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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伦理与明德慎罚:西夏法律人文精神的体现

2020-01-07湖南师范大学张紫涵

河北农机 2020年3期
关键词:天盛西夏刑罚

湖南师范大学 张紫涵

从一定程度上说,人之所以是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有人文,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化。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价值、尊严、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它所关注的是人类价值和精神表现。中国古代法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思想奠定于西周,并一直对后世产生极大影响,直到西夏的建立,我们能够在其立法和司法中体会到家族伦理与明德慎罚的人文精神。

1 家族伦理:西夏立法中所体现的人文精神

1.1 礼法结合,引礼入律

西夏建国以后,统治者深谙国土的强大并不能换取别人的尊重,进入当时文化最强大的中原王朝话语体系才是赢得尊重的最重要因素。自元昊开始,西夏开始了以吸收儒家文化为主的“文明之法”的改革。元昊基本上借用了中原王朝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同时加强了对儒家思想的吸收,《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一、第二卷所列各门,最为直接的反应了西夏的法治观,价值观及伦理观。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二卷规定:诸有官人及其人之子、兄弟,另僧人、道士中赐穿黄、黑、绯、紫等人犯罪时,除十恶及亲罪中不论官者以外,犯各种亲罪时与官品当,并按应减数减罪,其法按以下所定实行,勿施一种黥刑。这条法律规定的“官当”制度,允许用官位抵徒刑,正是反映了“礼法结合,引礼入律”的法律观念。《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不仅规定了“官当”制度,还规定了“八议”和“服制”制度,尤其是“服制”制度,是中国封建时代以丧服确定亲属范围,指示亲等的制度。西夏的服制是律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这一系列的特殊规定,是西夏受儒家思想影响的重要标志,对西夏“礼法结合,引礼入律”具有重要意义。

1.2 宽仁慎刑,考证详审

在《党项与西夏资料汇编》中有这样一段文字:“太祖悯之曰:专其地之所产,得无争乎?仍速边州之扰,不若罢之。下诏厚撫其酉,所构之戎各以袍带優赐之,遣还其部,诸戎泣谢。后上表愿献美材五十万于朝。”这段文字充分体现出西夏统治者的仁爱与宽容。“明德慎罚”是西夏社会较为重要的司法原则。慎刑的基本要求是罪行相当、刑罚中正,轻重适宜。中国古代刑法中“宽仁”的表现在于对于老人和弱幼的犯罪的减轻处罚的规定,西夏的《天盛律令》中同样可以看到其中的痕迹。

1.3 明察功过,赏罚必当

“赏当其功,刑当其罪”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也是西夏司法理念中人文精神的体现。司法是否公平正义关系到社会生活能否稳定,西夏的统治者用刑罚的严厉性和法的公正性在《天盛律令》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这种操作方式有利于维护西夏司法的权威性。

在《天盛律令》卷二中“杀骆驼门”规定,禁止私自宰杀畜物。按照杀自属畜物和盗杀畜物,对于杀自属畜物的《天盛律令》规定:“诸人杀自属牛、马、骆驼时,不论大小,杀一头徒四年,杀二头徒五年,杀三头以上一律徒六年。”对于盗杀畜物的《天盛律令》规定:“按减罪法分别处置以外,其中已杀时,不论大小,杀一头当徒五年,杀二头当徒六年,杀三头以上一律当徒八年。”这种对于罪名与处罚相适应的情形,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体系,西夏的开国皇帝对于中原文化的仰慕是是十分明显的,对于中原的立法,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尝试着对西夏法律进行改造,并将德主刑辅的法治思想贯穿于西夏的律典的诸条文之中。在西夏的法典中,立法者看到了儒家之道的和谐统一,和谐虽然看似与“正义”相去甚远,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往往离不开和谐与正义,正义是社会生活的全部,和谐是社会生活的个体。

2 明德慎罚:西夏司法中所体现的人文精神

西历1038年,党项人在中国的西部建立起了统一的政权,自此以后,西夏在其势力所及的范围内逐步推行一套完整的政权管理体制,在实施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西夏产生了其独特的司法理念,西夏的司法理念受儒家思想、法家思想和本民族的习惯法思想的影响之深,尤其以儒家思想的影响表现的极为明显。

