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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人设”中的自我认同及其伦理之维

2020-01-07周瑞春

天府新论 2020年1期
关键词:人设个体建构

周瑞春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DB/OL](2019-08-30)[2019-08-30].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重要场域。网络社会高速发展滋生了许多新现象,产生了许多新名词,其特定的意象经数据化传播加速了网络社会的演进和变革,进而倒逼现实社会的更新和重构。“人设”一词,便是近年来在网络社会频繁出现并具有深远现实影响的热词,对其生成机制的哲学剖析与伦理审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人设”是什么:定义、类型及其适用主体

“人设”原本是指动漫游戏中的人物形象设定,“人物设定,简称人设……人物形象设定负责设计登场角色的人物造型、身材比例、服装样式、不同的眼神以及表情,并表示出角色的外貌特征、个性特点等”(2)人设:百度百科[DB/OL].(2019-03-16)[2019-04-09].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BA%E7%89%A9%E8%AE%BE%E5%AE%9A?fromtitle=%E4%BA%BA%E8%AE%BE&fromid=1928098.。随后,“人设”在影视剧人物创作中被使用,进入大众生活则主要源于网络交往中对不同群体类型的标签化形象设定。近年来,随着公众人物、娱乐明星“人设坍塌”热门事件的快速传播,“人设”成为一种流行的网络语言,在“线上”(网络)和“线下”(现实)两个场域逐渐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形成社会辐射效应。本文认为,从广义来说,“人设”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互构平衡的符号系统,是行为主体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为实现特定目标,综合考量自身实际状况、目标定位需求、利益相关者期待、法律道德习俗规范等因素,通过一系列赋权博弈实现自我认同建构,从而为自身赋予某种独特品性特征符号化形象的过程。具体到网络“人设”,简而言之,就是网络主体通过自我认同开展形象赋权的过程。由此,网络“人设”主体的“自我认同”及其建构,就成为“人设”研究的核心问题域。

瑞士语言学家费尔迪南·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符号由“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两部分组成。 “能指”指语词的词形或词音,“所指”指语词所表示的对象或意义。索绪尔以音响为例,认为“音响”是符号系统(整体),音响概念是它的“所指”,音响形象则是它的“能指”。(3)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02页。因此,“人设”作为一种网络语言,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符号系统(整体),“人设”具体的语词是“能指”,语词背后所表达的对象或意义则是“所指”。所以,当我们探讨“人设”词汇的产生都有哪几种途径和依据时,我们是在“能指”层面上来指称“人设”语词本身;当我们探讨“人设”词汇对应的主体形象特征时,我们是在“所指”层面上来指称“人设”语词的特定内涵。从本文所涉及的范畴来看,我们探讨“人设”主体自我认同和建构可以归入“所指”当中。“人设”作为一种符号系统,从其“所指”对象和意义来看,主要有个性型(“国民老公”、“宅男女神”、“情歌王子”)、群态型(“中年肥腻男”、“佛系大叔”、“宅男”、“宅女”)、特征型(“吃货”、“学霸”、“干物女”、“直男癌”、“女权癌”)、功能型(“白衣天使”、“人民公仆”、“公益先锋”、“人权卫士”)四类,分别对应的是主体的个体属性、群体属性、特色属性、功能属性的形象化、标签化描述设定。实际上,上述符号化标签的设定,往往存在多维度的交叠,同一个人就可以被打上多个属性标签,提出多个“人设”。

