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视域中的正义问题
——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判性考察
2020-01-06任付新
任付新
(东南大学 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211189)
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是:我们对于当前的世界贫困问题应负何种责任。其中一个主要的分歧在于:根据正义的要求,相对富裕的国家是否有义务将自己的财富拿出来,与其他贫困国家的人分享。人道主义原则认为,对于那些如果不能获得援助就无法继续生存的人来说,有能力提供帮助的人应该予以援助。但是,正义的义务比这种原则更为迫切,它要求处境相对较好的人做出更大的牺牲,它也要求人们致力于大规模的制度改革。联合国大会第3201号决议指出:“目前的形势使得我们特别关注这样的现实,即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密切的互相交织的关系,以发展为目标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所共享的目标和责任。”①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Declar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Resolution No.3201,Official Records:Sixth Special Session,New York,1974,p.3.这就意味着,正义的义务要求富裕国家增加对欠发达国家的实质性帮助,并加快建立新的世界经济体系。那么,这种正义的义务是否存在?
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这个问题并不会带来特别的理论难题,人道主义援助的义务和社会正义的义务之间的区分是一种二阶区分。由于效用最大化计算并不需要考虑国界的限制,因此当不同类型的义务相互冲突时,就可以运用效用计算的方法做出抉择。然而,当契约论的政治理论被运用于分配正义问题时可能会遇到困难。由于契约论原则通常依赖于人们在一种由对某种正义观念的共同接受而联合形成的国家共同体中所保持的各种关系,因此它是否能够支持生活在不同国家的人们之间形成的再分配义务,这一点并不明确。契约论原则的这种特征激发了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批评。总体来说,这些批评认为,将民族国家视为契约论原则的基础是错误的,这些原则应该被视为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
当前学界关于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相关研究,主要是肯定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对于当今全球正义问题探讨的重要意义,同时针对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理论的批评做出自己的回应与反思。刘雪梅②刘雪梅,顾肃:《探寻全球正义的法理基础——围绕罗尔斯正义理论国际意蕴的争论》,《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第89-96页。、杨通进③杨通进:《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的反思与批评》,《世界哲学》2012年第6期,第97-110页。系统考察了世界主义者对于罗尔斯理论的反思与批判,主要涉及国际正义的方法与规范问题,包括罗尔斯对国际原初状态的设计、全球背景不正义问题、道德关怀对象、人权清单过于单薄、对非自由人民的过于“宽容”以及对于国际分配正义原则的拒斥等,以及罗尔斯本人对这些批判的回应。在此基础上,高景柱①高景柱:《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85-95页。进一步考察了罗尔斯理论的辩护者针对这些批判所做的反驳,并指出了双方观点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世界主义者的理论旨趣和努力方向。徐向东基于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考察了世界主义者对罗尔斯理论的批判,指出后者在基本人权、国际分配正义等很多重要的方面误解了罗尔斯的理论,并强调与世界主义者相比,罗尔斯更加认真地对待了合理的多元主义的事实②徐向东:《罗尔斯的政治本体论与全球正义》,《道德与文明》2012年第1期,第10-15页。。
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论文试图对契约论原则是否应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这一问题加以讨论,由于全球性的分配不平等、饥荒以及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这个问题必将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挑战。
一、罗尔斯论国际正义
罗尔斯断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因此,对于一种正义理论来说,核心的问题就是确定评价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在其代表作《正义论》中对其作了多次概括,并最终陈述如下:“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37页。他进一步指出,两个正义原则应该以词典式次序排列,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同时,第二个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公平的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
