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农业开发的历史回顾与湿地保护对策
2020-01-06李荣福王守红孙龙生寇祥明吴雷明
李荣福 王守红 孙龙生 寇祥明 吴雷明
(1 扬州市水产学会,江苏 扬州225001;2 江苏省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江苏 扬州225003 3 扬州大学动物科学与技术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3)
湿地农业就是水田农业,是我国农业的主导产业,随着农业的起源而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成长,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业湿地就是水田,包括稻田、藕田、慈姑田、荸荠田等,不仅能种植水生农作物和养殖水产动物,还具有天然湿地净化空气、调节气候、净化水质、保持水土等功能。湿地农业曾经为人类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局部地区湿地农业的畸形发展,使天然湿地被过度开发,带来频繁的洪涝灾害和严重的环境问题,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湿地农业,对确保我国粮食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1 湿地农业的起源与意义
我国农业的起源分为两条独立的源流:一是以沿黄河流域分布、以种植粟和黍两种小米为代表的北方旱作农业;二是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核心、以种植水稻为代表的南方稻作农业(赵志军, 2015)。水稻是世界主要粮食作物,也是我国主要农产品,我国有2/3 的人口以稻米为主食,这使水稻生产成为我国农业的主导产业。水田是“能蓄水的耕地”,主要种植水稻,既包括天然湿地改造成的水田,也包括改造山坡地建成的梯田类水田。这些水田无论原先是否为湿地,但在经人工改造或建设后都“能蓄水”,成为常年或季节性具有湿地性质的耕地。因此,水田就是农业湿地和人工湿地。湿地农业最早和最主要种植的都是水稻。据考证,水稻种植在我国已有1万年以上的历史,使我国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水稻发源地(赵志军, 2018)。同时,水田还用来种植莲藕、茭白、慈姑、荸荠等水生经济植物,扩大了人类的食物来源(图1)。
图1 茭白种植Fig.1 Water bamboo planting
湿地农业历史悠久,但至今尚未形成规范定义。有专家将湿地农业定义为在天然湿地基础上衍生或改造而成,以稻田、鱼塘、苇塘、小型水库为主体的农林牧渔等综合发展的人工农业复合生态系统(张鹏莉, 2016)。还有研究者认为,湿地农业是指人类大范围开发自然湿地后在该地区兴起的农业,并认为其形成有3 个条件:一是该地区自然降雨量大,多为季风气候区;二是地势低平,易形成自然湿地;三是已形成规模化的农业(金卫斌等, 2004)。笔者认为,上述定义没有将原先旱地改造成水田及山坡地改造成梯田类水田等归纳其中,带有片面性。湿地农业是指通过对天然湿地进行人工改造,或对非湿地资源进行工程化建设,使其能够用于湿地农产品生产,并且该土地仍保持或具有湿地基本性质的生产方式。也可以简单归纳为在经人工改造的天然湿地或非湿地上生产湿地农产品的生产方式。总之,湿地农业包括两个特征 :一是生产湿地农产品;二是常年或季节性保持湿地的基本性质,即必须是在湿地上生产,而且必须生产湿地农产品,才算是湿地农业。
图2 稻田养植Fig.2 Aguatic products cultivated in paddy field
有研究结果表明,我国有60%以上的粮食、经济作物、畜产品以及80%以上的淡水鱼、蚕茧均出自湿地农业生态系统(张鹏莉, 2016)。其中,仅水稻田面积达3 000万hm2以上,稻田养殖达133万hm2以上。另外,莲藕田、茭白田等水田均能养殖水产品(图2)。因此,发展和保护湿地农业,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中国人要把饭碗端在自己手里,而且要装自己的粮食”的目标,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2 湿地农业开发的历史分析
2.1 湿地农业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进步
自人类出现以来,一部人类社会发展史包含了人类湿地规律认识史、湿地资源开发史和湿地生态修复史。一方面,人类为了自身生存发展需要,大量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或改造成水田及林地,或改造成居住区,开辟人类食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主要来源,并建设成片的村落,实现定居,历史也进入农业社会。在天然湿地转化为耕地的同时,原先的部分水域底部因为沉积而增高,又成为新的湿地。以杭州西溪湿地的古代农业为例,良渚文化时期,西溪一带出现原始村落遗址,人们从事原始农业生产。先民们种植水稻,并利用稻草、竹子、芦苇等建筑房屋。这些原先的湿地被改造成高产水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并非用于种植旱作农作物,土壤终年在水旱之间变化,仍然维持了湿地的基本性质,成为受人类影响程度较高的农业湿地。