表1 人设分类及主要适用主体

如表1所示,从“人设”的适用主体来看,处于网络社会交往中的所有个体、群体以及被赋予人格化属性的各类企业、政府部门、NGO(非政府组织)、NPO(非营利组织)、国家等,都可以成为“人设”的主体。比如,网民个体人设,集中在社会公众人物、娱乐明星;企业人设,集中在明星企业、品牌企业;政府人设,集中在政府职能管辖领域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影视剧明星为突出代表的个体人设,重在粉丝经济营销,需要标签性的正面“人设”形象,一旦“人设”形象坍塌,往往造成自身较大的经济损失乃至广泛的社会连锁效应。比如明星翟某一直以“学霸明星”形象进行自我包装: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北大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等,但随着“知网是啥”的提问、高考成绩作假、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论文抄袭等曝光,学霸“人设坍塌”,此前签约的大量广告合同被取消,本人最终被迫放弃博士后录取资格、博士研究生学位也被剥夺取消,更直接引发了全社会关于博士研究生群体的广泛讨论,间接还造成教育部相关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出台(4)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A/OL].(2019-02-26)[2019-04-09].http://www.moe.edu.cn/jyb_xxgk/moe_1777/moe_307/201903/t20190301_371886.html.、全国各大高校博士研究生论文大筛查等连锁现实影响。企业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时,需要建立与用户的平等互动关系,树立良好企业社会形象,企业人格化下也可以形成企业人设。《抖音企业号也需要人设》(5)画虎烂的老柳.抖音企业号也需要人设.搜狐:科技[A/OL].(2018-08-09)[2019-04-09].https://www.sohu.com/a/245928200_579386.《专访群脉:企业需要新人设,重新认识SCRM》(6)广告主传媒.专访群脉:企业需要新人设,重新认识SCRM.搜狐:科技[A/OL].(2017-11-15)[2019-04-09].http://www.sohu.com/a/204616068_648778.等企业网络推文就明确提出“在互联网思维的鼓动下,所有人都清醒认识了市场上以用户为中心的人设,同时企业也慢慢人格化,与消费者互为网友……”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行使者,需要树立正面“人设”形象,维护社会信任和稳定,一旦“人设坍塌”则往往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在信息全球化时代,NGO、NPO组织甚至是国家,需要树立良好的人格化形象,比如前几年的“郭美美”事件、中国游客在海外被粗暴对待事件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组织、国家的社会公众乃至全球“人设”形象,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从网络“人设”主体的分布来看,当前主要集中在网民个体,企业、政府部门、NGO、NPO、国家等群体性主体相对较少。从网络“人设”主体的表现来看,网民个体通常是显性的,企业、政府部门、NGO、NPO、国家则是隐性的,因为网民个体言行等信息相对开放容易获取,其他主体的言行特征信息相对封闭难以获取。从网络“人设”主体的影响力来看,网民个体中的普通民众影响力较小,只在特定群体或网络“熟人社会”发生影响,而社会公众人物、娱乐明星、知识分子意见领袖等公众人物,虽然也属于网民个体,但具有较高的“吸睛度”,社会影响力较大;与此相对,群体、企业、NGO、NPO组织,因自身职能、行业、权限不同而有特定的活动域、效力域,其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局部性;政府部门、国家,由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职能(权力)地位特殊,网络“人设”形象相对稳定、封闭,其社会影响力也具有隐蔽性、深远性。由此可见,“人设”现象已经涉及网络社会各主体,并通过网络与现实的联动对社会发展造成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依据“人设”的定义,“人设”符号系统设定的过程是主客体互动建构的过程:网络“人设”的适用主体是这一主客关系中的“主体”,是“人设”符号系统的“受用方”;网络“人设”主体外部的一切交往对象、利益相关者则是这一主客关系中的“客体”,是“人设”符号系统的“交互方”。在网络“人设”设定中,不管是作为“受用方”的“人设”主体,还是作为“交互方”的“人设”客体,提出认同需要并实施认同行为的都是个体,说到底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认同与形象赋权。为此,作为“受用方”的主体个体,更容易在网络交往中与作为“交互方”的客体个体开展直接高效的个体间的“交谈”(某种程度上符合哈贝马斯交往理性意义上的“主体间性”),获得一种虚拟的现实社会面对面的“在场式”互动仪式感,从而加速“人设”设定进程;而其他几类网络“人设”主体则缺乏直接的个体“交谈”对象,或因其“交谈”对象的非直接性、隐蔽性,使得主客体互动相对滞后和乏力,“人设”设定相对困难。所以说,网民个体是网络社会交往的基本单元,是网络“人设”主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此,本文对网络“人设”的研究也将以网民个体为主——厘清人设标签是如何被贴上的。换言之,“人设”主体自我认同与建构是如何实现的?

