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横向科技成果“例外放行”的风险及防控
2020-01-07张智鹏刘长兵
张智鹏,刘长兵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天津300456)
1 横向科技成果
横向科技成果是指通过企事业单位委托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所形成的具有被公认的学术或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
随着“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 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战略方针的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在2016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指出了面向经济主战场是中国科技创新主攻方向之一,“穷理以致其知,反躬以践其实”“科学研究既要追求知识和真理,也要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1]。可见服务于社会经济的横向科技项目对科研院所已越来越重要,而横向科技成果的有效管理不仅直接影响科研院所未来的发展,也响应到国家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总体要求。
2 “例外放行”及其风险
目前关于科研院所横向科技成果“例外放行”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 GJB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中所要求的“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使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向顾客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当产品未完成所有要求的验证活动,需例外放行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征得顾客同意,并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能追回和更换产品”。此类“例外放行”须得到“有关授权人员”和“顾客”的批准,履行完整的审批手续,并进行标识和记录,确保一旦发现问题能追回和更换[3],但为了科技成果可以加急交付给顾客,此类“例外放行”并未完成所有要求的验证活动就进行了交付,其质量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风险,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必然导致科研院所的声誉受损,并可能导致顾客的流失甚至丢失现有的市场份额。
另一种“例外放行”的情况是在部分科研院所的质量管理体系中提到的针对信誉度较高的顾客,在横向科研项目还未签订合同,而科技成果需提前交付给顾客时要执行的程序,这在横向科技成果管理中也较为常见。虽然此类“例外放行”成果经过了院所内部的质量把控,也完成了严格的审批和交付程序,但仍需确保顾客有较高的信誉能够签订合同并落实费用的支付。这是因为,如果最终未能签订合同且没有结算相应的费用,将会给科研院所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3 建 议
虽然上述两种“例外放行”的情况都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紧迫性,但无论哪种“例外放行”都是不到万不得已不应启动的程序,对于不得不“例外放行”的成果也应严格按照体系文件要求执行程序,并加强风险防控。
第一种情况:如果等完成所有要求的验证活动后再进行交付,可能会导致科技成果交付的延期,造成违约或者顾客投诉。针对这类“例外放行”首先必须合理评估延期交付的风险等级和出现质量问题的风险等级以及两种风险出现的概率,然后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此类“例外放行”[4]。如果确要启动“例外放行”程序,必须严格执行成果的标识和记录,建立可靠的追溯程序,确保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及时追回和更换,最后还应严格执行体系文件要求,管理部门严控审批流程,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顾客急需成果时未能提前提供,则可能导致顾客选择其他单位进行合作,从而失去部分长期合作的顾客或潜在顾客。针对这类情况的“例外放行”:首先没有充分的理由和很高的顾客信誉度就不应启动此类“例外放行”程序;其次要合理评估失去该顾客的风险等级和没有返回合同或进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等级以及两种风险出现的概率;最后如果确定要启动此程序,必须按照质量体系要求进行逐级审批,并由部门内部加强“例外放行”后的内控管理,督促跟进后续的合同签订以及费用结算,尽快完成“例外放行”项目的“体外循环”。
综上认为“例外放行”作为一种科研项目的管理程序,目前仍没有统一的定义、规范和要求,在不同的科研单位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其执行过程以及具体要求也有较大差距,但必须明确的是“例外放行”有着较大的风险,无论是质量的失控还是资产的流失都会对科研院所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对待“例外放行”时,必须明确职责,严控“例外放行”的实施,规范“例外放行”的行为,确保“例外放行”程序的严格执行,以降低“例外放行”的后续风险以及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