罗尔斯指出:这两个正义原则描述了“正义问题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们并没有刻画“国际法的正义和国家关系的正义”⑤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7页。,因为它们依赖于正在开展的一种社会合作规划的具有道德重要性的特征。如果国家边界导致了社会合作系统的分散,那么生活在不同民族国家中的那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受到社会正义诸原则的规范⑥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360-361页。。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只有在确定了社会正义诸原则和对待个体的诸原则之后,国际关系诸原则才得到考察。
罗尔斯假定,两个正义原则所适用的合作系统的“边界”是由“一个自给的国家共同体的概念”⑦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361页。确定的。他进一步指出:“只要还没有把正义原则延伸到国际法,这个假设就不是随意的。”⑧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361页。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考虑国际正义问题时,国家是自足的这种假定才被悬置起来。一方面假设所有社会都被设想为开放的、相互依赖的体系,那么世界作为一个整体就将符合罗尔斯对于社会合作规划的描述,并且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论证将是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另一方面,如果每个社会都被认为是完全自足的,即如果它们与国界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群体和社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考虑国际正义问题。正义诸原则应该是用于规范行为的,但如果根本不存在产生国际行为的可能性,那么符合国际法的正义诸原则就无从谈起了。鉴于罗尔斯对国际正义问题的讨论,这些假设都不符合罗尔斯的意图。因此,国家共同体既不是完全自给自足的,也不是完全相互依赖的,这就需要一种中间性的假定,即民族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足的。
根据罗尔斯有关民族国家是自足的假定,国家之间只是维持一种有限的外交关系和文化交流,而不存在重要的贸易或经济关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人们为什么会对国际正义诸原则感兴趣呢?罗尔斯指出:收缩到理想理论上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每一个社会的外部行为都将受到它自己的正义和个体权利诸原则的控制,这就阻止了非正当战争以及对他国人权的干涉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96-297页。。罗尔斯认为,尽管每一个国家都对自己的正义诸原则有所承诺,但是国家间关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此,在规则性原则上达成的一致将成为维持和平稳定的重要因素和基本条件。
为了国家间的正义原则做出辩护,罗尔斯把原初状态重新诠释为一种国际性的协商会议。他将原初状态的含义进行扩展,将其中的各方视为不同国家的代表,这些代表必须共同确定一些基本原则,用以裁定国家间相互冲突的那些权利要求。根据原初状态的理念,这些代表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被隐去了许多信息。尽管他们知道自己代表了不同的国家,每一个国家的人都生活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之中,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社会的特殊问题一无所知①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7页。。在这种情况下,各方仅仅被允许具有足够的知识,以便做出一种理性的选择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这些知识不足以使其利用特殊地位为本国谋利。这种原初状态对于各国来说是公平的,它消除了那种历史宿命论般的偶然性和偏见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96页。。
罗尔斯断言,那些被承认的原则是为人们所熟知的,包括自我决定的原则、无干预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诉诸战争的权利以及在战争中的权利、尊重人权、帮助生活不利的人民的义务等③约翰·罗尔斯:《万民法》,第40页。。这些原则决定了国家之间的正义,并且支配着对其他国家的公开政策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96-297页。。为了保护和捍卫他们自己的社会,并确保那些原则能够保护其人类生活,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国代表将承认这些原则。对于这种推理的一种可能反驳是,它不能确保所有国家是内在正当的,或者即使如此,也只是在两个正义原则的意义上才是正当的。尽管这种反对意见在现实世界中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在罗尔斯理论的语境中是不成立的。因为他那里,国际法适用的是一个由正当国家组成的理想世界。
