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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及其治理

2020-01-08阎国华

关键词:个体公众道德

阎国华,李 楠

网络发展不仅推动了自身功能的进化,也推动了对使用者的赋权,突出地表现为公众自由便捷表达的实现。公众表达权利的获取激发了公众的表达热情,让他们不再停留于消费网络信息,而是不断参与到网络事件发展和多元舆论空间缔造之中。目前,公众网络表达整体趋于理性,实现网络空间清朗成为大家的内心共识。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一些恶意散布谣言、随意宣泄情绪或输出极端观点等道德失范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且随着个体网络表达效能提升而日益扩大影响,促使分析其原因和治理之策成为当下道德研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

一、 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的样态和影响

以现实社会为根基的传统道德规则与道德素养遭遇了网络环境下的范式转换。部分公众的规则意识、道德意识以及责任意识未能及时跟上,就容易诱发一系列网络道德问题。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日益受到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公众网络表达的兴起,另一方面是因为其中道德失范问题的影响不断扩大。

(一) 公众网络表达的兴起、表现与特点

基于网络技术发展对公众网络表达权利的赋予,公众网络表达兴起,在可能性、便捷性、自由性和积极性上都得到了空前发展,已经不再是单纯地消费网络,而是不断地建构网络。具体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公众网络表达的兴起。当下的网络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影响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反映着社会的各个角落,可谓关乎世间冷暖,尽显人生百态。这种丰富性一方面得益于网络的技术展现力,另一方面得益于网络对公众的技术赋权。其中,技术赋权是网络表达兴起的基础保障和原始推动力。这些作用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自由便捷表达机会的给予。传统网络侧重于信息的传达,而交互性和参与性较弱。与目前网络交互性相比,传统网络比较封闭,虽管理便捷但缺少让公众普遍表达的机会。而随着个体网站、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等技术的发展,公众的表达机会被充分赋予。其二,多彩表达环境的创造。网络技术的发展不仅给公众创造了表达机会,还在表达环境上给予了更多选择,不断改善公众表达体验和激发表达欲望。例如,微信平台设有聊天、群聊、朋友圈和公众号等多种表达渠道,为公众表达的范围、风格和形式提供了多种选择。其三,网络表达文化的建立。公众网络表达权利提升的同时,也是网络监管能力显著削弱的过程。两种力量的彼此消长为更加自由、多元的网络文化奠定了技术基础。其四,网络表达热情的维系,公众网络表达会形成循环性正向激励态势,一方面技术与机制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个体的表达热情,另一方面表达带来的思想汇聚与深层次碰撞效能又反哺公众表达热情。

其次,公众网络表达的形式。目前,公众网络表达的形式较多,但主要不外乎两种类型:一是传播网络信息,主要是指使用网站或网络媒体发表原创作品或转发其他作者信息。这种表达可能是大体量的文章,也可能是一段短文,或是视频和图片。在传播时,有的直接搬运,有的会加入自己的观点和思考。二是发表网络评论,这种多发生于网络论坛、贴吧等公共社区,或者社交媒体中的评论。两种形式前者往往是话题发起,后者往往是跟随参与。同时,公众网络表达不仅在于传播消息,还体现为表达态度、主张权利以及争夺话语权等等。

最后,公众网络表达的特点。随着网络发展,公众网络表达效能感增强,不容小觑。公众网络表达主要呈现三个特点:一是影响面广、影响力大。基于网络对公众的话语赋权,与传统信息交流缓慢、区域局限相比,网络表达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互动,使得个体言行影响力从其身边拓宽到了整个社会。二是传播速度快、监控难度大。个别不良言行以往鲜有广泛传播并掀起大风浪的机会,极有可能在还未产生影响的阶段就被阻止。而当下,网络的便捷性和开放性带来了信息交流的实施快速、受众广泛的特点。很多时候,当监管部门还未察觉时,不当言行早已广泛传播。三是体现公众诉求,内在驱动强。网络社会便捷性、及时性的特点弥补了现实社会中人们发声难的不足,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诉求机会和诉求途径,人们会更为自主和频繁地表达自我需求、体验自我存在。

