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2020-01-07河北经贸大学赵琦
河北经贸大学 赵琦
1 背景
《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为特别法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地位类似于股东但又有所区别,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成为全面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关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具有该村合法村民资格,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组居住生活,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的农民,对其资格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依据地方实际与特色制定符合各村落现实情况的资格认定方案。不同的地区采取不同的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其一是出台地方性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其二是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其三,部分地区采取较为自主开放的资格认定形式,按照村规民约进行民主决策。虽然资格认定方案的形式不同,但大多遵循相同的资格认定原则,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民主决策,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尤其是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利益。
2 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会直接影响成员权利的行使,不合理、不确定的成员资格的取得和退出机制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身份的混乱,在实践中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的方式不同,一般有三种途径:原始取得、法定取得和申请取得。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时间上可以追溯到农民第一轮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此后该农民、农民的配偶和子女只要未迁出集体就自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原始取得是取得成员资格的最基本的方式,大多数农民都是基于此种方式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定取得是根据强制性规定,例如婚姻、收养、政策性迁入等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方式在实践中存在一定比例。申请取得是指意向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向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事程序,一般遵循绝对多数的原则,进行协商做出决定,有些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中会约定意向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资金才可以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从这三种途径上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采用刚性与柔性、法定与意定相结合的取得方式,尽最大可能包含农村集体内全部农民,避免因资格问题而引发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然死亡导致成员资格丧失。集体成员被宣告死亡的,从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成员资格。集体成员因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不应取消其成员资格,而应由其财产保管人或者家庭成员代为行使其成员权。因下落不明或失踪而宣告死亡但并未失踪或死亡,返还原地生活的,在撤销其失踪或死亡判决后主动认定其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种情况是因成员身份关系变化而自愿丧失成员资格。集体成员因结婚、收养、迁入城镇等原因导致户籍或实际生活居住地脱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动丧失成员资格。此外,出现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或整体移民搬迁等政策性情形,原集体经济组织终止的,成员资格也会丧失,设立新集体经济组织后,认定为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有一种情况是集体成员因违反村规民约、规章制度等被剥夺成员资格。集体组织依法享有自主决定自治范围内事项的权利,集体成员不履行集体义务或实施损害集体组织利益的行为,集体组织依据村规民约和规章制度进行民主协商作出剥夺成员资格的决定。
3 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妥善处理谁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谁可以分得土地补偿费等问题,关键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需要明确几个认定标准,即户籍标准、事实标准和综合标准。
3.1 户籍标准
户籍是认定公民身份的重要证明,公民户籍分为城镇户口和农业户口,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需要该成员拥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部分地区采取单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只要拥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户籍移转的情况,除上文所提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还存在资格保留的情况,大学生因外出学习将户口迁入学校的集体户口,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其毕业找到工作将户口迁入其他地方完成落户再取消其资格。服役的集体成员将户口迁入部队应对其成员资格进行保留,以保障权利的持续性。在监狱中服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应对其成员资格进行保留,判决并为剥夺成员的财产权利,待刑期结束该成员需要返回原籍进行生活,有权继续行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3.2 事实标准
事实标准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中进行长期固定的实际生产、生活活动,并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管理关系。事实标准不以户籍为资格认定的唯一标准,而是考虑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在户口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成员资格进行有效认证,保障成员行使权利的合法性。事实标准可以有效地解决“外嫁女”“非婚生子女”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外嫁女”“非婚生子女”虽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长期固定的生产、生活,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履行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义务,应当认定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样,“外嫁女”“非婚生子女”虽然拥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但并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生活,而是主要跟随丈夫、另一方父母生活,可能导致成员资格无法认定。
3.3 综合标准
综合标准是指在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时除考虑户籍所在地和实际生产生活地外还要考虑是否以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其他集体成员一样履行集体义务等因素。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仅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还指拥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经民主程序订立的村规民约和规章制度约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履行相应的集体义务,仅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户口,而未像其他成员一样履行集体义务可能会导致成员资格无法被认定。
4 结论
因土地经营权、土地补偿费等引发的纠纷从根本上是由于成员资格认定出现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属于村民自治、自主管理的内容,需要各地区依据本地区村落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资格认定规则。在资格认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综合考虑与其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期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