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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20-01-05

小康 2020年36期
关键词:惩戒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全面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形成为动力,以信用服务行业主体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为支撑,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围绕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会议还明确了六个方面的措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规范严重失信主體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等。

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实践,但仍存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关于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部分意见建议情况的通报》,在关于完善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意见建议方面指出:“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措施。部分督查组反映,一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多、认定宽泛,有的失信惩戒措施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容易,信用修复难,影响困难企业享受惠企政策,不利于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议采取措施改善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不合理现象,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的文件,清理和修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罚措施。”

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来提出相应解决措施,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全面落实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人民日报》刊发的署名文章《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指出,要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结算体系建设,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瞄准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全社会都要为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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