(二) 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的基本样态

公众表达是网络活力的基本支撑,也是表征道德的显著领域。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及其信息交流平台的衍生,网络受众范围愈发广泛,网络表达与日俱增。同时,因为开放性、匿名性、价值观多元化和信息多样性等特点,公众网络表达的可控性逐渐降低,管理难度逐渐增大,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从基本样态上看,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恶意散布谣言。网络谣言具有传播快、影响面广的特点,还会因为公众不断加工编辑和融入思想而实现演进性发展,呈现传播行为裂变与主题内容演变的复杂交叉。网络谣言传播者有两种类型:其一是始作俑者或者说恶意为之者。为了一己私利,这部分人通过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甚至随意捏造的方式炮制谎言,通过极具煽动性的表达传播谎言。他们往往深谙公众心理及行为规律,极尽所能调动公众情绪。而另一种人则是被前者蛊惑,抱着公平、正义之心去对相关内容进行二次传播,旨在唤起更大的社会动员,扩大积极性力量。对于第一种人,我们需要提防、谴责和治理;而对于第二种人,我们则主要是通过提升媒介素养来增强他们的分辨能力,以及通过揭露事实帮助他们认清真相。

第二,随意宣泄情绪。部分公众的不良心理状态或社会心态会引发表达情绪化,他们随意地宣泄自己的情感。比如,当人的孤独感较强、现实社会参与度低、冲动控制水平低或是极端自负时就更容易情绪失控。研究表明:“不文明行为的实施者具有较高的互联网自我效能感、更强烈的网络使用动机,较高的焦虑、激惹水平。”(1)胡志海:《网络不文明行为实施者的心理特点初步研究》,《心理科学》2007年第6期。宣泄情绪的典型表现是网络表达的语言不文明,包括侮辱、谩骂等极端现象。在论坛、贴吧等网络社区中,部分人经常抛出不文明语言,激发个体或群体矛盾,破坏和谐互动气氛或输出极端观点。

第三,传播低俗信息。部分网民会发布一些突破道德底线、缺乏公共精神和传播精神的内容。这些行为的动因五花八门:有的是为了引发关注,即所谓的“吸粉”;有的是为了追求商业利润,通过提高访问量达到吸引赞助商、广告商的目的。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有的人以不雅照片或视频为手段,有人以丑恶为个性,有的人以炫耀物质财富为招牌,还有人以炮制出格言论为骄傲。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这些信息可能主题不一,但总体与社会文明、主流价值和审美情趣相背离,时常脱离道德良俗之轨道。

第四,传播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一个综合概念,其边界划定受到个人信息应用目的和应用结果的影响。隐私信息对于个体极其重要,正如大卫•威尔曼(David Velleman)所言:“隐私的王国是威胁一个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中地位的主要领域。”(2)David Velleman."The Genesisof Sham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30,2001,pp.27-52.有学者将保护个人信息的道德理由归结为:信息可能会形成伤害,可能会引发权利不平等、不公平以及影响道德自治权益(3)尤瑞恩·范登·霍文等:《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赵迎欢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4年,第255-259页。。在网络上,日益全息化的统计技术已经可以对个体行为进行记录、保存乃至分析,进一步强化了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与使命。但是,网络环境中侵犯个人隐私的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传播他人隐私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为了博得关注或以此牟利,热衷于窥探、传播、交易甚至炒作他人隐私,另一类则是为了多维展示网络热点事件,过度行使网络监督权力。

第五,传播过度商业化或娱乐化信息。商业和娱乐都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和特征。适当的宣传营销、适度的娱乐本也无可厚非,但是,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会严重影响媒介生态与社会舆论,改变公众获取信息与表达自我的基础环境。更为严重的是,传播过度商业化或娱乐化信息还会分散或牵引公众关注热点,导致他们停留于碎片化、浅层化的思考层次,不知该关注哪个热点或需要不断追逐新的热点。这种趋势会降低关涉公共利益重要议题的网络存活时间和公众关注效能,削弱长时间、高质量和深层次讨论的形成可能,最终致使重要议题被边缘化。同时,过度商业化或娱乐化信息充斥网络还容易误导公众消费,消耗公众注意力,破坏公众自由浏览权利,消解网络的多元与自由精神。

(三) 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的现实影响

相对于公众现实表达,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的影响往往更广泛和深刻。具体来说,这些影响主要表现为:

