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规划研究
2020-01-06侯惠敏
侯惠敏
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保留下来的无法复制和替代的资源。城市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化遗产以及各种类型的历史建筑无疑是城市历史变迁的重要载体,其承载着一座城市独有的历史文化底蕴。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阶段,在城市建设方面并未形成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刻认识,这就导致很多历史建筑遭到了无法逆转的破坏,最终造就了一座座风格雷同、形式单一的现代化城市。
在现代城市开发规划过程中,采取适当的手段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可进一步提升城市的文化魅力,增强城市的软实力,进而促进城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必须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注重协调好城市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事实证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仅能为现代城市的发展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能实现对我国优秀历史文化的传承。由此可见,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文章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
文化遗产本质上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重要积淀,其具有见证历史、反映社会发展的作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涉及对历史建筑、自然考古遗址等具有价值的文化物品的保护,这是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文化遗产实际上也涉及一些非物质文化,如歌舞、神话等,这些也属于文化遗产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具体表现在历史文化价值和美学价值上。城市文化是人类智慧和文明的标志和象征,对历史文化加以传承,可进一步丰富我国城市文化的内涵,为相关学者研究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文化产物提供珍贵的参考资料。然而,当前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现状并不乐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城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历史文化遗产遭受到无可挽回的破坏。由于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不到位,大部分城市在规划建设时都不注重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虽然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在不断提升,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却处于越来越危险的境地,这无疑是令人痛心的现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要实现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除了提高保护意识以外,还要采取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手段和方法,并要对相关知识、政策文件等进行全面了解。
二、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演变历程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了明显的进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逐渐成为很多人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成为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对历史文化遗产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是当今时代经济发展、国家整体实力壮大的必由之路,人们对此项保护工作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刚开始主要是对一些历史典籍、重要器物等进行保护,之后才逐渐发展到对历史建筑、遗址等的保护。从建筑物方面来看,起初主要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寺庙、教堂等精工打造的建筑艺术品上,之后才慢慢扩展到民间各类生产作坊、民居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普通建筑物上,这就使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越发广泛,内涵也越来越丰富,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法律法规自然不断得到完善,这一转变是与社会文明、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持同步的。
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步于20世纪20年代。1922年,北京大学组织成立了考古研究所。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正式成立,此后便开始系统地运用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对历史建筑进行研究。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 古物保存法 》,次年又在相关《 实施细则 》中增加了保护古建筑的条款。20世纪中期,我国著名的建筑历史学家梁思成先生主持开展了《 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 》的编写工作,其中共涉及400多项条目。20世纪60年代初,国务院出台了《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列出了我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对象,并对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进行了调整和优化。20世纪80年代,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了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总计超过20个,象征着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自此正式实施。20世纪90年代末制定的《 城市规划法 》中指出,相关人员在设计城市规划方案时,应当将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等要求添加进去,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必须尽可能在不影响地下文物古迹的基础上开展。2002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明确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概念。截至2003年,我国的历史文化名镇总计有10个,历史文化名村总计12个。2005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正式出台,这是我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这是我国首部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门性法规。之后,我国住建部等部门又相继出台了诸多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部分省、市也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编制了针对性的名城保护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切实有效推进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层次
(一)层次一:保护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保护主要涉及对石刻、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以及近代代表性建筑等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明确指出文物保护的基本方针为“保护为先,科学利用,强化监管”,保护主要是为了全面延续文物所具备的“历史信息”等多方面的价值,不管采取哪种保护对策,都必须严格遵循不破坏文物本来面貌的要求。这里所说的“信息”主要具有以下三层含义。首先,信息具有全息性。人们必须多层面、多角度地去看待文物古迹,对于同样的文物,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所看到的亮点是不一样的,因此,保护也应当考虑到不同视角所呈现出的不同信息。其次,信息内容表现出覆盖面较广的特征,不单是文物本身包含着深厚的內涵,文物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环境条件等也涉及多方面有价值的信息,其与文物的价值不相上下,鉴于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环境信息所具备的无可取代的重要作用。最后,对信息的理解及其内涵的挖掘是无穷尽的。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和改进,对已有的信息会不断产生新的认识、新的发现,这一过程是无穷尽的,只有站在信息的角度重新定义和保护文物,才能对各种保护手段和措施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二)层次二:保护历史街区
国务院颁布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将“历史文化街区”界定为“城市中历史遗存元素较多,可有效地展现特定历史阶段文化面貌,且有着一定的规模的区域”。对历史街区进行保护,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是最大限度保护最初始的历史遗存风貌;第二是尽可能保护其外观形态,也就是说可从内部对历史街区进行一定的修复和改造;第三是保护并延续其实用性功能,这点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困难的。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主要涉及三个要点:首先是划定保护区域以及建筑控制地带的界线;第二是确定区内建筑物保护与整治的方法;最后是明确地区环境要素的保护治理标准,主要涉及根据历史原貌修复路面、保护古树等。
(三)层次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主要涉及下列几大方面:第一是对历史古迹和历史地段加以保护;第二是对古代城区的整体布局以及风格特色进行保护;第三是对优秀传统文化加以继承与弘扬。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时,必须站在城市发展的整体角度制定综合性的保护举措,这些举措主要包括编制针对性的历史文化名城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布局、合理开发新区、完善古城功能等,同时,还要注重地方性保护法规和条例的制定。当今,很多历史文化名城中仍然存在诸多未被划入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区域,对这些区域的主要要求是尽可能在保留原始历史风貌的基础上开展城市建设活动。对于部分本身就积淀了独具特色的文化风貌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更应当最大限度保护和弘扬传统历史文化,建设与历史文化紧密相连的美好城市。
四、结语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相关保护政策与规划体系也越来越完善,取得的成果更是有目共睹,这对我国文化软实力的增强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阿拉腾.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J].青春岁月,2016(5):232.
[2]王景慧.城市歷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与规划[J].城市规划,2004(10):68-73.
[3]许昌和.城市规划中的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研究[J].智能城市,2019(16):136-137.
[4]曹艳.城市规划中的文化遗产及历史建筑保护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8(9):15.
[5]向梅芳.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初探[J].南方论刊,2011(3):98-99.
(作者单位 湖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