2.1 起诉制度中体现的人文精神

2.1.1 审查诉讼期限

中国的诉讼制度起源较早,距今4500年前的尧舜时期就产生了诉讼。起诉制度是诉讼中的开始阶段,也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为了保证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西夏的法律对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期限规定。西夏的诉讼期限为:一个月,一百日,六个月、一年和三年。

民事案件的起诉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无论是谁提起诉讼,都不再审理。关于婚姻的案件以六个月和一年为诉讼期限。这种分不同情况对不同的诉讼案件进行审理的规定,说明西夏在借鉴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又结合了自身的特点,创制出了与其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诉讼制度。

2.1.2 奖励告发,赏罚分明

奖励告发犯罪是西夏的统治阶级为了巩固专制统治、维护社会秩序、消融减少尖锐的社会矛盾长期以来奉行的一个起诉原则。关于奖励告发的条文,在《天盛律令》中是可以看到很多的。

赏告是诉讼提起的一种重要方式,西夏的赏告制度十分完备,并且西夏将赏告制度作为一种义务,如果不履行控告的义务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天盛律令》规定的赏告制度分为四类,分别是对刑事案件的赏告、对军事案件的赏告、对经济案件的赏告、对亲罪案件的赏告、还有关于赏告制度的补充规定,这种奖励告赏的制度体现了西夏以德治思想治国的施政方针,中国儒家的这种“德治”的政治思想有利于满足西夏推行以赏告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

2.1.3 反对亲属间相告

西夏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一方面对于举告犯罪进行鼓励,另一方面举告采取一些限制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反对亲属间相告,提倡儒家所说的“亲亲相隐”。在法律上规定,对于谋反、谋大逆和谋判等重大犯罪,任何人都有控告的权利,但是有些对统治阶级不利的控告不仅不被提倡,反而被处以刑罚,主要体现在身份、尊卑关系和案件性质上,在身份关系上对于“谋反”、“谋判”、“谋大逆”允许相隐,在对于军事性质的案件上不准举告,违者处以刑罚,这种规定是“亲亲相隐”观念在西夏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2.2 审判制度中体现的人文精神

2.2.1 审讯期限合理

审判制度是指在公堂上有诉讼当事人双方以及证人、司法官吏、法医等参加,取得被告人口供以及核实证据得以查明案件事实,由此做出有罪或无罪处以何种刑罚的过程。审讯制度是西夏司法的重要一环,其目的在于有条不紊,及时清楚的查明犯罪。

西夏在审理案件上对于各司都有严格的期限限制,对于死刑、长期徒刑等审讯期限为四十日,对于劳役刑的审讯期限为二十日,对于其余大小公事应该在十日期间审讯完毕。在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结案应该要以文书的形式将不能结案的缘由写清楚,予以上报。这种对案件及时审结的规定,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提高司法官员的业务水平。

2.2.2 多种证据相互印证

口供固然重要,但在西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口供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口供应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够对案件情况有一个大致了解,最终才能据此定罪,这种方式就使证据在西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西夏审讯中运用的证据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第二种主要证据为法律凭证,第三种主要证据为书证。

2.3 刑罚执行中体现的人文精神

2.3.1 刑罚执行种类受唐宋影响

中国典籍与法律文本中经常出现一个词“行刑”,意为刑罚执行,有时特指死刑的执行。西夏时期的刑罚执行,是司法体系长期发展的结果,其不仅受到法律要素的影响,也深受历史沉淀,社会政治、经济要素的影响。可以这样说,西夏的刑罚包含着对封建刑罚体系的继承与选择。

受唐宋律的影响,西夏也有五刑,但是西夏的五刑与唐宋的五刑有些不同。唐代的五刑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虽然西夏的五刑制度与唐律的五刑有一定的区别,但受唐律的影响也不小。通过《天盛律令》的记载,西夏的五刑主要是杖刑、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西夏虽规定了死刑,但是对唐代死刑复奏制度有所吸收,严格控制了死刑的数量。

