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高校的“霍布森选择效应”

2020-01-07阙海宝

关键词:营利营利性分类管理

阙海宝 邓 双

(四川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四川 成都 610011)

从世界范围看,民办(私立)教育都是一个国家教育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后,我国民办教育在增加教育机会、实现教育公平、扩大受教育者的选择和促进教育多样化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7月,国家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之后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随着政策的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逐步从设计构想变为现实路径。但是,民办高校对选择“营利”还是“非营利”仍然存在诸多疑虑。当前,学界对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研究更多集中于如何进行、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执行情况,很少从管理学视角诠释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政策。本文借鉴管理学的经典案例“霍布森选择”,指出受传统思想、营利诉求以及配套政策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民办高校在分类选择时容易陷入“霍布森选择效应”陷阱,进而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推进分类管理工作,助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一、“霍布森选择效应”的含义

早在17世纪,英国剑桥有一位专门经营马匹生意名叫霍布森(Hobson) 的商人。这位商人不仅拥有非常大的马圈,而且其圈养的马匹非常多,顾客想要的马应有尽有。但奇怪的是,他只允许顾客在马圈小小的出口处进行挑选。由于门非常矮小,顾客实际上想要的高马、大马、骏马都没有办法从这个小门出来。在霍布森这里买马的顾客左挑右选,自认为作出的选择是令人满意的,但最后选择的马匹均是瘦小、羸弱的,是一个低级的决策结果。究其本质,这是一种小选择、虚假选择、形式主义选择,是一个陷阱。到20世纪,这种没有选择余地的“选择”被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A.Simon)讥讽为“霍布森选择效应”。

事实上,任何事物只有在对比中才能产生好坏和优劣之分;只有在众多可选择的方案中进行比较,并且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判断,才不会陷入“霍布森选择”的小选择、趋同选择、封闭选择和霸王选择。因此,为了使选择进入“多方案选择”的良性状态,避免“霍布森选择效应”,必须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判断或者决策的正误,一项选择的优劣,并不取决于意见的一致,只有基于对立的观点、不同的讨论和不同的判断,才能作出好的选择、判断和决策。

二、分类管理背景下民办高校的选择困境

分类管理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对这两类高校实行差别化的管理与扶持。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中存在诸多选择障碍,比如: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税收政策以及两类民办高校的土地供给差异,特别是社会舆论不断放大选择营利性就是“自寻死路”,加大了办学者对未来的担忧,有些甚至急于转让学校,这就可能迫使民办高校选择非营利性道路。由此,民办高校的道路选择就变成了一种“霍布森选择”。

(一)营利性民办高校法人属性不清

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高校”二字,已能充分说明其行业属性是教育行业,但是实施分类管理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登记机关在工商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属于企业法人。长久以来,公众一直将民办高校等同于民营企业,质疑民办高校的公益属性,因为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逐利性会与教育的公益属性相对立。“大部分人仍然认为,学校的逐利行为必然会排斥教育的公益性、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1)潘留仙、陈文联:《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非教育性倾向探析》,《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5期,第87-91页。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营利行为都持批判、怀疑和否定的态度,营利性民办高校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应有的尊重,甚至饱受歧视。

(二)营利性民办高校税收政策不明朗

从国家层面来讲,民办高校作为民办非企业法人,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分类管理政策出台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税收方面的政策变化不大,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但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税收政策上变化非常大。一旦确定选择走营利性道路,民办高校必须到工商部门将法人登记为企业法人,必须向税务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费收入,当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民办高校来说加重了财务负担、减少了办学结余。税收等相关政策的不明朗,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不支持,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易得到政府对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2)周春梅:《分类管理背景下四川省民办高校登记选择困境分析——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38页;第26页。。

(三)两类民办高校土地供给方式差异较大

在土地供给方面,之前民办高校所需用地都是按照科教用地这一类别来进行管理的,但今后两类民办高校的土地供给方式将有所不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以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主要采用土地划拨;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则按国家规定来供给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之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土地供给方式是有偿供给,将大幅增加办学成本。另外,营利性民办高校还要重新确定土地权属。如果学校之前的建设用地供给是政府划拨或低价出让的,那么就需要变更当前的出让方式,邀请有关部门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重新估价,并且形成的土地出让金价差需要民办高校补缴(3)周春梅:《分类管理背景下四川省民办高校登记选择困境分析——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四川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7-38页;第26页。。因此,营利性民办高校既要支付重估之后的土地差价,又要面对今后新增土地的高额成本,投资方必须要有雄厚的资金,否则很容易陷入举步维艰的局面。

在这样的环境下,无论出于办学声誉还是未来收入预期的考量,都会迫使民办高校不敢选择营利性,最终走上非营利性道路。那么对于想选择营利性道路的民办高校来说,这将是一种没有选择余地的“选择”。如果将分类管理比作“霍布森选择”,管理部门就是其中的卖者,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就是马圈中的“马”,这种选择障碍就是马圈的“门”,民办高校则为其中的买者。经过“精心挑选”后,从马圈中走出的“马”,是否真的就是买家想要的呢?民办高校都选择成为非营利性,这也背离了民办教育多样性发展的政策初衷。