2.2 兴修水利带动了湿地农业的进步和乡村发展
杭州西溪湿地虽然很早就有了农业生产活动,但在东汉以前水患频仍。为解除水患,人们开始兴修水利,由于其主要水源被南湖大塘所阻,水量减少使滩涂渐出,遂演变为次生湿地。《南漳子·沈晴川序》记载:“水渐杀,土渐出,伏而为滩,突而为洲,民乃得依之以居,河渚自此名焉。然皆星分棋布,广袤未有及里之半者。今每一地则两水夹之,数荡环之,湖之遗迹可征也。路,非舟莫达;人,非农勿事。”水利工程建设,促进湿地发展,使区域人口增多,原有渔民及新迁入的民众开始在岸上定居,兼营耕种、渔业和副业,在原来以鱼塘为主的基础上,逐渐出现水田,种植桑、柿、柳、麻等,并形成桑基鱼塘、柿基鱼塘等农业模式。湿地内部陆地渐增带动村庄、寺院庵堂等修建(马智慧, 2015)。同时,大力疏浚河道,修建水库沟渠,开挖池塘等水系,提高湿地农产品产出,伴随这个过程又新增了大量湿地。因此,湿地农业建设还增加了一些自然湿地。
2.3 坡地建设梯田类水田增添了山区湿地资源
因战乱转移到山区生活的少数民族,将山坡地改造为水平梯田,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新增大片人工湿地,形成新的高山湿地。“梯田”一词最早见于南宋范成大的《骖鸾录》,他在江西袁州发现“岭阪上皆禾田,层层而上至顶,名‘梯田’”(闰土, 1999)。由唐迄宋,我国人口急剧增多,促进了宋代梯田大规模开发,增添了大片山区农业湿地。人们还在山间修建水库、山塘等拦截雨水,又增加了自然湿地。其时,福建少数山区甚至达到了“水无涓滴不为用,山到崔嵬尽力耕”的水平(贾恒义, 2003)。云南红河哈尼梯田有1 300年历史,因其生态合理性和优美的环境景观而成为高山人工湿地的经典,于2007年被列为国家级湿地公园,其稻作系统继承浙江青田“稻鱼共生系统”模式和精耕细作技术,成为山地生态农业典范(郑伟林, 2014),2010年被列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2013年成功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郑伟林等, 2017)。
2.4 湿地农业开发的历史教训
湿地农业过度畸形发展,也曾被大自然所报复,付出了沉重代价。以江南地区圩田开发为例,首先是破坏了天然水系,造成排灌不畅。圩田建设致使众多河流改道,圩外水流不畅,圩内排水和灌溉增加了难度,造成“水不得停蓄,旱不得流注”。唐末就有人指出“害大利小者,其以湖为田之谓欤”(宁可, 2011)。其次,缺少统一规划,加大洪涝风险。在大面积修筑圩田,减少湖泊与河流水量调蓄能力,造成水旱灾害频繁,破圩现象也偶有发生。第三,围垦造田破坏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并使天然水产品和水生经济植物资源量大幅下降(庄华峰, 2005)。历史发展到当代,湿地开发规模空前,超过自然承受能力,造成水旱灾害更加频繁。加上工业化、城市化快速推进,居民生活方式转变,湿地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更加严重。
3 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对策
3.1 普及湿地知识,认识湿地功能
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进行广泛的湿地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湿地生态功能和环保价值的认识,理解、支持和参与湿地保护与利用工作。加强湿地知识普及工作,既要宣传自然湿地,也要宣传人工湿地,还要宣传农业湿地。既要宣传湿地的经济功能,更要宣传湿地的生态功能和湿地生态产品,并结合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宣传湿地知识,充分宣传湿地保护利用对未来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3.2 实行全面保护,突出重点保护
