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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马克思主义发展视阈下“议行合一”的当代映射

2020-01-06佘顾雨汪晓雪

科学咨询 2020年19期
关键词:董必武卢梭合一

佘顾雨 彭 程 汪晓雪

(1.江苏科技大学 江苏镇江 212003;2.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83;3.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088)

一、“议行合一”从学说到现实

作为一种学说,“议行合一”最早是由卢梭提出的。在《社会契约论》中,[1]卢梭写道:“制定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加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民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①卢梭甚至只将这种体制称作民主制度。真正的实践,“议行合一”最早是由巴黎公社的起义群众实践的。1871年3月18日,法国国民自卫军解放巴黎;26日,巴黎举行普选,实际选出了86名市政委员;28日,巴黎公社的革命政权正式成立,公社委员会下设十个委员会以担任行政工作。这被人们认为是“议行合一”最早的实践。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热情洋溢地称赞了巴黎公社的工作:“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2]

无独有偶,1905年的俄国革命,罢工工人组成了代表会议,即“苏维埃”。这是同巴黎公社一样“议行合一”的机构。列宁在概括苏维埃制度的特点时指出,[3]苏维埃制度“保证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就是说,把立法的职能和执行法律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议会制比较起来,这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②这是列宁对“议行合一”体制的赞誉,同时将其上升到了“全世界”的高度。因此,在十月革命后,苏俄在1918年宪法中,苏俄的国家政权就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来组织的。

“议行合一”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建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就是效仿苏联体制建立的“议行合一”制度。而到了新中国成立时,董必武在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的说明中对“议行合一”作了完整的表述:“我们的制度是议行合一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③在董必武的说明中,他是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视作“议行合一”制度的。

二、“议行合一”的本质要求与价值追求

我们从上述“议行合一”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从卢梭到列宁,从巴黎公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议行合一”之所以被推崇为社会主义的普遍原则,就是因为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和价值追求。“议行合一”能够比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议会制度更加民主,更加符合以劳动者为主的人民群众的利益。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还必须结合巴黎公社的另外两项制度或原则。

与“议行合一”同时产生的巴黎公社的另外两个重要的制度或原则是:“廉价政府”和“罢免制”。所谓“廉价政府”,指的是巴黎公社规定,公社委员的收入不得高于熟练工人,这是防止人们为了钱财而竞选委员的举措;所谓“罢免制”,指的是公社委员由普选产生,且人民有权罢免他们认为不称职的代表,这就防止了委员们以权谋私或不作为的现象。这两个制度或原则,为的是确立公社委员为人民公仆的地位。“议行合一”与这两项制度或原则一起,构成了民主程度最高的政治体制。马克思或列宁之所以称赞“议行合一”,也是出于其能够实现民意的最大化。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之所以推崇“议行合一”,是因为当时的三权分立和议会制度不民主,而如今已经很民主化了,再如此推崇就不应该了。我们应当指出,今天的资本主义虽然实现了普选权,但政治仍是有钱人的游戏,普通人民群众在其中是没有主动性可言的。“议行合一”之所以优于三权分立,就是在于其将民意放在最高的位置,能够最大化地保障民意的实现。如果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一旦权力被彻底地分属几个部门,无疑就会增强各个部门的官僚自主性,使得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建立在各自部门的利益之上,而不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之上,相互制约就会成为扯皮和推诿的事。加之政党因素的影响,三权分立实际上又成为两个或多个政党争夺利益的场所,使人民的根本利益无法保证。

三、“议行合一”与社会主义

“议行合一”究竟是不是社会主义政权的组织原则?这一讨论本身没有多大意义。社会主义都有哪些原则?确定是不是社会主义原则的标准在哪?从学者们的争论来看,标准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认可。如果说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的原则,那也只是因为它能够解决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产阶级专政所造成的问题。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一切设想都建立在对资本主义弊端的批判上,他并不是一味地反对资本主义的所有东西,而是反对那些错误或不够完善的东西。

有学者认为,“议行合一”不过是为了区别于资本主义的三权分立而杜撰出来的,只遵循一个简单的逻辑:资本主义三权分立,那我们社会主义就议行合一。④“议行合一”如果说是针对资本主义三权分立而提出的,那也是因为看到了三权分立的弊端才以一种新的政权组织形式来代替它,并不是为了反对而反对。“议行合一”由革命的工人群众所创造,将其看作是社会主义的指导原则也无不可,但是仍然需要实践的检验。然而,巴黎公社仅存在几十天,且处于武装斗争的紧张环境之下,还没能检验“议行合一”的可行性就失败了;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无论是过去的苏联还是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上经历了不断本土化发展,“议行合一”制度也是不完全的。一句话,“议行合一”尚未经过真正的实践检验,现在否定,还为时尚早。

注释: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87.

②列宁.列宁选集[M].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6.

③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法律出版社,1986:74

④童之伟.“议行合一”说不宜继续沿用[J].法学研究,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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