第一,影响公民道德养成。“网络信息内容广泛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4)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8日,01版。。作为现实道德与虚拟网络的有机融合,网络道德不仅是网络行为准则和规范,还为现实社会提供道德示范和道德参照。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不仅会影响网络的自身运行秩序、放大网络的负面作用,还会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和传播意识等关乎道德观养成的基础要素产生威胁。尤其对于以“网络原住民”自居的青少年来说,他们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期,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尚未成熟,好奇心理、模仿心理、融入心理以及从众心理都非常强烈,对外界道德环境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二,破坏社会形象。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探求新知和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网络道德建设反映着人民对于美好网络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是展示社会形象的重要窗口,体现着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和文明层次,表征着社会基础道德生态状况。培养安全、健康和文明的网络表达习惯和网络表达文化不仅反映了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成就,也印证和展示着社会文明的建设成就。反之,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网络上充斥着低俗、谣言或者谩骂类信息,势必会给大家一个极其混乱的观感和印象,进而消解对其社会文明和文明建设成果的认同。

第三,扰乱社会秩序。道德失范行为的扩散容易对公众形成负向激励,容易形成“破窗效应”。如果道德失范现象过多,个体网络表达很可能不再注意道德规范和社会礼仪,从而引发负向循环,导致不文明行为或暴力性语言充斥网络。不仅如此,道德失范行为缺乏治理或治理滞后还会给其他人以实际放纵之感,从而导致失范行为进一步蔓延。同时,个体失范行为或不良情绪会形成社会传染,引发群体性行为失范或不良情绪,衍生网络攻击、网络骂战等不文明行为,造成矛盾升级,破坏和解可能。

第四,引发信任危机。“互联网为道德实践提供了新的空间、新的载体。”(5)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日报》2019年10月28日,01版。但是,大家的彼此信任是网络效能发挥的基础条件。以网络公益为例,互联网的公益力量十分强大,线上线下快速互动的优势十分明显。但如果虚假信息太多,过度消费公众的善良情感,则会严重打击公众对互联网公益的信任基础。善良心灵多次或长时间被欺骗,会显著削弱公众的道德积极性,形成网络信任危机,导致因为不信任而不自觉地忽视一切,包括忽视那些真正需要关心和帮助的人群。这种现象对于网络公益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而且短时间难以修复。

第五,形成网络暴力。由于用户群体规模大、信息传播速度快,网络正在成为最为重要的社会动员工具。同时,基于自身功能,网络在信息传播、引导广大受众、集聚各方资源、获得社会关注和形成关注焦点等问题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不可阻挡的态势(6)马强等:《网络媒介在社会动员中的作用研究:从内地到边疆》,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6年,第4页。。但是,这种优势是一把双刃剑,可以革去道德失范现象的命,也可能让身处舆论事件漩涡中心的个人承受难以想象的精神压力。这种呈指数倍增长的舆论压力远超传统社会中个体或团体的指责压力,而且极易失控,进而引发飓风般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的起因多属正义,参与者也往往满腔热血,但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或走偏了方向,势必会对漩涡之中的人形成严重伤害。例如,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网络上第一时间对相向行驶小轿车女性司机的舆论“审判”就属此类。

第六,反噬现实社会。网络影响力日益激增,甚至“在潜移默化中改变着意识形态话语的传播路径、表达载体和话语场域”(7)饶苗苗、何小春:《新媒体视域下网络空间意识形态话语权的逻辑生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不仅会破坏网络秩序和道德规范,还可能反噬现实社会、干扰公众视听、破坏网络氛围甚或玷污政府形象,影响现实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这种反噬具有偶发性和波浪性,会升级社会的不确定性,增加社会治理难度。同时,极个别人甚至会将网络社会中接收到的讯息和不良情绪带入现实生活,如线上骂战演变为线下约架。

二、 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的生成原因

个体行为受到道德驱使,而道德受到主观上的自我意识和客观上的社会关系制约。网络社会看似为虚拟,实则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和评价。因此,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问题既有个体主观因素的影响,又与网络环境乃至现实社会等客观因素息息相关。在分析网络表达中道德失范外在表现的基础上,要实现对其有效应对,还需要从道德观念、环境特点、群体心理以及网络监管等维度对其成因加以分析。

(一) 基本价值偏差影响网络道德认同

无论正确与否,自身基本价值观念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个体的态度和行为。网络表达也是一样,引发其道德失范的首要原因也是个体基本价值偏差。这种偏差会影响个体网络道德认同,进而改变个体的道德判断、道德主张和道德行为。具体来说,关乎网络表达道德的基本价值偏差主要有:

