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0-01-07河北经贸大学白雨凡
河北经贸大学 白雨凡
1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概述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交易时,可以对应到特定消费者主体的且与此消费者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总和,图像、文字、图表等都可以作为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
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同他的个人隐私存在差别,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不等同于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1]。自然人的个人隐私表现了信息所有人的主观意愿,更注重强调信息的私密性。而网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所指更加广泛,大多是消费者在购物时需要透露给经营者的,更强调了此类信息的公开性。
2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的后果
2.1 使网络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
网络交易后,消费者收到各种骚扰电话或者虚假信息,有的是以推销相关产品为借口进行诈骗;有的是假冒商家给消费者提供虚假交易链接令消费者上当受骗,非法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欺诈消费者使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2]。
2.2 破坏市场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
交易自由需要遵守市场中的法律,侵害个人信息违反了秩序也就违反了法律,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很容易导致市场失序、阻碍经济发展,情况严重的甚至会滋长各类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
3 我国涉及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
3.1 尚未建立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体系
现有法律并未赋予网络消费者专属的个人信息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应享有个人信息被依法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要先向消费者明示获取信息的目的,要在合法、必要和正当的范围内搜集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及经营平台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义务,补救义务等。但并没有逐条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具体设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应该怎么做和如何补救。
3.2 未明确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
大多救济方式都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但在互联网中交易会发生的侵权行为种类纷繁复杂,单一的规定使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我国法律法规涉及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是分散的,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实施和保障体系,用现有法规解决相关纠纷是极其困难的。
4 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4.1 网络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4.1.1 提高维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达成合意前,消费者应先询问经营者自己提供个人信息的用途,拒绝提供与交易无关的个人信息,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确保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3]。网络监管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可以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公告,在电视上播放公益广告或者在大众消费网站中增加专门的提示版块。
4.1.2 利用技术保护网络交易过程
网购时消费者要谨慎给他人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严格遵守网购交易流程的同时也要运用科学技术防患于未然,比如采用匿名的方式浏览网页,在计算机系统中做好安装防病毒和杀毒软件等类似的保护措施以避免电脑自动安装不明软件或者小插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盗取个人信息,预防损害发生。
4.2 经营者和经营平台的规范
4.2.1 经营者制定内部管理规范
第一,内部规范应要求经营者在达成交易前向消费者明确说明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用途,禁止搜集与交易无关的信息,加强经营中的信息保密机制;第二,投入资金,加大力度开发技术,若有不法分子入侵系统,就要利用技术手段来保护互联网中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网络环境的健康。
4.2.2 加强经营平台的保护义务
定期对经营者进行教育,增强经营者道德意识和守法意识,也督促其及时履行经营者义务,出现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进行相应惩处。
4.3 法律的完善
4.3.1 建立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体系
在权利方面,明确消费者权利。在经营者进行收集、保存、利用其个人信息时,消费者有知情权、决定权、请求修正错误信息和删除过度信息的权利以及获得救济和自己个人信息所得利润的权利,可以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
在义务方面,加强经营者和经营平台的义务,建立包含经营者合法收集信息义务、合理使用信息义务、及时补救义务、保密义务的完整义务体系。
4.3.2 完善个人信息救济途径
不仅要拓宽司法领域的救济渠道,还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积极作用,例如开通特殊通道将政府部门与消费者协会联系在一起,消费者协会接收受害消费者的投诉后立即通过通道反映到相关部门,及时有效传达诉求,解决矛盾;还可以代表消费者受害群体提起公益诉讼,同时也可以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4]。
4.4 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十分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要结合实践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侵犯的情况,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更好地促进专属于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出台。
4.4.1 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范围
不仅只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第三方属于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许多情况是信息被非法利用尚未造成严重损害,但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理应在法律中加以规定。
4.4.2 合理分配不同责任所占比重
第一,设定简明的行政责任,有助于国家机关主动行使公权力打击不法行为;第二,贯彻落实罪刑一致原则,设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罪,通过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处置违法事件,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4.4.3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有些侵权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私密生活,骚扰消费者正常生活,甚至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尊严,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所以本法需要精神损害赔偿保证消费者所受损害得到对应的赔偿[5]。
综上所述,经营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经营者要明确管理规则,履行卖家义务;经营平台要完善行业规范,营造良好的网上消费环境;立法机关应完善现有法律,加快出台新法的脚步;政府主管部门应承担监管职责,加大互联网外的规制力度;舆论的力量同样不可忽视,新闻媒体要积极报道此类事件,及时曝光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件,以引起广大消费者和政府机关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