2.3.2 刑罚执行的变通

西夏刑罚虽受唐宋法律影响之深,在许多刑罚执行上都与唐宋的做法相类似,尤其在“八议”、“官当”等特殊身份的犯罪上有明显的表现。

关于“八议”,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天盛律令》中规定的“八议”对唐律进行了变通,结合自己的实际有了新的发展,西夏的“八议”包括:议亲,故人,智人,善能,有功,尊上,勇勤,宾客。从以上名称可以看出,西夏的八议比唐律的八议要细化,但是西夏的八议较唐律的八议范围有所扩大。西夏与传统的官当有所区别,西夏的五刑皆可用官当,范围较唐律有所扩大,这充分体现了西夏在刑罚执行上的变通。

2.3.3 刑罚执行中的慎刑思想

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体现着重刑思想,西夏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重刑思想与中国法制的传统密切相关,西夏刑罚中的残酷严治、连坐、死刑等执行方式,足见其刑罚的核心和根本是重刑。西夏规定的的刑罚虽然严苛,但是在西夏刑法适用的过程中时刻采取慎重的态度。西夏规定对于死刑采取的上请、复议制度即是慎刑的表现。对于身份特殊的皇室或官员犯罪,中国自古有“刑不上大夫”的思想,贵族官僚犯罪可以享受减免等各种特权,这一点西夏也不例外,西夏的“八议”、“官当”等制度都是为官员享受特殊待遇而制定的,体现了统治者对于封建刑罚执行的多方面的考虑,与此同时,在刑罚的执行上西夏亦要求慎重处置,其次西夏对于审判与执行按照时节来进行,这些做法都是西夏慎刑思想的表现。

3 对西夏司法文化中“人文精神”的借鉴

3.1 建构多元法律文化

西夏建国前期与辽、北宋、吐蕃、西周回鹘等多个民族并立,虽然西夏只是中国历史上众多封建王朝中的一个,但是其特殊性不容小觑,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民族信仰、地理气候对于西夏法律制度的影响都有关系。党项民族政权最早是以唐所属藩镇割据的形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唐末社会呈现纷扰的现象,五代时期诸侯逐鹿中原,为西夏的外部发展创造了得天独厚的外部环境,统治者元昊对于中原文化的崇尚使西夏一方面吸收汉族先进的法律文化作为法律改革的大方向;另一方面又对党项民族内部的社会秩序进行改良,使西夏在与多民族并立的时期占据一席之地,这也是西夏建国的基础。从现代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这无异于一场本土法律文化与外来法律文化之间的博弈,但是西夏对法治文化冲突的做法为现代法治环境的稳定提供了一些思路。

3.2 法治中的宗教信仰

传统的中原文化进入西夏原有的社会体系,对于西夏的“民族凝聚力”来说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一个民族想要在纷争混乱的生存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具有“民族意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制度,它更是人们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一种社会活动,宗教不仅仅是一种信条和意识,它更是人们所表现出的对生命的目的和意义的价值关怀,在党项早期原始的游牧生活之中,宗教信仰贯穿于民族精神之中,西夏立国之后,统治者对于民众的宗教意识着重培养,对于佛教思想有意推广,很快使宗教成为西夏的法制的精神支柱,统治者意图用宗教意识来凝聚党项人的公共意识,这是西夏立国兴邦的重要一步。虽然现代国家建设已有自己的民族精神底蕴,但是一个国家的信仰对于国家的精神风貌还是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3 对中原礼法的吸收与改良

为了能够在夹缝中求得生存,走向强大,赢得尊重,西夏对中原传统法律文化采取的主动吸收的方针。在西夏的律典中我们可以随处看见儒家思想的印记,游牧民族是以崇尚武力著称的民族,为了摆脱愚昧的形象,党项人采取向中原学习的方针,但是儒家文化强调以礼服人,反对以暴制暴,这与当时党项人的观念背道而驰,西夏的统治者在一些方面放弃了本民族原有的民族特性,被儒家思想削弱了尚武精神,引入了中原的“八议”、“上请”、“十恶”等内容,但是在范围上有所扩大,还吸收了慎刑的思想,对于西夏的法律文化进行了由内向外的改造以适应时局发展的需要,西夏不仅从立法上改造自身,还从生产方式对自身进行改造,原始的游牧生产方式已经不适应现实的发展,所以西夏学习中原农耕文明,对土地肥沃的地区进行开垦,使西夏人民的生产方式走向了文明稳定。对外来文化的吸收与改良不仅体现了统治者的气度更是统治者敏锐的政治洞察力。现代司法改革不仅要与时俱进,还需要契合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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