首先,网络道德观偏差。相对于现实环境的具体性,网络环境具有诸多新的特点,包括在设计上呈现离散结构、在制度上偏向自由开放、在参与上容许虚拟身份和在文化上崇尚个性多元,等等。在上述特点的作用下,一些错误的网络道德观悄然流行,诸如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网络道德怀疑主义、网络道德相对主义和网络道德无政府主义,等等。网络道德观念的偏差会显著弱化公众的网络道德认同,使得追求网络绝对自由等错误认识开始抬头。

其次,表达价值观偏差。顾名思义,表达价值观就是个体对表达价值性的判断标准,包括怎么表达是道德的、表达什么是有意义的等基本问题。目前,表达价值观的偏差主要体现在两个问题上:一是不辨原委急于表达。当社会事件发生并暴露于网络之后,不同的观点和言论往往会鱼贯而入,其中不乏断章取义式的“新闻”、共情脑补式的“真相”。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公众对问题认识不够,很容易受到情感煽动、偏见强化和情感迎合等做法的操纵,出现秉持一腔正义为“真相”发声但却造成错误言论广泛传播的情况。二是表达动因过于随意。部分公众的表达原因五花八门,包括“送人玫瑰”式声援,“都是熟人,不好意思不帮忙”式的情感绑架等,使得网络表达背离初衷或言不由衷。

(二) 网络运行特点引发去个体化体验

“群体环境可能会使人失去自我觉知能力,并导致个体丧失自我和自我约束。”(8)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侯玉波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第217页。这种个体在群体中倾向于失去自我感知的现象就是去个体化。相对于现实社会,一些网络运行特点会促进使用者的去个体化体验,进而降低表达主体的责任意识。具体来说,这些特点主要有:

首先,环境的虚拟性与匿名性。在网络虚拟性和匿名性影响之下,个体去个体化体验的形成主要源自几个动因:其一,个体藏匿感的形成。网络虚拟性和匿名性让部分公众产生“无人在场”和“绝对自由”心理(9)黄河:《网络虚拟社会与理论道德建设》,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205页。,这种心理带来的网络真空感会导致个体与外界关系感弱化,进而影响个体的自我认知力、情绪控制力、信仰坚定力和言行驱动力,使得他们无法客观有效地评价和控制自身行为,而只是单方面地注重情感表达。其二,社会约束感的显著反差。在现实生活中,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层面的压力使得人们往往压抑着自我情绪,而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正好为个体提供了情绪宣泄场所。其三,虚拟自我为真实自我赋能。在匿名机制之下,个人在隐匿现实身份的同时,往往还会创造一个网络名片,即建构“虚拟自我”(10)阎国华:《提升自我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9期。。部分公众建构的虚拟自我过于负面,还可能对真实自我进行负向赋能,进而降低对道德失范的内疚感。

其次,行为的群体性和围观性。网络环境具有群体性和围观性,前者主要是指网络行为参与人数众多,呈现复杂而广泛的社会动员特征,后者主要是指由于网络参与程度不一,多数属于自我参与感较低的浅层参与。群体性和围观性的直接影响是降低了参与者的责任意识,导致呈现“责任分散”现象。个体责任意识下降会诱发“群体行为中个体责任很小”“法不责众”和“看热闹不嫌事大”等侥幸心理,进而促使网络事件向“围观者的狂欢”演化。但是,正如雪崩的发生,每一片微小的雪花都难辞其咎一样,责任分散在网络社会中常以“滚雪球”的形式催发大型事件的发生,引发后续网络道德问题。在网络表达中,问题的持续发酵是引发道德失范的典型诱因。例如,在网络暴力中,每一句指责都是当事人走向深渊背后的推动力,但很多人却不明白他的一句话对受害者带来的伤害,更无法意识到他“无心”的言语可能正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所以不难看出,群体性和围观性带来的责任分担机制弱化了人们对行动风险进行预期和判断的敏感性,助长了人们采取过激行为的倾向性。

(三) 群体心理依赖抑制个体理性思考

在网络表达中,个体的理性思考十分重要,否则就容易滑向极端而出现道德失范问题。对于个体而言,网络上抑制其理性思考的力量主要来自个体对群体的心理依赖。为什么群体心理依赖在网络上更容易形成,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原因:

首先,信息茧房促进了观念偏执。在网络上,群体建立的外在表现是个体网络生存的同质化,实质上是群体价值观念的同质化。包括社交化、圈层化和部落化的群体关系都是通过相互关联、相互认同和相互融入而形成。而且,群体的形成不仅是接纳同质观点的过程,也是排斥异类观点的过程。群体的同质化会使个体难以再获取异质信息,如同进了一个茧房,故被称为信息茧房。信息茧房不仅会屏蔽异质信息,还会让同质信息反复强化,最终导致该群体形成观念偏执。观念偏执常常会导致群体做出更加冒险的决策,从而进一步促使群体意识抑制甚或替代个体意识。之所以如此,艾略特•阿伦森(Elliot Aronson)分析了其中原因。他认为“我们渴望彼此之间建立关联,渴望得到归属感,渴望得到他人的好评”(11)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第7页。。基于这一逻辑,为了让个人受伤最小化、受益最大化,个体会形成严重的从众心理,将自己淹没在群体的行为大潮中,哪怕群体行为看起来夸张、极端或错误。具体到网络表达上,狂热和极端的表达行为往往在群情激愤中更容易形成。例如,网络暴力、网络骚乱往往都表现出群体观念对于个体思考的操纵。

其次,社会传染带来的行为效仿。社会传染是用来解释个体情绪与群体情绪之间互动影响的心理学概念,意在表达个体理性意识弱化后,行为更趋向于对他人行为的效仿。在网络上,由于网络传播具有瞬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个体具有更强的效仿他人和跟随节奏的现实需要,也容易导致更强烈的社会传染现象。同时,社会传染尤其表现在对反秩序行为的追捧上。具体到网络表达,就是越是道德失范行为,越容易有人跟风。当个别人违背主流价值观念时,其行为常常不是被纠正,而是对其他个体或群体的效仿行为形成唤起。此时,效仿行为催生的不是正向激励,而是反道德行为或反主流文化的大面积流行。例如,在某短视频APP中,一位用户靠无趣的扮丑行径吸引了千万流量,成为一时网红,主要是众多网络用户的看热闹心态所推动。

(四) 网络监管不够弱化个体规则意识

监管涉及技术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既面向社会事件,也面向社会公众。网络社会错综复杂的交流沟通渠道、层出不穷的科技手段,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强有力的庇护所,产生了许多不易被发现、识别和评判的“灰色”地带。在这些庇护所的“保护”下,不正当的个体和群体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压制和惩罚,最终导致个体规则意识逐渐降低。具体来说,导致网络监管缺位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网络监管制度体系尚不成熟。网络监管制度体系包括制度、法律、思维和意识等多个组成部分。网络监管制度体系的构建需要长时间的实践探索和不断积淀。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社会稳定,各级部门制定了涵盖各方面的成百上千种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解决所有问题。而对于网络环境来讲,无论是网络产生的时间、问题的暴露程度还是人们的认识深度都无法与现实社会相比。因此,网络监管制度体系的效果还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需求。这种局面使得违反网络道德的成本太低,难以对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形成足够的约束和震慑,进而难以形成根深蒂固的规则意识。

其次,网络监管能力现代化不够。当前,网络还存在很多治理难点和治理盲区。这一方面源自网络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与网络监管技术不成熟及监管人员能力不足密不可分。以监管技术为例,随着技术发展,网络信息的多元性、海量性特点日益凸显,如何快速发现失范行为越来越需要更加智慧的技术作为保障。反观现实,大数据、智能算法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网络监管中的应用还十分欠缺。这就使得一些本身就较为隐秘的失范行为淹没在茫茫数据海洋中难被发现。受此影响,部分公众就愈发感受不到规则的约束,进而在网络表达中肆意践踏网络道德规则。此外,部分网络监管人员对信息的辨识能力不足,缺少责任担当,对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行为视而不见,也会进一步削弱网络治理能力,为网络表达道德失范行为提供温床。

三、 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的治理策略

上述分析可见,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动因也有客观动因。主观动因涉及道德观念和群体心理,客观动因主要有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和网络监管的滞后性。主观动因与客观动因相互影响、密不可分。因此,公众网络表达中道德失范的治理同样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一) 立足网络表达要求,规范公众网络道德观与表达观