二、“人设”从何处而来:自我认同的逻辑路径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人设的产生实质上是主体自我认同与建构的过程,我们的研究重点也聚焦在人设主体的“自我认同”上,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我”的构成,二是“认同”的路径。“自我认同”是个英文外来词,对应的单词是“self-identity”。在《韦氏词典》词源里有两层释义:第一,事物本身的同一性(sameness of a thing with itself);第二,个性(individuality),并注解“自我理解是其必要条件”(7)Noah Webster.Dictionary by Merriam-Webster[DB/OL].[2019-04-09].https://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self-identity.。从词源而言,“自我认同”内含了两个维度:一是向内的同一性。“我”作为“我”本身的一以贯之之处,需要通过自身属性内向确认。二是向外的个性。“我”何以是“我”而不是他者之处,需要借由他者的视角外向确认。李萍认为,虽然“认同”(identity)一词具有多重含义,但不管是侧重社会地位的“身份”认同,还是侧重文化价值的共同性认同,其基点都是“自我”或“个体”,这是因为提出认同需要并实施认同行为的都只是个体(8)李萍:《论道德认同的实质及其意义》,《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说到底,个体的“自我认同”是诸多“认同”例如“身份认同”、“社会认同”、“道德认同”、“文化认同”等的共同基点。换言之,对于网络人设主体的自我认同来说,网民个体的自我认同是核心。

(一)自我结构:主我、客我、真我

美国心理学之父威廉·詹姆斯曾把“自我”分成“主观我”和“客观我”,“主观我”指我自己感到是自己,“客观我”指通过别人客观地看到自己;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发展了这一思路,提出了“镜中我”理论。他认为人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自我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是通过与他人的社会互动形成的(9)查尔斯·霍顿·库利:《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包凡一、王源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18页。。按照詹姆斯的“主观我”、“客观我”理论,或者库利的“镜中我”理论,以明星“人设”为例,一方面是粉丝、社会对明星预设和期待的外向“客我”驱动,另一方面是商业化运作下明星对自我形象设定的内向“主我”驱动。然而,明星人设的建构,是否有这两种主客自我的驱动就可以了呢?当然不是。且不论“主我”与“客我”是否能完全对应吻合,但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显然被忽视了,那就是明星自身真实属性的“真我”。

综上,笔者认为,人设主体“自我”的结构,包含“主我”、“客我”及“真我”三个部分:“主我”,对应的是主体自身的目标定位需求对“自我”的设定;“客我”,对应的是在社会交往中与主体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利益相关者”(个体、群体、组织等)以及社会法律、道德、习俗等对“自我”的设定;“真我”,对应的是主体自身的实际状况,包括身体条件、职业(职能)水平、道德素养、心理状态等。这三者通过主体有目的性的社会交往活动开展互动博弈,只有互动博弈取得平衡,主体自我认同与建构才得以完成。从主体自我的结构来看,“主我”包含着主体对自我的认知、期待和要求;“客我”包含着他者对主体自我的预设判断、期待和规范;“真我”是主体自我的真实状况,处于动态流变之中。从主体自我的驱动力源向来看,“真我”、“主我”是内向性的,“客我”是外向性的。与此同时,由于“主我”、“客我”、“真我”互动博弈的整体连续性,主体自我也便始终处于一种动态发展之中。因此,从认同的总体路径来看,人设主体的自我认同存在两个向度:第一是“客我”对“主我”的外向性认知认同,第二是“主我”对“客我”的内向性反馈认同,这两条认同路径都始终以“真我”为基点而展开。

(二)认知认同:自我的认知与呈现

“认知认同”是他者眼中之我,他者以人设主体为对象,对其网络言行、现实表现等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试图实现对主体“真我”的特征性凝练、精准认同。“认知认同”的基点是“真我”。然而,由于对主体真实信息的及时获取难度较大,“真我”本身无法直接被他者把握,他者只能从人设主体向其呈现的“主我”入手。美国社会学家欧文·戈夫曼认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是一种“表演”,“当个体在他人面前呈现自己时,他的表演总是倾向于迎合并体现那些在社会中得到正式承认的价值……”(10)欧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冯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页。由此,“客我—真我”的理想丰满,被“客我—主我”现实骨感所替代,实际上形成了“客我—主我—真我”现实路径,并通过各环节的“认知”(再认知)、“呈现”(再呈现)来进行。