有学者指出:其他一些原则也将得到认可,例如控制人口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原则。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主张:相关各方将同意建立某种具有咨询、外交、甚至是维护共同安全的永久性国际组织⑤Brian Barry,“The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Principal Doctrines in A Theory of Justice by John Rawls”,Oxford:Clarendon Press,1973,p.132.。不过,至于为什么这种协定将会从一种国际性的原初状态中达成,并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作为代表的各国被假定是在很大程度上是自足的。基于这种可能性,相关各方将论证有关正义的基本问题并不是由他们所引起的,而且,这种现实世界中的政策性问题有时能够被一些已经得到承认的传统谈判机制加以处理。在国际性原初状态中,那些代表是受对“那些组织为国家的独立民族”⑥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97页。之间的平等考虑所驱动的,他们的主要关切是,提供在其中正当的国内社会制度能够得以繁荣的条件。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不足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与康德有关永久和平问题的观点具有明显的相似性⑦伊曼努尔·康德:《论永久和平——一个哲学策划》,《康德著作全集》(第8卷),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7-392页。。如果我们暂时接受那种有关国家是自足的假定,罗尔斯对国际正义原则的选择就是无懈可击的。不过,这些原则能否真正得到各方承认呢?似乎并非如此。至少,有一种涉及自然资源因素的考虑将引发国家间的道德冲突,并因此对国际性原初状态产生影响。
通过区分两种会对各个社会的物质进步做出贡献的要素,可以突显相互冲突的资源要求的道德重要性。一种要素是人类合作活动本身,它是社会物质进步的人类因素,也是国内正义诸原则的主要问题。另一种要素是自然资源,它是社会物质进步的自然因素。即使在缺乏一种行之有效的国际性社会合作规划的情况下,自然资源仍然具有道德相关性。参与到国际性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代表将知道,世界范围内自然资源的分布是不平衡的。一些地区资源丰富,在这些地区建立的国家能够被预期开采自己的自然财富,并且因此而获得繁荣。其他地区则由于资源匮乏,尽管它们的成员尽了最大努力,仍然只能获得微薄的收益。
正如罗尔斯所说的,相关各方将像在国内社会的原初状态中考虑自然禀赋分配问题时所采取的方案一样来考虑国际资源的分配问题。他主张人的自然禀赋的分布本身不存在正当与否的问题,这只是一些自然事实。只有在面对社会制度如何处理这些现实问题时,才会产生正当或不正当的问题⑧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78页。。例如,一个执行严格等级制度的社会是不正当的,因为它根据一种依赖于道德上任意的因素的规则来分配社会合作的收益。罗尔斯指出:与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相比,如果最少受惠者的牺牲无法被证明是提升了他们的生活,那些出于他所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就不能被要求忍受不平等的痛苦。
根据这种理解,参与到国际性原初状态中的相关各方将资源的自然分布视为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并要求应当根据一种资源再分配原则来对它们进行再分配。对这种观点的一种直接的反驳,是指出罗尔斯对于自然禀赋的处理是值得商榷的。一方面,断言自然禀赋的分配“从道德观点看任意的”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56页。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点并不清楚。一个人并不需要去为自己对拥有某种禀赋提供辩护,尽管他并不能宣称它们是自己应得的②姚大志:《谁应得什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第46-54页。,但是那种使用和控制自然禀赋的权利是由自然事实加以确定的。另一方面,自然禀赋是自我的一部分,在其发展过程中,一个人会形成一种特殊的自尊感。他自行决定去发展某种禀赋以及如何使用它,这是他努力塑造一种特定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禀赋的发展和使用构成了自我表达的一种重要方式。
但是,这种反驳并不适用于对自然资源的讨论。自然资源并不是自然地附着于个人的,而是先在的东西,并被首先获得者所利用。反之,对于自然禀赋来说,占有是自然的既成事实,个人无法对此加以直接控制。因此,尽管对自然禀赋的占有也带来了对其控制和从中获益的权利,但是我们对二者有不同的感受。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并不总是需要辩护,如果像洛克所设想的,对它们的占有对于其他人来说是“足够的同样好的”③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9页。,那么就不再需要辩护了。但是,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中,珍贵的资源被一些人占有,将使得另一些人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劣势中。那些在没有任何辩护的情况下,就被剥夺了获取稀缺资源机会的人,也需要维持和提高自己的生活,他们同样要求获取同等份额的资源。
