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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丙肝损害案件分析

2020-01-08河北经贸大学裴婧

河北农机 2020年11期
关键词:丙肝医学会司法鉴定

河北经贸大学 裴婧

1 问题分析

1.1 输血感染丙肝侵权的归责原则

现如今,对输血感染丙肝适用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大不相同,由此引发诸多争议。对于输血感染丙肝侵权的归责原则,理论界有如下观点: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一些学者认为,输血感染丙肝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将输血感染丙肝侵权行为归入普通的医疗侵权行为之列,认为输血感染丙肝的损害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在受害者很难证明医疗机构或血站存在过错时,可以依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认定由何方承担损害责任。这种做法更有利于维护患者的权益。

第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少数学者认为,输血感染丙肝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原则,此种观点是将血液归入到产品之列,故而输血感染丙肝的损害责任应遵循有关《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充分的保障患者的权益,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

第三,公平责任原则。有些学者认为,经医疗机构和血站举证证明且经法院审理查明其二者都不存在过错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原因在于,在输血感染丙肝损害责任案件之中,因医疗机构和血站都无过错,也不能推定其存在过错,患者所受到的各种损失和精神痛苦只能由自己承受,既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公平责任原则可以有效地解决此类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较之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减轻医疗机构过负的压力,因为输血产生损害的案件通常都是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较之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会大大减少医疗机构损害赔偿的资金数额,使得各医疗机构可以留存资金进行基础建设,进而可以促进整个医学事业的发展进步。且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符合人道主义关怀,利于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1.2 对鉴定机构做出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能否采信

一直以来医患关系都是社会关注热点,而医疗纠纷对于法官来说则是较难处理的案件,原因在于法官对专业的医学知识储备不够,致使对案件无从下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对法官们来说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本身存在许多争议,学术界认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缺乏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与相关法律。至今,在我国关于司法鉴定依然没有统一的基本法律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机构监督制度缺失,虽然存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考核制度,但由于某些标准不适用于司法实践,所以对鉴定机构并不能起到预期的监督效果。第二,医疗损害鉴定有关鉴定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医学会来说,其负责的是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与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而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说,其执业范围是由自己所具备的条件所决定。这就出现医疗损害鉴定主体的双重化。不同地区有不同答案,导致出现许多混乱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情形,加大了法院法官审理案件的难度。

2 完善建议

2.1 完善输血感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措施

2.1.1 健全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律

首先,应明确健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专家名册,建立严格的专家登记制度,以避免一些人冒充专家进行虚假鉴定,损害鉴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不断加强对合格的专家和鉴定人的专业资格培训,不断地提高其专业知识与能力;其次,应当规定适合实际的鉴定标准,防止标准设置的空泛性,避免标准不能适用于司法实践。最后,司法机关应当对一些故意破坏司法鉴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确保司法鉴定工作有序进行,并对那些故意破坏司法鉴定的违法行为人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1.2 明确医疗损害鉴定主体

医疗损害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由于现如今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多,水平不一,参差不齐。对于各司法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案件当事人对其认可度不一,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难度大大提高。故而,应当进一步明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现如今,各地的医学会是由具有一定医学专业知识的人所组成的协会,符合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专业性要求,唯一的不足之处在于其官方性较强,部分地区的医学会实际上是归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所管辖,难以确保其中立地位,可以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的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学会的管理权,确保实现其中立地位,使鉴定能够保持足够的公正。同时对医学会的成员施行严格的准入制,还可以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专家培养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养,不断提高其鉴定能力,从而保障医学会成员的专业性。

2.2 处理输血感染医疗损害的法律对策

2.2.1 建立输血感染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

鉴于丙肝病毒等病毒的一些特性,因输血导致感染病毒以后,会使输血患者身体遭受到重创,甚至会引发生命危险。如今,我国在此方面并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而且在医保制度方面的规定也并不健全。故而,我国应当建立起规范化 完整性、系统性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体系来减少因输血感染所造成的巨大损失。现如今我国对于医疗损害责任保险的规定可以采取自愿与强制性投保双轨并行制。并且应将输血感染加入医疗损害责任强制险的范围之内。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强制性投保,收取的保险费用应当低于自愿性投保的商业保险数额,确保受害者享有基本的输血感染医疗损害赔偿。同时对于输血感染医疗损害责任险的保费来源,鉴于我国国情,应当由国家、医疗机构、医治的患者三主体共同承担,其中三主体的比例承担问题可以因地制宜的有所差异。

2.2.2 设立专项输血感染赔偿基金

在现实生活里,有时在输血感染损害纠纷案件当中,存在着医疗机构或血站可能都无过错,或者存在免责事由可以让其免去承担责任的情形,这会使患者一方因输血所受到的无论是精神损失还是经济损失都无法得到有效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激化医疗机构、血站与患者之间的关系,不利于保障患者的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设立专项的输血感染赔偿基金来填补这种情形的不足。此项基金可以由国家拨款、医药业所交税款以及社会人士捐赠等方式进行集资,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国家政府也可以委托媒体、艺人等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群体进行适当的宣传,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此做出奉献。同时,为了避免将基金所得款违规作为他用,还应当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基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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