如图1所示,“认知认同”实际包含了四个环节:①“主我”对“真我”(主体真实属性之我、本体之我,被称为“一阶真我”)进行认知,得出“二阶真我”(“二阶真我”是主体认识自己得到的“我”,不管与“一阶真我”是否符合,都属于认识论上的认知之我、理念之我);②“主我”对“二阶真我”进行呈现,得出“三阶真我”(对外“呈现”、“表演”之我);③“客我”对“三阶真我”进行“再认知”,得出“四阶真我”(客我经由主我呈现之我认识到的“我”);④“客我”对“四阶真我”进行“再呈现”,得出“五阶真我”(客我经由“四阶真我”对主体进行预设的“我”)。我们发现,在每一个环节开始时的“真我”和结束时的“真我”实际上是不同的。更吊诡的是,如果从逻辑周延来看,每一个环节,还涉及两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主体的客观能力和主观意愿,客观能力是指“认知”(再认知)、“呈现”(再呈现)能力,主观意愿是“认知”(再认知)、“呈现”(再呈现)的真假选择意愿。客观能力“能”或“不能”,主观意愿求“真”或做“假”,能力在前,意愿在后。换言之,在“认知”、“呈现”、“再认知”、“再呈现”四个环节中,都存在“能力”(能、不能)和“意愿”(真、假)的不同组合路径。理论上,以“能力”、“意愿”作为组合选项,每个环节存在22=4种基本组合路径,四个环节共有44=256种基本组合路径。实际上,从不同阶段“真我”的生产来看,路径远比这复杂得多。比如,在第一个“认知”环节,面对“一阶真我”(真实),倘若是“不能(能力)+假(意愿)”的组合,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因主体认知能力“不能”,所以得出的“二阶真我”就与“一阶真我”不符。因为“主我”做“假”的意愿,极有可能使得原本因能力不足以“假”的“二阶真我”反而回到了“正途”,最终结果与“一阶真我”符合,这在某种意义上有“负负得正”的效果。

图1 人设主体“自我”结构及“认同”路径

如图2所示,在“认知认同”的第一个环节,“二阶真我”的生产实际上存在5条路径。虽然与“一阶真我”比照,这5条路径产生的“二阶真我”在结果上只存在两种状态——“符合”(真)、“不符合”(假),但我们都清楚,就其实现过程而言是完全不同的。以此类推,“三阶真我”、“四阶真我”、“五阶真我”的生产在各自单个环节也都存在5条路径。由此,在“认知认同”四个环节,共有54=625种不同具体路径。显然,不管是256种基本组合路径,还是625种“真我”生产路径,对其进行全面探讨既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我们只需要了解其演进的内在逻辑即可。不管中间过程如何,“认知认同”最终产生的“五阶真我”才是“反馈认同”的起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起点”是先验性的逻辑起点,因为在实际过程中“认知认同”与“反馈认同”的互动贯穿各个环节,并不存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先后性。

图2 “主我”对“真我”进行认知

在认知认同向度上,“客我”通过对“主我”的把握去认知与呈现“真我”,是作为“主我”的“他者”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客我”并非要求个体“主我”向“他者之我”转变,而是重在强调“主我”对“客我”伴随主体自身生命有限性存在而存在的“存在性认知”。对于“他者的问题”,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指涉的是存在于对他者性格特征之认知与本体安全的其他主要中枢之间的固有联系。”(11)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晚期现代中的自我与社会》,夏璐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8页,第45页。吉登斯所说的“固有的联系”,实质上就是海德格尔所谓的“缘在”(Dasein),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主体在认识到自身生命有限性的前提下,对外在世界与自身生命之间联系的存在性认知。如果说人类意识到自身生命的有限性存在(本质存在)是一种“本质存在的存在性认知”,那么,这种对“固有联系”的认知则是一种“非本质存在的存在性认知”。美国基督教哲学家保罗·蒂利克认为,“具备这种认知便能够认识到非本质存在乃是人自身存在之一部分。”(12)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晚期现代中的自我与社会》,夏璐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8页,第45页。实际上,对“固有联系”的存在性认知与反思,已经孕育了主体自我的“反馈认同”向度。