湿地保护包括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的全面保护。自然湿地保护不仅包括对那些主体为湿地的自然资源保护,如:三江源湿地、长江黄河源头湿地;还应包括那些主体为海洋、湖泊、江河及水库等水域的湿地保护。湿地的全面保护应该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海洋滩涂湿地、浅海湿地、重点湿地保护区与以湿地保护为主要功能的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湖泊渔业部门管理的大型湖泊周边湿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的人工湿地,各部门应做到权责分明、突出重点、全面保护。同时,还要加强农业湿地的保护,并将此纳入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能,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标准,明确保护职责,发挥农业湿地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和建设生态文明中的作用。
3.3 明确保护内容,建立保护制度
首先必须做到定点保护,划定保护范围是首要环节。无论是自然湿地,还是人工湿地(包括农业湿地),都应该明确“四至”的所有经纬度坐标点,使所有受保护的湿地都有明确的边界。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方法、保护标准、奖惩办法和处罚制度。在保护内容上,除保护范围外,还包括保护的湿地类型、保护的湿地资源种类(如水资源、植物资源、动物资源),以及湿地内各项环境指标的保护标准等。另外,湿地保护的奖惩办法和处罚制度都应制订规范的程序和标准,以便具体操作。
3.4 实施生态修复,建立生态补偿
由于湿地学科建立时间不长,湿地定义过于宽泛。应建立科学的湿地学科体系,明确湿地的科学内涵,界定湿地的合理范围,明确表述湿地生态修复的内容和标准,促进湿地修复,重现绿水青山。面对当前湿地严重退化的现状,发达国家率先加强对湿地恢复与重建的研究和补偿,并将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手段,促进本国湿地保护工作,并不断优化和完善补偿制度(蒋舜尧等, 2013)。2010年,我国在全国20 个国际重要湿地、16 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7 个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补助。笔者认为,应该对自然湿地、人工湿地(农业湿地)进行科学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实施对湿地的生态补偿,以调动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的积极性,引导社会投资进入湿地保护。在对稻田为代表的水田(农业湿地)进行生态评估的基础上,给予生态补偿,以保护农业湿地,提升水田农业的生态功能。
3.5 保护利用相结合,合理利用湿地
湿地产业维系着周边群众的生计,协调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期利益非常重要。一方面,所有可能对湿地资源和环境构成影响的产业都必须严格管控,必须向湿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自然资源)部门发放湿地占用许可证后方可开发利用。相关部门应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对其开发利用方式、方法和范围、规模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另一方面,应该对湿地开发利用模式加强引导和控制,并加大对“退耕还湿”农民的补偿力度。通过对湿地生态产业实施低税、无息贷款等政策,改善湿地产业发展模式,促进湿地生态和湿地资源的保护与恢复。
湿地资源应该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并在开发中加强保护。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前必须进行环境资源影响评估,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使有限的湿地不但造福当代,而且惠及子孙。严格执行湿地开发审批程序,实施许可证制度。如美国《洁水法案》规定,湿地开发利用必须取得联邦水污染控制管理局许可,并采取措施将潜在危害降到最低,对不可避免的影响进行补偿。如在美国路易斯安娜州兴办养殖场占用湿地就是通过许可证管理,在许可证中明确规定占用面积、时间、占用方法(蔡述明, 2006)。同时,还应为从事湿地农业(渔业)的农民提供技术扶持,用以提高湿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产量效益,并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另外,有研究者提出了“营养农业”策略。此策略通过利用农业湿地的生物、化学和物理过程,将有机质和氮磷含量过高的富营养化污水引入农业湿地,经农作物吸收利用后,转化为清洁水,通过对农业湿地转化清除的有机物和氮磷含量进行评估,政府部门对农业湿地经营者给予生态补偿或奖励,从经济上激励农业湿地生产者,为改善生态环境服务(王艳霞等,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