此外,资源和个人同一性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自然禀赋和个人同一性之间的关系。与自然禀赋相比,自然资源对个人发展的影响更具偶然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自然禀赋就是自我本身,它们帮助构成了个性。自然资源和自我之间缺乏这种自然的联系,从根本上来说,自然资源并不是自我的组成部分,它们先于其占有者而存在,而且必须首先被占有,没有人对其拥有任何特殊的自然权利。因此,与自然禀赋相比,自然资源的分布具有更大的道德任意性。
罗尔斯关于国家是自足的预设,并不会降低自然资源分布状况的任意性。一个生活在资源丰富的国家中的公民,并不能自然地获得一种对由这种资源所带来的财富的正当权利。参与到国际性原初状态中的相关各方都知道,资源不是按照人口分布均衡分配的,获取适当资源是合作规划成功运行的前提条件,而且资源的供给是稀缺的。他们将自然资源的分布视为任意的,没有人对出现在他们脚下的资源拥有一种自然优先的权利主张。一些人对稀缺资源的占有是需要对他人以及未来世代的人做出辩护的。由于对自己国家的资源获取情况并不了解,相关各方将赞同这样一种资源分配原则,它将为每一个国家提供一种公正的机会,来发展正当的政治制度和一种满足其成员基本需求的经济能力。
在自然资源问题上,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同等的优先权利,都要求在全部可用资源中获得一定的份额。但是,与罗尔斯对于差别原则的辩护类似,如果结果的不平等能够为处境最不利者带来最大的收益,那么对于这一原则的违背也是可以获得辩护的。因此,资源再分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的作用,类似于差别原则在国内社会中发挥的作用。由于有一些个人原则所保障的人权的落实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条件,这种资源再分配原则就为资源贫乏国家提供了一种保障,从而实现其公民人权。如果缺乏这种保障,这些国家就可能诉诸战争,来获取那种对于建立国内正义而言所必需的资源。
由于没有意识到自然资源问题的重要性,罗尔斯就与那些试图将社会契约观念扩展到国际关系中的学者立场一致了④Walter Schiffer,“The Legal Community of Mankind”,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4,pp.49-79.。在国内问题的讨论中,资源问题并没有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资源的分配和保存内在地包含在差别原则和正当储存原则中。但是,当讨论国际正义问题时,必然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存在由参与多种不同社会合作规划的成员对于自然资源分配问题所提出的道德主张。参与国际合作的相关各方都致力于确保各自的社会合作规划得以发展的公正条件,因此我们应该承认这些主张的基础性地位。
三、罗尔斯正义理论与国际现实之间的张力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论述是在接受罗尔斯将国家视为自足的合作性规划的假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但是,在当今国际秩序中,这一假定不再是有效的,国际经济合作为国际性道德奠定了一种新的基础①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6-150页。。当今世界各国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将社会正义诸原则局限在一国范围内中,会导致国际不公正的问题。
当今国际相互依赖关系的主要特点是,对国际贸易和投资限制的消除。富余资本不再只是投向它们被产出的那些社会中了,任何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并且能够产出最大利润的地区,都能够获得投资。例如,欧美的大公司大规模地将资本转移到亚洲和拉美地区,那里的劳动力成本较低,市场也更大,因此收益更高。产品被在拥有廉价劳动力且无工会组织的地方生产和加工,并被销往更为富裕的地区,也就相应地推动了国际劳动分工的发展和新的国际贸易体系的形成。在这种体系中,价值被在一个相对贫困的国家中创造,而又使生活在富裕国家中的成员受益。
这种新的国际体系给那些经济上相对较弱的国家施加了一些负担,这在实践上是无法避免的。在目前的世界价格结构下,穷国经常因为受贸易逆差的驱使而将资源低价卖给富国,而这些资源本来是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同时,私人性的外国投资,也迫使穷国采取一种畸形的政治经济发展模式,这显然并不是最优的选择②乌尔里希·布兰德,克里斯蒂娜·迪茨,米里亚姆·兰:《拉丁美洲的新榨取主义:全球资本主义动力机制的新表现》,刘琦译,《国外理论动态》2018年第1期,第54-67页。。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参与到全球性经济中也就意味着政治自主性的损失③C.A.莫雷拉,A.阿尔梅达:《资本主义的“金融化”及其近年来对拉丁美洲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9期,第1-5页。。全球性货币体系使得某些国家的经济中出现的通货膨胀等混乱蔓延到其他国家,而这些国家可能很难处理这些经济问题潜在包含的灾难性影响④张广斌,黄海洲,张绍宗:《全球性经济危机与全球货币体系调整:经验证据与理论框架》,《国际经济评论》2018年第6期,第72-84页。。因此,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包含着一种国际关系模式,后者并不顾及那些弱国的意愿,这种模式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例如跨国污染转移问题⑤孙遇春,常西银:《跨国污染转移问题研究——基于“生态侵略”论的思考》,《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9期,第68-72页。。这些事实表明,国界不再被视为社会合作规划的界限。