(三)反馈认同:自我的反身性确认

“反馈认同”是借由他者视角之我而反身确认自我,是通过对“客我”他者之我的反馈赋权,以求在人设建构中融入“主我”态度与意愿,试图实现对主体“真我”特征性凝练、精准认同。“反馈认同”的赋权是一种双向赋权:一方面赋权“客我”,使得“客我”在“客我—主我—真我”的路径中发挥更大的(人设)呈现权;另一方面赋权“主我”,使得“主我”在“主我—客我—真我”的反馈中发挥更大的(自我)反身权。与此同时,“反馈认同”是一种反身性认同(13)安东尼·吉登斯,菲利普·萨顿:《社会学基本概念》,王修晓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1页。“反身性”指的是一种存在于知识与社会之间,或者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形式,强调社会行动者对自身所处社会情境的持续反思。在这里,笔者认为“反馈认同”是主体对“客我”、“主我”进行深入反思互构后的自我认同。,阶段性地看,是“主我”对“客我”进行“我思”进而确证自我的过程。为了便于探讨,与前文细究625种“认知认同”具体路径没有必要一样。在这里,笔者也刻意去掉主体客观能力“不能”、主观意愿“假”的选项,只从“反馈认同”对人设符号系统建构的正反作用进行路径考察。由此,“反馈认同”主要存在两大基本路径:第一种,“主我”充分了解并掌控“客我”期待和需求,通过“主我”的影响力,在与他者互动中对“客我”进行调整,使其能与“真我”贴近,最终实现对主体“真我”的特征性凝练、精准认同;第二种,“主我”充分了解并掌握“客我”期待和需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有可能存在主体自身定位需求、利益考量等对“主我”挟持的情境),“主我”与“客我”存在较大偏差,此时的“反馈认同”成为人设建构的负面力量,人设符号系统不稳定甚至坍塌。

对于人设主体这种“主我”与“客我”的动态互构,可以借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乔治·赫伯特·米德的“主我”(The “I”)、“客我”(The social “Me”)进行比照。米德认为“‘主我’是有机体对其他人的态度作出的反应;‘客我’则是一个人自己采取的一组有组织的对其他人的态度。其他人的态度构成了有组织的‘客我’,然后,一个人就作为‘主我’对这种‘客我’作出反应。”(14)乔治·赫伯特·米德:《心灵、自我与社会》,霍杜恒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189页。依然以娱乐明星“人设”为例,在网络社会交往中,明星作为交往主体,其自我建构中的外向性“客我”,是一组有组织的他人(粉丝、签约经纪公司、代言品牌广告商等)的“态度”(人设需求);其内向性“主我”,则是对他人(粉丝、签约经纪公司、代言品牌广告商等)态度(人设需求)作出的“反应”,即“主我”向“客我”作出反应。在米德看来,“客我”是作为一种职责出现的,属于“觉察社会性”的需要,而对“客我”的反应则是“主我”的范畴,说到底“客我”是源自“主我”进行社会交往的需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米德区别了“主我”和“客我”,但是他依然认为,一旦“客我”被“主我”作出“反应”(react),“客我”就已经被作为了一种“主我”吸纳。“主我”和“客我”的这种转化与合一,是完全同步的,同步的桥梁就是“反应”(react),这种反应即本文所说的“反馈认同”。

综上所述,“认知认同”与“反馈认同”是主体自我认同在总体路径上的两个向度,两者表现为一种网络社会交往中的互动确认:在内容上,两者都始终包含着以“真我”为基点的“主我(自我)认同”、“客我(自我)认同”;在形式上,“认知认同”表现为对“第一自我”(本体之我)的自我认同,“反馈认同”表现为对“第二自我”(理念之我)的自我认同,两者形成人设主体自我认同的闭环。此外,从逻辑上来看,“反馈认同”的起点是“认知认同”第四环节产生的“五阶真我”,所以其基点本质上仍是“真我”;由于“五阶真我”是经由“客我”的“再呈现”产生,“反馈认同”在形式上也就表现为主我与客我的自反性反馈。当然,由于主体自我认同的动态连续性,这种“自反性反馈”实际上贯穿“认知认同”、“反馈认同”的各个环节。

三、“人设”向何处去:自我认同的伦理之维

到目前为止,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主我”和“客我”在主体自我建构中的互动博弈。或许有人会因此而误以为,在“人设”主体自我中,只有“主我”、“客我”在进行较量博弈和互动更新,而“真我”只是作为“人设”的评判标准、是一种固定不动的参照物。这当然是不对的。实际上,网络“人设”对于社会变革发展真正具有核心意义的地方,恰恰在于“真我”的相对稳定性与可变性。在网络“人设”中,不管是外向性“客我”期待和需求,还是内向性“主我”定位和反馈,都属于“应然之我”,而“人设”主体真实属性下的“真我”才是“实然之我”。笔者认为,“人设”主体自我认同与建构,虽然表现为“主我”、“客我”、“真我”的互动,但其实质是“应然之我”和“实然之我”的博弈,这也是“人设”伦理之维的真正舞台。

