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2020-01-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发布
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建、升级改造的验收。
《规范》表示,煤矿或者其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组织验收,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验收。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2020年重点抽查大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2021年重点抽查其他矿井。
抽查应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灾害类型、不同规模的煤矿和不同生产厂家的系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将验收抽查纳入监管监察计划,并强化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维护情况的监管监察,结合监管监察计划于2020 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抽查,2021 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申请验收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取得有效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完成安装调试后经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且运行正常。
3.经升级改造承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测试和自评估,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
验收内容一共包含3类共29个项目。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报告指出八大问题、提出六大意见和建议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从法律实施总体情况、法律实施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四大方面进行了阐述。
存在的主要问题板块,报告指出:
相关规划尚未充分衔接。一是各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不够衔接;二是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规划实施中缺乏衔接。
可再生能源消纳压力仍然较大。检查中发现,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局部地区弃电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仍需重视。“十二五”以来,我国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各类电源保持快速增长,而用电需求不够平衡,消纳市场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可再生能源异地消纳矛盾较为突出。同时,我国电源结构性矛盾突出,缺少抽水蓄能等灵活调节电源与可再生能源匹配,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煤电机组热电联产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矛盾更加突出。
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落实尚不到位。检查中发现,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
电价补偿和发展基金问题较为突出。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 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三是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
与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不够。检查中一些企业反映,可再生能源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仍然存在。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财政贴息政策没有落实,优惠贷款政策未覆盖可再生能源领域。
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实际工作中,各类型可再生能源之间发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非电应用明显滞后于发电类项目,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以及生物质燃料的发展都较为缓慢。
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应用仍需加强。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取得显著进步,但在技术研发能力、装备制造质量、工程技术创新、公共技术体系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一是部分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偏弱;二是电网接入和运行技术有待快速提升;三是生物质能相关技术有待突破。
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业的权利义务,具体实施中由于相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缺乏有力监管等原因,造成对执行不到位的难以实施处罚。
在意见和建议板块,报告从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完善体制机制,统筹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健全政策措施,实现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坚持科技创新,推动解决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6 大方面进行了阐述。
财政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从财政部官网获悉,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文件提出,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广西首次全面系统地就全自治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出台的制度文件,标志着广西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时代。
《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范围、概念和出让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4 种出让方式的出让条件、出让前期工作、出让计划管理以及对符合竞争性出让、协议出让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3 种矿业权出让方式的情形做出规定。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活动,《办法》提出,实施矿业权出让合同管理,明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出让工作的监督权限、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方式。
《办法》明确,对于自然资源部审批权限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特定矿种,须将出让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对非上述矿种,取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环节,改由广西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自治区本级矿业权出让计划,以解决矿业权出让周期冗长的问题,提高矿业权出让工作效率。
广西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负责人表示,《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办法》规范务实,可操作性强,加强了对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为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出让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为广西形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多赢局面打好基础。
下一步,广西自然资源厅将及时关注《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变化,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改进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提高矿业权统筹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