基于这些考虑,罗尔斯对国际法问题的讨论忽略了国际正义的问题。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将社会正义诸原则局限在一国范围内,会导致向穷国征税,使其他人受益的问题。这样,正义的两个原则可能就会为一个富裕国家拒绝为需要帮助的他国公民提供援助的行为做出辩护。如果国家事实上是自足的,这种后果就可能是合理的,尽管可能会存在争议⑥Singer P.,“Famine,Affluence and Moralit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No.3,1979,pp.229-243.。但是,如果参与到与穷国之间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之中,能够给那些富裕国家带来好处,那么它的国内正义就失去了道德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们与整个全球性社会合作规划相关的正义诸原则是一致的,那么国内的正义诸原则将成为真正的全球性正义原则。
我们应当如何建构全球性正义原则呢?事实上,在经过恰当的再诠释之后,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本身就能够被在全球范围内应用⑦Brian Barry,“The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Principal Doctrines in A Theory of Justice by John Rawls”,pp.128-133.。如果全球经济和政治相互依赖的事实,证明存在一种全球性社会合作规划,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国家边界视为拥有根本的道德重要性。由于国界并不是社会合作的界限,因此它们并不代表着社会义务的限度。因此,参与到原初状态中的相关各方不能被假定知道自己是一个特定国家的公民,并首先要为那样一个社会选择出正义的诸原则。无知之幕必须扩展到所有的国家性公民身份问题上,一种对原初状态的全球性解释并不关注对正义诸原则的选择⑧Brian Barry,“The Liberal Theory of Justice: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Principal Doctrines in A Theory of Justice by John Rawls”,p.129.。假设罗尔斯对正义的两个原则所做的论证是成功的,那么也就没有理由认为:为了使这些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而扩展原初状态的范围的做法,将导致这些原则的内容发生改变。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刻画的是有关社会正义问题的“一般的观念”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的一种特殊情况。具体来说,这种观念是指“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⑩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292页。因此,当社会合作已经达到了每个人的基本需要都能得以满足的福利水平时,两个正义原则才适用。当前的世界尚未达到这样一种基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罗尔斯的推理,我们应该将这种一般的观念作为评价全球制度的标准。罗尔斯指出:在欠发达的情况下,假如增长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对自由的牺牲是被公平分配的,并且与这种背景条件相关的自尊的基础没有遭到破坏,理性的人将选择一种允许以牺牲某些个人自由为代价的快速增长模式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117-118页。。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一味地坚持自由的优先性,可能不如遵循社会正义的一般观念能够更好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处境。
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全球性解释,要比适用于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制度的正义诸原则更为激进。前面的论述表明,对于罗尔斯理论的直接反驳是无效的。接下来,我们将讨论罗尔斯的理论可能面对的反驳类型,并且阐明试图赋予这种反驳以理论吸引力的形式所存在的困难。这类反驳认为,对国家层面上的社会合作的考虑,能够为忽略一种全球性差别原则的要求提供辩护。特别是,一个富裕国家的成员可能会主张,他们应该获得比一种全球性差别原则所能够提供的更大份额,因为他们拥有更先进的技术、经济组织和效率。
这种主张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即使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民族国家仍然是确定一个人的政治身份的主要来源。一个人最可能被鼓励在国家层面上为社会福祉的积聚做出贡献,因此各国对全球福祉的贡献,应当与其所得回报成正比。这种观点看似合理,但它可能根本就不构成一个反驳。差别原则本身已经意识到了回报率的差别需要被用作做出贡献的动机,也就是说,它仅仅要求在这样一个体制中所出现的分配不平等要能够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这种反驳观点所需要的那种动机,事实上在不以其他方式伤害那些最不利者的同时,也提升了他们的经济预期,在这种意义上,这些动机与差别原则并不冲突。