三、分类管理中产生“霍布森选择效应”的根源

(一)传统“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

自春秋战国以来,儒家学派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儒家文化一直重视人的道德养成,“重义轻利”这一思想就极具特色。孔子在价值取向上赞同“义”重于“利”,孟子很好地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认为一个国家如果在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过程中,只在乎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别国,很容易引起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争斗。可见,孟子更重视“义”对于国家发展的意义和价值。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已经不再单纯是关于“义”的价值问题,应该选择“重义轻利”,并且在必要时可以“弃利”。而真正将儒家“重义轻利”这一思想理论化的是宋明时期的理学家,他们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存天理,去人欲”。“重义轻利”这一重要的价值取向自儒家学派提出之始,就具备维护国家统治与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所以在2 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一直受到统治者们的推许和倡导,渐渐演化成为中华儿女的民族心理情结。这种伦理精神,至今依然对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情感价值取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4)李宗桂:《中国文化概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页。。

就今天公众对教育的认知而言,他们普遍认为教育事业是公益性的,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即使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也只允许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存在,民办高校的营利行为一直处于被道德否定的状态。尽管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合法性,但公众对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偏见依然有可能导致这类民办高校的生存空间非常狭小,从而在分类选择时没有选择的余地。

(二)政策导向与“资本逐利”的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导向上都忽视或回避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中的营利诉求,进而忽视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营利诉求上的差别。在分类管理中,如果两者之间是没有差别的选择,民办高校就不能判断选择哪条道路。然而在办学实践中,民办高校一直存在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分,因而应接受民办教育领域中存在事实上的营利诉求。

亚当·斯密最早提出“经济人”假设,他在《国富论》中讲到:“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要说的是能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而不是能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5)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富论》,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14页。在“经济人”假设中,服务他人不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目的,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才是其本质的价值取向。与西方国家私立高校捐资办学不同,我国民办高校主要以投资办学为主。投资方将资本投入民办高校,一方面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这种行为当然符合“经济人”假设,那么“资本逐利”便是其天性。亚当·斯密认为,人同时兼具“道德人”和“经济人”属性。他在《道德情操论》中表示:“某个人无论被认为的怎样自私,在他的天性中还是很明显地存在着一些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本性,即使这种本性使它能因为别人的快乐、幸福而觉得高兴以外,别无所获。”(6)亚当·斯密著,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等译:《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页。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与亚当·斯密所讲到的“人”一样,他们不仅是追求投资回报率最佳化的“经济人”,还是具有以社会价值性、社会性、利他人为主要特征的“道德人”(7)陈文联:《举办者视阈下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调适与创新》,《中国高教研究》2018年第5期,第88-91页。。另外,我国国情决定了民办高校在逐利的同时也在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实现社会效益。

但是从相关政策导向来看,营利性民办高校似乎并非国家倡导的选择,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才是国家积极鼓励、引导和支持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国家要求给予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差别化的政策待遇,但在优惠政策中又没有具体的说明,无疑是将民办高校推向市场的怀抱。政策导向与“资本逐利”的这对矛盾,迫使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下进行“霍布森选择”。

四、跳出“霍布森选择效应”陷阱的有效对策

(一)社会应正确认知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社会大众应构建起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正确解读,纠正“非营利就是好,营利就是坏”的错误认识。社会舆论要引导大众了解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深刻认识“营利性民办高校的逐利行为并不是等同于放弃履行社会责任”。分类管理不能成为一类管理,不仅要保障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也要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合法地位,以促进整个民办教育的欣欣向荣(8)陈文联、黄夏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非正式制度障碍及解决路径》,《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1-5页。。应深刻认识到,“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管理,是对长期以来我国民办高校产权制度不清和制度激励不足等诟病的矫正”(9)周朝成:《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 稳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25-29页。。在关注营利性民办高校“经济人”属性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其“道德人”属性,即不能只关注其营利行为而忽视其对社会的贡献和作用。

(二)政府应平等对待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

在分类管理的背景下,无论民办高校选择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办学,都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政策法规的指导和支持。因此,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根据现实情况,完善分类管理的法律体系与配套政策,尤其是在民办高校比较关心的诸如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和法人地位等关键性环节给出指导意见(10)张燕:《民办高校分类抉择及政策诉求》,《管理观察》2018年第32期,第125-126页。。一方面,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那么,选择非营利性的民办高校举办者就意味着要放弃终极财产权,但现实中大部分民办高校投资者和举办人认为可以放弃办学回报,但难以放弃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对营利性民办高校扶持政策的不明朗,使举办者担心选择营利性道路会产生高昂的办学成本。

营造真正公平的政策环境,就是要针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之间的差异,分别采取政策措施,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与管理。若一直回避或消极应对民办高校的营利诉求和扶持需要,将会面临诸多问题,比如部分民办高校打着非营利的旗号走不正规的途径营利,容易损害师生权益。因此,不能将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和营利性作为对立面,甚至片面强调公益性,拒绝为营利性民办高校留出发展空间。分类管理要明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界限,平等对待两类民办高校。但是,平等对待并不是无差别对待,而是分类扶持和鼓励,既可以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又可以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足够的发展空间。

若是陷入“霍布森选择效应”,就不可能进行创造性活动。分类管理的重要前提就是允许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同时存在。不论是营利性民办高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都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要让民办教育事业在新时代继续蓬勃发展,就必须培育和发展真正的公益性民办高校,同时积极应对民办高校的营利诉求,给予这类高校足够的发展空间。只有让民办教育事业实现“营利”和“非营利”两条腿走路,才会走得更稳、更远。

猜你喜欢

营利营利性分类管理
多源流理论视野下我国营利性民办大学的政策过程及未来思考
爱婴室上半年营利双降,收购玩具商、投资MCN求增长
《营利》的生态批评解读
广西:民办校可由营利性转非营利性
分类管理 综合施策 全面提升党员教育管理水平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四川省实施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研究
民办学校将分类管理
对西部医学院校教师进行分类管理的思考
培养经营人才 探索营利模式
美国大学生资助政策与营利性大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