网络表达不是一种自娱自乐,而是一种公开的、面向公众的传播行为,可能会造成各种影响,而表达者对此肩负责任。而且,网络不光有虚拟性、匿名性以及海量性特点,还有开放性、便捷性、快速性以及可回溯性的特点。影响度的增加要求公众不但不能放松网络表达的自我约束,反而要加强网络表达管理以凸显表达价值。因此,相对于现实表达,网络表达对于道德观和表达观有着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为此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

首先,培养公众正确的网络道德观。道德来源于劳动,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道德会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社会时期有着不同的要求,在不同的环境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网络道德是在考虑网络环境具体特点和客观要求基础上,主体在公共网络空间从事与网络相关的社会活动中所建立和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网络社会的确存在着诸多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点,但却都不是形成网络道德真空的理由。防范网络道德失范首先要与错误的网络道德观作斗争,要深刻剖析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相对主义以及无政府主义等错误道德观的绝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本质。

其次,培养公众正确的网络表达观。网络表达观是对表达行为价值性的总体观念,核心是表达目的和表达规范。基于对当前网络表达道德失范问题的分析,正确网络表达观的培养主要是升华网络表达目的和坚守表达规范底线。对于网络表达目的之教育,一是要让公众意识到升华表达目的的意义,帮助他们认识到高质量的网络表达在阐述自身观点、凸显表达个性、体现审美层次、彰显知识能力以及提升形象塑造上的积极作用;二是要让公众建立消除功利性、控制娱乐性、增加建构性、保障科学性和提供正能量等基本价值追求。对于网络表达规范的教育,主要通过培养公众的公共精神和传播意识加以实现,要让公众深刻认识到网络表达是一种广泛的公共传播活动,可能造成远超想象的传播影响,需要比现实环境更为谨慎和理性,以体现表达内涵、道德和深度。

(二) 立足网络环境特点,强化公众道德自律与道德责任

网络环境中虚拟性、匿名性以及海量性等特性的存在,会让使用者产生去个体化体验。去个体化体验缘于上述网络特性,在公众网络表达道德失范中主要扮演弱化个体自我意识和责任意识的作用。同时,网络的诸多特性仍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复杂、多变一直是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主要特点。因此,我们要对这一客观规律有清晰的认识,用辩证、发展的思维来剖析和克服网络环境的不利因素。

首先,深入分析网络特点对公众道德的心理牵引。择其要点,显著影响公众道德心理的网络特点有:其一,虚拟性的主要作用在于引发现实自我的网络代号化,促成虚拟自我,进而削弱个体的被注视感。更有甚者,部分虚拟自我还会对真实自我赋能,形成效能迭代,进一步瓦解个体现实自我感。其二,匿名性的主要作用在于引发现实自我的个体藏匿感,消解真实自我的网络存在体验。其三,海量性的主要作用是造成网络表达行为的时间集中性和数量爆发性。个体一旦融入了表达洪流,其自我表达效能感就会显著下降,认为自己并不重要。网络的这些显著特点所引发的网络虚幻感会让人觉得网络中一切都不是真实的,包括自己不再是自己,没有人知道他是谁,不需要承担行为后果,等等。这种错误的认识最终会消解个体的自我意识,造成道德失范,因此需要从技术创新和道德教育两方面予以应对。

其次,培育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自律。网络传播呈现裂变性、实时性、高效性和广泛性,既为社会带来了“足不出户,遍观天下”的信息便利,也增加了社会传播风险。因此,自律是网络表达道德要求的集中体现,也是网络道德的价值追求。具体到网络道德培养路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深化公众对于网络表达道德自律的认识,要让公众认识到传播范围、传播速度与信息质量的动态平衡关系,尤其是面对公众关注度高、发酵快的热点事件,一旦表达方向被误导,后果往往十分严重。因此,培养表达自律,包括不造谣、不信谣和不传谣,文明谨慎地进行表达十分重要。其二,深化公众对表达赋权的认识。公众获得表达赋权后,表达热情高涨、表达行为空前积极,但表达质量却良莠不齐。小道消息、“标题党”等现象时有发生,在充分利用公众猎奇心理的基础上不断地传播谣言和混淆视听。