第二种形式是,他们可能会坚持认为,某些分配不平等是可以获得辩护的,即使它们不符合世界上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这样的主张的一种辩护方式是,通过诉诸这样一种直觉,即如果最初的分配是正当的,一个人凭借独自劳动而创造的价值就是他自己的②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5-234页。。这种论证导致了一种极端的反对形式:一个国家有权获得相对他国更多的财富,因为它的每一个公民在获取原材料和将其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的过程中都遵守了相关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相应地会要求执行一种公正的资源分配原则,并且要求在获取和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这一过程造就了一个国家当前的经济地位。
这种论调非常类似于罗尔斯称之为“自然的自由平等”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51页。的分配正义概念。罗尔斯反对这样的观点,即人们可以基于自己的禀赋对一些可用的资源展开竞争,而没有试图补偿那些由于自然机会和社会偶然性的原因而遭受剥夺的人。在罗尔斯看来,这些因素在道德上是任意的,因此不作为分配的标准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56页。。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从全球性层面来看,这个论证看起来更加难以成立,因为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社会的起点差距要大得多。塑造我们当前福利水平的任意性因素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因为无论我们的禀赋、教育、生活目标等等是怎样的状况,如果自己出生在一个贫困国家中,那么我们事实上就无法获得目前的福利水平。第二,一个国家不能将自己对一个超出差别原则所确保的分配份额的要求,建立在道德上任意的基础之上。
第三种形式是,假设一个富裕国家已经向那些受益较少的国家做出了某些补偿,并且生产国所保留下来的份额被用于以增进其处境最差者的福利,那么它可以正当地保留额外份额的收益。这种观点看起来是合理的,实质则不然。这里包含着一种基础性的直觉,即公民对他们自己社会中的那些较为不幸的成员拥有某种特殊义务,这种义务是能够超越他们促进世界上其他地方的较不利群体的福利这种一般义务的。
为了在最强的形式上理解这种反对观点,假设世界上有两个自给自足并且内在正当的社会甲和乙,而且这个世界满足了正当的资源再分配原则的要求。假设社会甲中的最不利者,要比社会乙中的最不利者的福利水平更高。尽管甲的成员可能有义务为乙的成员提供帮助,但很明显他们并不拥有类似的正义责任,因为这两个社会都是自给自足的,并不在一个共同的合作规划中分享成员资格。现在,假设自给自足的假定被打破:甲用自己的煤炭换取乙的石油,乙的所有财富的取得都可以被归结为是因为与甲发生经济交往的结果,这意味着差别原则就适用于甲和乙所构成的那个世界,那么甲是否就应当与乙分享自己的所有财富?显然不是,一种国际性的差别原则只能要求对来源于国际合作或经济交往的收益加以再分配,它并不触及国内合作的收益问题。只有在满足了一定的基础条件的情况下,全球性差别原则之类的分配要求才获得有效性,否则将削弱那些原则的相互依赖的底线。社会甲和乙的例子看起来是一种自愿的情况,自由市场交易仅仅对每一个社会的成员的福利产生了一种边际效用。这些考虑表明,对一个合作规划中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数量的说明,并没有直接表明与其相应的分配原则的强度。一个强有力的、非自愿的制度结构的存在,以及它对合作参与者福祉的普遍影响,都更好地表明了这种与其相应的分配性要求。
采取这种反对观点的人可能还会通过诉诸国内社会的其他特征,来为公民对其所在社会中的处境较差者负有特殊义务这一观点提供辩护。根据这种论证,差别原则适用于具有区域多样性的国家中,但不适用于国际社会。这种论证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成员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心理联结的强度①Walzer M.,“The Obligation to Disobey”,Ethics,Vol.77,No.3,1967,pp.163-175.。但是,这一策略是有问题的。一方面它需要说明,国家忠诚之类的心理联结对于实现国际经济联系中的平等来说具有充分的道德重要性,后者为一种全球性差别原则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即使这一观点可以得到有力辩护,任何对制度性义务的产生所做的说明,包括对于全球性忠诚与区域性忠诚之间存在的一般性冲突的解释,也会因为过于心理化而不能适用于大多数现代国家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377-378页。。
这种反对观点的论证路线并不否定存在全球性的分配义务,而只是强调:如果一个国家的部分产品是被以恰当的方式运用于国内的,那么它将能够摆脱全球性分配标准的部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不再是是否存在全球性分配义务,而是在何种程度上,与国内社会合作的特性相关的考虑将能够修正那种全球性标准的平等主义倾向。
