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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水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及运用

2020-01-06刘吉森

山东水利 2020年6期
关键词:水事立案行政处罚

刘吉森,徐 建,马 波

(济南市水政监察支队,山东 济南 250014)

处罚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行政程序法的范畴之内,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水行政机关设立行政处罚的必要时间、空间和步骤,以确保水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本质上规范了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流程为:案件来源→现场调查→立案→停止、改正、整改类文书下达→事先告知(听证告知)→申请听证(不申请听证的直接进入集体讨论程序)→听证通知下达、公示公告→组织听证→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下达决定书→(决定自动履行的进入结案程序)→逾期不履行决定义务又不复议和行政诉讼→催告→申请法院执行→结案。

1 案件来源

水行政执法线索一般有6种,分别是像12345政府热线、市长信箱此类的政府热线、电话举报、巡查发现、媒体曝光、转交或上级交办及其他。线索第一受理人,根据反映人提供的举报内容详细记录相关信息,避免执法资源的浪费。

2 现场调查核实

2.1 执法前准备

1)根据举报内容准备法律文书、调查笔录、勘察笔录;适合举报内容的责令停止、改正、整改文书,涉水的法律法规合订本。2)执法器材,执法证,相机、执法记录仪、定位仪,固定证据位置等。3)简易执法箱(化验水质的、分清是否是地下水自来水;封井的,井盖勾、尺子等)。4)行车路线,出发前告知驾驶员执法地点,合理规划好出行路线,以便高效的完成执法任务。

2.2 现场执法程序

到达现场后,执法车辆停止在离现场约30m处,方便执法完毕后顺利离开现场,执法装备要带好,执法记录仪、相机应在下车前打开,处于工作状态。执法人员下车后,案件主办人走在前,协办人随后,负责取证的执法人员在其后约三四米处,保持执法记录仪视角和收纳声音的效果,如执法人员都配备执法记录仪,执法人员应保持取证视角相互对应,多角度全面记载执法的整个过程。

2.3 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出示证件时应当将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来,或者拍照留证,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时,左手拿执法证胸前向当事人展开,右手手心向内做保护证件的动作,一是防止当事人抢走证件,执法证如交给当事人或被当事人抢去,当事人不想归还你;二是手心向外容易造成推搡的动作,成为暴力抗法或矛盾的焦点。

2.4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查明水事违法案件真相唯一途径,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据是决定该案是否能立案定案,以及是否经得住当事人行政诉讼的考验起着决定性作用,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主要有四种措施,一是通过调查当事人证人,二是检查现场,三是鉴定结果,四是物证、书证和视听材料等的收集;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措施。

2.5 证据采集

证据是案件的核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录像拍摄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就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证据采集质量高低是决定该案能否立案定案的重要依据,也是能否经得起行政诉讼的考验的重要证据支撑。证据其必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即客观实在性、关联性、合法性和目的性。

证据有不同形式,物证是指用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违法行为的工具、所侵害的客体物、遗留物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等。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视听资料是指将重现案件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资料。

3 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生成,行政机关对管辖范围的违法或涉嫌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处理的,都应当正式立案。立案标志着案件的“出生”和一般程序的正式启动。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都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正式立案。

4 停止、改正、整改文书下达

4.1 违法主体认定

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处理)首先要准确判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即认定真正违法的当事人。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水资源、水工程、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而言,《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2 法律条款的运用

1)不违法原则。涉水的法律法规有国家的省里的还有市级的近几十部,根据上位法和颁布时间的顺序运用,引用的条文和法则必须是同一部法,不能张冠李戴,如: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条文,运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则等诸如此类的情况发生。

2)按最低原则评判当事人损失。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不是其目的,如果及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尚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追究处罚。如果必须涉及罚款的违法行为则使用罚款额度较轻的法律法规,建议以“可以处”“处”“并处”的顺序实施,把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底,更容易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3)维护法律尊严的原则。加大水行政执法的力度,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从根本上杜绝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相关法律的尊严。

4.3 文书送达

水行政处罚机关对水事案件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后,应当送达当事人相应的法律文书。在相关文书送达之后,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以此为证当事人已收到该文书。至此,该文书法律效益生效。送达回证是送达各类文书必经程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6种方式。

5 告知

包括事先告知、听证告知。作为水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水行政处罚的决定前,将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诉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讲述和辩解的过程定义为告知。告知的时间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案件承办人根据水行政机关公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建议裁量权就高的原则,寓情于法,力求做到最佳效果。通常情况下告知书为书面形式。在有关处罚执行之前,对当事人予以告知,当事人也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若当事人要求进行听证,水行政处罚机关则应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6 处罚决定与执行

6.1 处罚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案情调查终结报告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讲述与辩解,在进行分析和讨论之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应包含十一种要素:决定书名称;单位名称;编号;违法事实;实用条款(与处罚告知相符);处罚事项;缴纳方式;告知对方的权力,时限;行政主体的印章;时间;联系人、电话。

6.2 执行与催告

水行政下达的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甘于处罚决定部分内容,可在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且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水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申请到期前十日内送达催告书。

凡是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甚至进一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执行前申请人应经水行政机关法人委托受权,制作“水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整理本案所有证据执材料在提起诉讼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7 结语

水政执法者应做一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敢管敢抓的“有为”之人,为水利工程安全战岗放哨,为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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