再次,提升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责任。责任之于一个家庭、团体、社会乃至国家的发展,都有着深远的意义。相对于家庭和团体,社会和国家更需要公众共同背负集体荣誉感和使命感。强化公众的自我责任感有利于增强他们对其表达行为的自我评估,尤其是对表达行为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的估计。如果公众能时刻考虑到自身言行经过宣传或渲染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他们的表达会更加谨慎,对自己的行为会更为负责,倾向于减少发表有违社会安定和道德规范的言论。从实践上看,这种谨慎和考虑最终会直接转化为网络表达的道德责任。为了提升公众的道德责任感,当下应该重点关注两个方面:其一,培养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引领意识。公众是网络空间的自律主体,“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而是网络信息传播和交流的参与者和中介”(12)蓝江:《新时代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刍议》,《思想理论教育》2020年第1期。。公众不但要严格约束自己的网络表达行为,更要养成引领他人道德风尚的主体意识,对道德失范行为积极地引导或批判。如果每个人都能积极地充当道德失范言行的阻断者,扮演网络表达的道德示范者和积极传播者,就会营造更加理性的表达文化,形成不令而从的道德力量。其二,推动道德认知升华为道德实践。推动主体道德追求不仅在于帮助公众养成全方位认识事物的能力,切实提高他们对信息的分析及辨别能力,懂得对事件原委进行多维度思考和深层次探究,提高他们考虑事情的周全程度,还在于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道德实践,即不仅仅要他们明白其中原委,还要他们积极地践行道德认知,实现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的知行合一。

(三) 立足群体心理规律,培养公众媒介素养与思考能力

受网络技术发展的影响,网络表达往往表现出强烈的群体性。无论是论坛和贴吧一类的网络公共社区,还是微博和微信一类的网络社交媒体,个体与群体的思维互动和碰撞都十分明显。与此同时,个体与群体间的相互影响也十分突出,尤其是个体对群体的盲从表现得更为突出。这种结果常常会带来群体极化和群体无意识等道德失范风险,需要着力克服。因此,为了防止群体极化和个体盲从,有必要立足群体心理特点,对公众的媒介素养和个体思考能力加以强化。

首先,提升公众媒介素养,增加道德分辨力。媒介素养是指个体在面对各类媒体传达的信息时,进行选择、质疑、理解、思辨和评价,并最终使大众传播资源为己所用的能力。提升媒介素养有助于增强公众道德辨析力,提升公众朴素道德正义的实践效能,同时还有助于公众成为信息传播的积极中介,通过向社会传达有益信息来阻止事件的逆向发展。为此,需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媒介素养的重要意义,让他们意识到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网络传播创新,媒介素养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和更加全面的要求。二是积极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帮助公众提升信息分析和批判能力,增强对芜杂信息的有效筛选和客观评判能力。

其次,重视重点人物,塑造良好表达风气。“网络时代是最不缺乏偶像的时代,因为随着自媒体的出现,每个人都有‘麦克风’、每个人都是‘传播者’,都有机会关注自己崇拜的人和参与‘塑造’属于自己的偶像”(13)朱德琼:《网络虚拟社会中大学生休闲异化及其扬弃路径》,《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因此,针对网络表达,一方面要发挥模范带头人物的作用,合理使用榜样力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具有影响力的明星、网络红人、意见领袖的监管和责任意识教育,打造具有广泛影响力、引领网络正向风气、带头维护网络社会环境的榜样。

再次,关注个体思考惰性。网络技术与传播方式的发展带来了公众的信息过载乃至信息污染,使人们在面对大量的信息输入时无所适从,对于信息的处理也容易变得迟缓。“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在以秒杀的速度不断更新,人们更热衷于追求信息的新鲜性而不苛求信息的严谨性。”(14)梁庆婷、包娜:《全媒体时代思想政治教育话语的困境反思》,《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如何避免个体思考惰性,增加公众信息处理热情,是提升个体道德分辨力之后需要关注的另一个焦点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分析个体思考惰性的形成原因,尝试通过控制信息输入总量、发挥主流媒介引导作用和组织热点问题讨论等方式加以应对。

(四) 立足表达监管实效,优化网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秩序和自由不是网络管理的两个极端,而是网络健康发展的车之两轮。自由是网络的活力之源,秩序是网络的运行保障。只有通过外构网络空间法律,加强空间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引导公众合理表达诉求,网络才能起到凝聚社会共识,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的作用(15)石柳江:《规范网络舆情传播化解不良社会心态》,《人民论坛》2018年第1期。。基于网络更为自由的表达机制,公众可以将社会外在显露或内在隐含的问题更为显著、犀利和迅速地表达出来。但是,网络表达自由也有限度,只有理性的自由表达能够推动社会进步,激发反思。相反,摈弃一切约束,只以自我为中心的绝对自由表达只会造成无序,给社会管理和治理徒增难度。因此,网络表达需要建立的是一个自由但有边界的监管体系,既有表达自由,又要坚守底线,让公众不用畏手畏脚也不可妄自逾越。围绕这一目标,考虑对公众规则意识的培养,网络秩序监管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强化:

首先,创新网络监管技术。网络监管需要坚实的技术保障,包括监测技术和管制技术。具体来说,网络表达监测技术主要服务于网络表达行为的有效监测,包括对表达行为、表达内容、传播行为以及传播影响的全息记录、快速感知、高效分析和科学判断。这一技术对于网络舆情监控、网络暴力干预、网络信息过滤、网络谣言批判以及网络危机预警等都十分重要。目前,大数据、智能算法以及机器学习等技术的发展为相关监测技术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下一步,网络监管需要通过相关技术创新,对网络表达实现快速、科学和智能的监管、把控与决策,从源头扼杀不良网络信息,形成正确的网络监管舆论导向,对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行为形成强大的技术威慑力。在发现网络表达道德失范行为以后,网络表达管制技术主要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这种处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针对表达内容,主要是删除、屏蔽以及设置敏感词等技术手段,设立警戒线和管控范围;另一方面是针对公众,主要是对公众按照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层次进行分组,并对关键风险人群予以及时引导和干预。

其次,完善网络监管法制。相对于现实社会来说,网络社会是一个更为隐蔽和独立的活动场所。在一个他律约束降低的新型社会,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极易下降,很难将道德“推恩”到其他人身上。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实施的规章制度,具有专门化和强制性的特点,是一种覆盖面极广的社会控制工具。鉴于此,各国都十分重视网络监管法制建设。有的国家还专门对具体的网络道德失范或违法现象通过专题法案、法规的形式进行干预。例如,法国在2018年通过了“反假新闻”法案,新加坡在2019年通过了“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我国也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网络管理法规。但是,面对网络表达的各种道德失范现象,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制定和完善相关网络法律制度,尤其是在社会热点事件的舆论保障和公众行为奖惩方面。

再次,强化制度宣传落实工作。我们不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网络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强调相应的普及、宣传和落实工作。对比现实社会,网络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宣传力度尚远远不够,造成了部分人的网络法治观念薄弱,甚至真空。鉴于此,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建设,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定,还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不良行为的处罚和积极行为的鼓励,尤其是在网络社交媒体等公众道德失范和违法现象突出,法律规范感又相对淡薄的领域。只有这样,才能在公众中更加有效地建立以规则意识为核心的网络法治思维。

最后,提升网络监管人员素养。网络监管人员是决定网络监管质量的软实力,扮演着将外在框架融入网络治理的重要角色。目前,网络监管人员的素养提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责任意识的提升。完善的网络法律法规还需要积极科学地推行才能升华为网络科学治理的基础,如果得不到很好地执行,那么越是完善的制度越是适得其反,反而成为对道德失范行为的一种纵容和默许。其二,问题敏感度。网络表达信息量大,发酵时间短,只有具有较强的网络辨析能力才能对网络事件和公众行为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

总之,公众表达权利的获取激发了公众的表达热情,形成了网络建构的重要力量。目前,公众网络表达整体趋于理性,实现网络空间清朗成为大家的内心共识。但是,也有部分个体在网络表达中出现了道德失范问题,集中表现为恶意散布谣言、随意宣泄情绪、传播低俗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以及传播过度商业化或娱乐化信息,等等。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会影响公民道德养成、破坏社会形象、扰乱社会秩序、引发信任危机、形成网络暴力以及反噬现实社会。究其成因,公众网络表达的道德失范主要源自四个方面,分别是基本价值偏差影响网络道德认同、网络运行特点引发去个体化体验、群体心理依赖抑制个体独立思考和网络监管不够弱化个体规则意识。这些成因有的是公众主观上的,也有网络环境和现实社会等客观上的。基于此,网络表达中道德失范问题的治理也必须紧紧围绕上述主要表现和典型成因,立足网络表达要求、网络环境特点、群体心理规律和表达监管实效,从规范公众网络道德观与表达观、强化公众道德自律与道德责任、培养公众媒介素养与思考能力和优化网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等举措来干预其生成路径,形成内外结合、主客协同的治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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