四、国际正义原则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们已经得出了两个主要的结论:其一,假设国家是自给自足的,罗尔斯出于国际法的需要所推导出的正义诸原则是正确的,但并不完善。因为他忽略了资源再分配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正是参与到国际性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其二,罗尔斯关于国家自给自足的假定并不能得到当代国际关系的事实经验支持,而他关于国际法的所有思考都依赖于这个假定。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性化的趋向中,以国家为中心的图景已经丧失了它的规范相关性。因此,分配正义诸原则必须首先要适用于作为整体的世界,然后再延伸到民族国家中。恰当的全球性原则应该类似于罗尔斯所说的“一般的观念”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92页。。在全球化层面上,我们或许可以对其做出进一步的修正,即只有在相对富裕国家自己内部的再分配达到了一定水平的时候,才需要满足国际性再分配义务的要求。当全球性分配不平等有所降低,并且达到一种更高的平均福利水平时,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更有相关性。现在,我们看一下这种理论在现实世界中可能具有的作用或影响。
一般来说,我们会考虑这样一个问题:社会理想与现实世界中的政治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社会理想最显著的作用是描绘一个目标,从而引导政治变革的努力。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自然义务是“正义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我们支持和服从那些存在并应用于我们的正义制度。它也促使我们推动还未建立的正义安排产生,至少在这无须我们付出很大代价的情况下”④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88页。。通过对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的本质和目标的描述,理想的理论“能为系统地把握那些较紧迫的问题提供唯一的基础”⑤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7页。。因此,当政治行动的后果能够按照自己与社会理想之间的关系来加以预测的情况下,理想的理论为现实世界中的政治行动策略的形成和批判提供了标准。考虑到社会变迁的复杂性和预测政治事务的不确定性,这项任务并不简单。还存在另外一些复杂的情况,即社会变迁经常被误认为是现实制度逐渐逼近那种人们的福利水平稳步提高的理想状态的过程。一种恰当的社会理论必须避免落入渐进主义的陷阱中,也必须避免出现经济学家所说的次优(the second best)问题⑥Brian Barry,“Political Argument”,New York:Humanities Press,1965,pp.261-262.的情况。要克服这些困难,必须具备一种融贯的社会理想。
在现实世界中,正义的自然义务可能会与其他自然义务发生冲突,而这种理想的理论并没有提供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例如,一个使制度更为公正的政治决策,有可能与互相援助或者不得伤害无辜者的自然义务相冲突。对某种不公正制度的改革,可能会无法满足在旧秩序中形成的合法预期。与理想状况相比,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义务原则是不系统的,我们无法预知谁将在这种冲突情况中受益。尽管罗尔斯意识到了在一些情况下必然会产生不可化解的冲突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194-195页。,他低估了在现实环境中对互相对立的义务进行直觉上的权衡的作用②Feinberg J.,“Duty and Obligation in the Non-ideal World”,Journal of Philosophy,Vol.70,No.9,1973,pp.263-275.。罗尔斯指出:在极端不公正情况下的政治变迁问题,必须依赖于一种对收支的功利主义计算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25-226页。。如果事实如此,那么在极端不公正情况下的政治变迁,就标明了契约学说的一种限度,因为在这里正义诸原则倒向了功利主义。然而,这个结论过于宽泛了,在全球正义的某些情况中,目的论的经验理论并不是功利主义的。下面将通过对落后国家的食物和发展援助、不干预原则以及代表一个民族国家参战的义务三个问题对此加以论证。
捍卫公正制度的责任,赋予在现实世界中做出的某些政治主张以一种道德严肃性,这种严肃性不仅源于那种无论是否存在合作性纽带,人们都将受其约束的义务。如果在全球范围内理解契约学说,那么当今世界中处境较差群体对于食物救济、发展援助以及全球贸易体制改革的诉求,不仅依赖于全球正义诸原则,也依赖于相对较弱的相互支援的义务。尽管缺乏有效的全球性政治机制,那些需要对这种诉求加以回应的人,仍然必须诉诸于正义诸原则,对此做出正当的回应。而且,通过对正义诸原则做出全球性的解释,我们撇开了没有对这些诉求做出更充分回应的一个主要的辩护理由,即国家有权对自己获得的剩余资本在国内进行再投资,从全球性观点来看,这种权利已经得到了支持。根据这种理由,自然义务要求我们帮助自己社会中那些需要帮助的成员,一个富裕国家利用它的一些资源来支持国内的福利计划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不能断言,一个富裕国家保留它在国内生产出的产品的一般权利,总是优先于它促进他国处境较差者的福祉的义务。
