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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引关注

2020-01-07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9期
关键词:夫妻感情被告条件

12月初,一份(2020)陕063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王花(化名)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其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

该女子诉称,1980年,其与丈夫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其发现丈夫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她多年一直忍气吞声。现两人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该女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其丈夫杨某某辩称,其与原告风风雨雨,白手起家,且共同育有三个子女。其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觉得年纪大了,开玩笑挺正常,出轨行为绝对没有。现在年纪大了,到了互相照应的时候,故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撤诉,再给其一次机会。

12月11日,延安市某县法院主审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起起诉离婚案发生在该县,当事老太六十三四岁,其丈夫六十六七岁,两人系原配夫妻,结婚已整整40年。

经审理,法院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80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现均已成年成家。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套房屋,另有入股、投资、存款数十万元。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40载携手岁月,风里雨里实属不易。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原、被告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日,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此外,判决书中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決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判决结果,有律师称“法院用心良苦”,也有律师称“法院未从实际出发,未考虑当事人感受,好心可能办坏事。”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认为,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核心在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条件,判决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这是认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如果女方仍想离婚,其须提供证据证明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郑晓静说,行使婚姻自由权,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条件与程序、离婚条件与程序,婚姻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婚姻自由权,既不允许他人侵犯,也不允许滥用,更是一种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同样认为,离婚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但凡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又有多少是冲动离婚呢?”既然法律赋予了人们离婚自由,不能因为是老年人就说“少年夫妻老来伴”,留给他们的时间不多了,更应听听他们心里最真实的想法,“灵魂的呐喊不应该被拒绝”。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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