利张求东许艳云周国珍罗汉钢

湖北植保 2020年4期
关键词:农作物条例病虫害

谢原利 张求东 许艳云 周国珍 罗汉钢

(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 湖北武汉 430070)

粮食安全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病虫防治是粮食安全保障之根基。随着气候变化、耕作栽培方式变革和农作物复种指数提高,农作物病虫害呈多发、频发趋势,影响较重。据统计,近5年我国农作物病虫害年均防治面积80亿亩次,经有效防治每年挽回粮食产量损失2000亿斤左右,占粮食总产量的六分之一,约相当于3亿亩耕地粮食产能,相当于2.5亿人一年口粮。当前,农作物病虫防治过程中各级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之间的责任不够清晰,监测预报不够规范,防治保障措施不力等造成我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有待健全,防治能力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近两年,跨国界迁飞侵入的草地贪夜蛾、跨区域气流传播的小麦条锈病和迁移性暴发性蝗虫灾害等,对农作物病虫防控体系是一个极大的冲击与考验。依法推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植保工作实现有法可依,为科学防病治虫提供制度保障,是农业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实现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害防控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过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手段单一,主要依赖化学农药防治,不仅导致农药残留超标,造成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而且造成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同时长期使用导致病虫害抗药性上升、生物多样性下降、防治效果降低。因此,依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充分贯彻绿色发展新理念,落实绿色兴农、质量兴农新要求,坚持绿色防控原则,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病虫害绿色防控将迎来大发展的春天。

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出台历程

2001年起,农业部就组织开展植物保护法规制定的调研工作。2009年5月22日,危朝安副部长在农作物重大病虫暨蝗虫防控视频会议上提出“抓紧启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条例》”,农业部10月下旬召开《条例》制订起草工作专家座谈会,各省(区、市)植保站负责人和测报、防治科长参加研讨,确定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拟定《条例》颁布目标及规划。2010年2月,中国农科院植保所郭予元院士等12位专家联名上书国务院“关于尽快制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建议”,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做出重要批示。2010年8月,国务院启动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1年1月1日《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起正式施行,标志地方条例实施生效。2012年,《条例(草案)》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三类立法计划。2012年6月2日—3日,全国农技中心在北京召开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研讨会,会议讨论形成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稿,对推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尽早出台发挥积极作用。2013年至2014年,《条例(草案)》被列为国务院法制办二类立法计划。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三条)及说明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2019年8月2日,司法部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二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0年3月26日李克强总理正式签署第725号国务院令,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 依法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2006年,我国在襄阳召开的全国植保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开启了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新征程。2011年,农业部印发《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的意见》,实施农药和化肥“双减行动”的重要内容。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2019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7部(委、局)联合印发《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实施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行动,建设绿色防控示范县,推动整县推进绿色防控工作。2020年5月1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生效,具体涉及绿色防控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2.1 明确各方职责

《条例》第三条规定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治理、科学支撑、绿色防控。此条从法规层面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有利于改变长期重治理轻预防的局面,达到标本兼治。《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绿色防控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条件,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开展绿色防控。

2.2 明确经费来源

《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加强绿色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2.3 明确研究主体

《条例》第九条规定鼓励科研单位及经济实体组织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研究。

2.4 明确推广主体

《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为农业生产者提供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指导与服务。《条例》第九条,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推广绿色防控技术。

2.5 明确具体措施

《条例》第三条规定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第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条例》第二十条提出在农作物病虫害孳生地、源头区要组织开展作物改种、植被改造、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调整种植结构。《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要推广抗病、抗虫品种,使用包衣、拌种、消毒等种子处理措施,采取合理轮作、深耕除草、覆盖除草、土壤消毒、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健康栽培管理措施等。

2.6 明确实施路径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要求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广使用绿色防控技术,且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全程记录服务档案,服务档案保存2年以上。

2.7 明确保障措施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机构要积极提供农作物病虫害相关保险业务,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参保,依照规定申请理赔等。

2.8 明确奖惩办法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表彰。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不具备条件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不按照要求开展服务等情形均可以进行处罚,情结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展望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明确了防治责任,对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专业化服务、法律责任等农作物病虫防治工作过程中全链条进行法律法规限定,有利于我国依法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综合治理,有利于加速绿色防控技术科技创新,有利于培训一批绿色防控产品优秀企业,有利于绿色防控技术大面积推广使用,有利于绿色防控产品全民共享,以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实现生产无污染、产品纯绿色、产业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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