对于一些国际法的传统信条来说,一种理想的全球正义理论也具有一定的意义。不干预的规则经常出现在当下诸多权威的国际法文献的规则中,但它与国际社群不断增长的对人权保护的承诺之间具有不一致性④Ian Brownlie,“Basic Docu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third edi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3,pp.1-31,pp.32-40.。不干预原则阻止其他国家为贫困国家的公民获取基本人权提供援助,这显然与人权保护的承诺相冲突。通常这种冲突仅仅被看作功利主义权衡的问题,但对社会契约的全球性解释为对国际规则的辩护引入了一种不对称性。这些规则对各国施加了不同的义务,后者取决于对它们的遵守是否有助于推动一个争取更为公正的社会制度的运动。
因此,当它确实将有助于增进或保护正当的安排时,我们就有很强的理由去遵守不干涉原则。当缺乏充分的理由去采取干预措施时,它就施加了一个必须要遵守的义务。当对他国事务的干涉包括对个人的自我决定权的干预时,即那种保障政治自由权的正当使用的权利,这种情况尤为典型。因此,美国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无端指责,就违背了全球正义的基本要求。但中国对于非洲经济建设的支援,就没有违背不干预原则。这种判断不取决于对正义的考虑,而是取决于对自然义务的考虑,以及对国际稳定的维护。然而,从全球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些理由要弱于全球正义本身所提供的理由。显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贫困国家的支援需要采取和平手段,但当这样一个目标无法实现时,或者当争取人权的斗争迫切需要外部援助时,干预行动就不能被视为对正义原则的违背。例如,联合国维和部队对于稳定地区局势所做的努力,就不能被视为违背了不干预政策,因为这种干预是按照全球正义的原则,对包括自我决定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来做出的。所以,在没有正当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会存在一种要求为支持正义斗争而采取干预行动的国际责任。
最后,对于代表一个民族国家参战的义务来说,国际正义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影响。对契约理论的全球性解释为是否采取行动提供了一些理由,这些理由优先于传统的国际法规则所提供的理由,也优先于那种要求服从内在公正的国家政权的规则。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是:假设在考虑到现代武器和战争策略的大规模杀伤性的情况下,参与国家军事力量这件事本身能够得到辩护,那么出于良心的理由而拒绝参军的行为,可以得到比罗尔斯所说的⑤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296-300页。更为广泛的辩护。罗尔斯主张,发动战争的理由有两个,一是“自卫”,二是“对不正义社会的严重情况进行干预以保护人权”⑥约翰·罗尔斯:《万民法》,陈肖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版,第50页。。但是,根据全球性原则,在一些情形中,一个由富国发动的针对穷国的自我防卫性战争就无法获得合法性辩护,拒绝参与那个国家军事力量的主张就是正当的。例如,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尽管表面上是出于自卫和保护人权,实质上是强化对中东地区的控制,充分显示了美国的霸权战略和单边主义行径,因此是不正当的,受到了国际社会的质疑以及部分盟国的抵制。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指出:对于战争正当性的判断要“受到两次判断”,一次是对开战理由的判断,另一次是对战争中使用手段的判断①迈克尔·沃尔泽:《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通过历史实例的道德论证》,任辉献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当然,对于这两个标准的理论解释本身就存在分歧,而且其实际运用也是值得商榷的。同时,他们都没有充分重视战后的正义问题②高景柱:《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一个批判性考察》,《道德与文明》2015年第3期,第58-66页。。
以上三个例子表明,尽管我们意识到了契约学说的限度,但是依然清楚地说明世界秩序从国家图景向世界图景转换中明显存在的规范性问题。经济和文化关系在国界之外的拓展通常被认为会削弱国家的道德正当性,契约学说的拓展为这种主张的原因以及在现实世界中正义诸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系统说明,它强调社会合作作为正当社会安排的基础地位。因此,当国家边界不再导致一种不连续性时,我们就不再能够将自给自足的社会视为社会性地缘在道德上具有决定性的特征。出于道德选择的目的,我们必须转而选择一种被拓展的无知之幕,来设想一种排除了国家公民身份的原初状态的前景。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没有对这些问题提供论证,并不意味着它存在着一种致命的缺陷,相反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以用来确定在正在迅速改变的经验环境中运用正义观念的各种后果的方式。全球性解释是对在世界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结构中出现的一种重要的经验变迁加以认识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理论使得我们把对当前情况下所得出的判断推广到新情况和新要求中去,从而形成更为新颖的道德观点,当行动可能并恰当的时候,我们根据这些观点开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