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混凝土企业劳动争议风险防控(六)
2020-01-07李丽
李丽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00)
混凝土企业防控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不但要关注劳动实体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变化,也要注重相关程序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和劳动争议证据的保管期限,是常用且易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
1 劳动争议仲裁普通时效为一年,但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时效限制
2008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的普通时效为一年,但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时效限制。这是由于在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雇佣人员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无法提出索要劳动报酬的请求,所以法律规定该类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计算,但是该期限不是无限期地延长,而是最迟不得超过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年。超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丧失胜裁权,不能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即便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区分普通时效的请求与不受普通时效限制的请求,对于确定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期间是有意义的。非劳动报酬范围内的支付义务,适用普通时效,仲裁裁决一般只限于用人单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支付义务。列入劳动报酬范围内的支付义务,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仲裁可裁决用人单位履行多年支付义务。举例说明:
(1)仲裁最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两年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如果一劳动者入职多年一直未休年休假,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0%)。鉴于此工资差额性质是未休年假的补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但年休假依法可以跨年休,所以仲裁委最多只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2)仲裁可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多年高温津贴、加班工资。如果一劳动者入职多年,且符合高温津贴领取条件,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多年高温津贴。鉴于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所以仲裁委会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多年的高温津贴,具体起始时间应根据当地高温津贴规定实施时间以及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确定。笔者见到北京的一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书,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7〕123 号),裁决用人单位支付从 2008 年起直至劳动合同解除当年的高温津贴,金额可观。加班工资亦是同理,一旦裁决支付多年加班工资,金额十分惊人。
2 用人单位保存证据的期限为两年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的举证非常重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的举证能力较弱,故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用人单位负有较高的举证义务。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具体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主要是指劳动合同、工资表和考勤表。用人单位明确保存证据的期限,才能明确在仲裁、诉讼中应提交什么时间范围的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对考勤表的保存期限,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参考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因此,用人单位在仲裁、诉讼中至少应提交劳动合同解除前两年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但实践中“至少两年”被执行为“两年”,用人单位只要提交两年的证据,就完成了举证义务。超过法定证据保存期限是未提交两年之前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的常用理由。
至此,笔者在 2020 年与大家分享的混凝土企业劳动争议风险防控系列文章告一段落。近年来,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快速增长。在对 2019 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初步统计后,我们可以看到混凝土公司所涉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有 50 多件,按照北京市大概一半的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惯例(调解书不公开),初步推测涉及混凝土公司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有 100 多件,而北京市 2019 年生产的混凝土企业也不过是 100 余家。混凝土企业应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但有人力、财力支出,还要考虑案件对于企业其他劳动者的影响。把好劳动关系风险防控这一关,就是在为用人单位降低成本,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愿更多的企业经营者、管理者重视劳动关系管理工作,重视劳动争议风险防控工作,夯实基础,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