“实然之我”是现实之我,“应然之我”是理念之我。“人设”作为网络主体的符号化标签,是网络社会高速发展的产物,其本质上是对现实社会主体“存在”的图像化建构、理念化设定。海德格尔指出“从本质上看来,世界图像并非意指一幅关于世界的图像,而是指世界被把握为图像了”,“存在者的存在是在存在者之被表象状态中被寻求和发现的”。(15)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孙周兴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78页。换言之,“人设”使得主体的存在,变成了一种图像化的存在,一种对于不同符号系统所描述“存在者”的呈现刻画。如此一来,现实社会也成为柏拉图“洞穴”隐喻中所论及的世界——成为理念世界的摹本。由此,“人设”的内向性主我成为外向性客我的摹本,主体自我成为一种海德格尔所说的被图像式把握的“视觉自我”。在网络社会中,电子媒介对图像信息进行了编码和打包,成为“人设”这一“视觉自我”传播和扩散的最佳选择。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认为, “电子传播阶段,持续的不稳定性使自我去中心化、分散化和多元化。”(16)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范静哗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3页,第24页。波斯特指出,加拿大著名媒介理论家马歇尔·麦克卢汉的名言“信息即社会”仅是把主体作为一种感知的存在,而实际上更重要的是,信息方式已经在质疑主体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对客观世界的看法、在客观世界中的位置。这一质疑,实质上就是在质疑主体的自我认同,质疑主体的身份和真实性。“社会生活已部分地变成一种操作,将主体的目的定位成接收并阐释信息。”(17)马克·波斯特:《信息方式:后结构主义与社会语境》,范静哗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3页,第24页。对于网络“人设”来说,“人设”实际上使得主体的目的定位成对符号化标签的接收和阐释,比如对“好老公”、“学霸演员”、“女汉子”等作为一种客体符号化标签的语词内涵的接收阐释,并据此对主体进行相应的自我认同与建构。这种主客体二分的认识论思维可以追溯到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只是这里的“我”,以主体自我中的“真我”为基点,通过“主我”与“客我”的互动互思实现整体“自我”之在。

在“认知认同”环节,现实世界被图像符号世界遮蔽,“客我”通常借由“主我”来认知和把握“真我”,容易把“主我”等同于“真我”,造成有可能存在的“主我”与“真我”的偏差被隐藏,从而影响到“客我”在人设中对“真我”的特征凝练、精准认同,乃至造成“客我”与“真我”的分离和异化。在“反馈认同”环节,“主我”对“客我”的反馈,也会造成“正反馈”、“负反馈”两个结果——倘若“主我”与“真我”符合,则“主我”对“客我”产生“正反馈”强化作用;倘若“主我”与“真我”不符合,则“主我”对“客我”产生“负反馈”解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两种“认同”的逻辑路径都以“真我”为基点,这便为“应然之我”与“实然之我”的转化互构伦理之维提供了可能:倘若主体不断更新和发展“真我”,使得“真我”与“主我”、“客我”原本可能存在的偏差变得越来越小直至完全消除,那么“认知认同”与“反馈认同”将得以互相验证强化,“人设”符号系统也将更加稳定牢固。基于“客我”对“真我”可能造成的分离与异化、“主我”对“真我”可能形成的正(负)反馈作用,从网络“人设”伦理之维的治理方向来看:一方面,要强化网民个体自我存在的“内生性”,把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提升自我能力、强化自我认同上来,减少寄托在明星、社会公众人物“人设”上的虚幻的“外生性”自我存在,从而从源头上避免出现“人设”偏差的可能;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网民个体的道德教育、责任教育,营造积极向上、表里如一的“人设”风气,提升人设主体“真我”改造、更新与发展的能力,引导社会公序良俗,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总之,“人设”是网络社会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符号系统,是主体自我认同与建构的动态平衡与发展。对政府部门、公共组织而言,“人设”呈现的是公私权力的博弈;对企业及商业化人物而言,“人设”展露的是让·鲍德里亚所说的消费社会的异化、居伊·德波所指“景观社会”的迷失;对网民个体而言,“人设”揭示的是自我认同与身份确证。只有深入研究网络“人设”自我认同及其演进逻辑,加强对网络社会主体自我的“主我”、“客我”规范引导,推动积极向上“真我”更新发展,才能营造良好的网络秩序,促进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健康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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