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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其对策

2020-01-05王守亮

四川建材 2020年7期
关键词:施工方工期损失

王守亮

(西华大学招投标中心,四川 成都 610039)

0 前 言

2020年春节期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迅速蔓延,我国举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由于疫情传染性强,为了避免疫情大面积蔓延,减少人口大范围流动和禁止多人口聚集,采取居家隔离、延长春节休假假期、工程建设项目推迟开工等一系列防控举措。在建设工程领域,大部分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复工时间难以确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带来经济损失。

1 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定性

首先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事件。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可抗力事件,须满足三个特点,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本次疫情发生及蔓延具备不可预见性,但是对疫情是否可避免和克服问题没有法律层面的统一指导。各地住建厅出台的文件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各司法届对此认识有争议。事实上,自疫情暴发以来,各地政府为防控疫情蔓延,最大限度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采取封城、隔离等非常规措施,从客观上致使人员不能流动、企业无法生产、项目开工遥遥无期,政府举措和企业自身避险需要的确造成施工企业在疫情期间难以继续履行合同的客观事实,施工企业对这些情况是无法预计、无法避免和克服的,疫情符合不可抗力客观事件的三个特点。综上,本文认为本次疫情确认为不可抗力事件。

2 新冠肺炎疫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影响

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造价由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及材料费在建筑工程造价中占比例较大,本次疫情导致项目工期延长、劳务输出及物资紧缺和相应费用上涨,导致施工造价大幅增加,且因停工停产造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都会上升,主要表现如下。

2.1 人工费的变化

建筑工程人工由管理人员、技术工与普通工构成。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相对比较固定,而普通工不需要技术,只是出卖力气,导致人员相对稳定性差,流动性较大,尤其在项目长期停工情况下,可能会在需要开工后短时间找不到人员,造成用工短缺,导致普通工费用上涨,影响工程造价和施工成本。另外,项目管理人员相对稳定,项目的停工对导致工期延长,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需正常发放,也导致施工成本增加。技术工人薪酬一般按照工程量计算,疫情导致工期延长,工程量相对不变,因此,本次疫情技术工人对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影响较小。

2.2 材料费的变化

建筑工程项目材料费由材料价、保管费、运输费及运输损耗。首先,工程材料价格变化,由于此次疫情导致很多行业停工停产,导致建筑材料市场供应和需求不平衡,产能不足造成建材临时短缺,必然造成材料价格上涨。其次,疫情会导致各个地方对道路交通实行管制,道路不通畅,而且很多运输人员无法上岗,必然会导致运输费增加。

2.3 机械费用的变化

建筑工程的机械费指在项目施工作业中发生施工机械及各类仪器使用费或者租赁费,此次疫情导致项目工期延长,机械租赁时间也延长,租赁总费用会增加,导致机械费增长。

3 新冠肺炎认定为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3.1 免除施工企业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了,因不可抗力影响施工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疫情造成工程停工,已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应顺延工期,建设方不应向施工企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3.2 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

首先,价格是市场的真实反映,疫情可能对市场供需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价格,但是价格变化是市场原因,疫情只是导致市场价格变化的外力之一,疫情与合同价格变化无因果关系,无法确认市场价格变化是疫情直接导致的;其次,如前文所述,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只对履约的合同当事人不能违约产生影响,而对合同中的标的、价格、质量等履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基于以上理由,除非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疫情之下甲方无权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理由要求乙方涨价;同理,乙方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甲方降价。

4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施工企业损失分担方式

合同法中针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并没有任何条款。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疫情的指导意见,都主张合同当事人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合理分担疫情导致的损失。至于如何确定“合理分担”,需要从不可抗力不可归责性入手,综合考量分担公平合理性、损失可承担性,并结合建筑行业熟悉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管理专业知识综合权衡,确定“合理分担”的尺度。笔者建议,工程施工合同没有约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损失的分担方式,可以将建设方与施工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作为“合理分担”原则,既能体现公平又具有可操作性。

4.1 关于工期延期处理建议

因疫情和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方提出顺延工期的申请和新的施工方案,详细说明本次疫情防控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至于工期顺延多久,各个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对此有不同的阐述,四川、江苏等省仅在文件中要求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合理顺延工期,未做明确处理意见,云南省则在文件中名曲顺延时间为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之日至解除应急响应之日止。作为施工企业,建议确定从各省启动应急响应之日至施工企业实际复工更合理;却因客观原因致使施工企业不嫩复工,顺延到应景响应解除之日或施工企业具备复工条件因自身原因不能复工的,以建设方复工通知书为准。

4.2 关于工程造价费用调整

1)疫情防控费。为了保障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了疫情防控费用,该费用属于措施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疫情防控费系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法规、政策变化产生费用,应由建设方承担。疫情防控费用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核定实际发生的费用。需要说明的是,疫情防控费系不可抗力产生的费用,应只计算成本,不应计算利润。另外,疫情防控费应纳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范畴,施工企业对该费用使用过程应接收安全文明施工费对应部门的监督和评价。

2)停工费和工地留守人员费。工程停工期间,施工企业投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金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建设方与施工方都没有责任分担对方的停工损失。疫情停工期间,施工企业留守工地事宜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留守方案,确定留守人员的时间、数量、职责、费用标准等并报建设方审核。留守人员的主要目的是照看已完工永久性工程以及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机械等,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留守人员的费用应由建设方和施工方共同分担。

3)人工、机械和材料造价。如前文所述,不可抗力事件对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调整不必然产生法律后果。施工合同中对不可调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通常对不因市场风险而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作了约定,所以人工、机械和材料单价就不会因疫情而调整。而对于可调整固定单价而言,建设方与施工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调价指数或价格风险幅度,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可根据合同约定直接调整。但此时合同单价的调整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不是不可抗力事件的必然结果。

4)疫情人工降效费。疫情期间的人工效率必然降低,主要表现在,施工人员进出工地现场需接受常规防疫检查、消毒以及施工中需佩戴口罩进行作业,这些情况都会对作业人员工作效率产生影响。需要主义,人工降效影响仅仅存在疫情期间复工后和疫情解除前的施工期间,疫情结束后降效因素不复存在。人工降效属于疫情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承担自身损失”的承担原则,人工降效损失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退一步而言,即使人工降效费应由建设方承担,按照现有工程造价管理技术,也很难对疫情期间的人工降效程度做出科学评定和量化,假如建设方不愿协商计价,施工方也很难主张索赔。

5)人员伤亡费和赶工费。疫情期间建设方与施工方各方发生人员伤亡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如果出现建设方要求赶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方的合理要求,按程序编制赶工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方审批,再由双方依据赶工方案协商确定赶工费用。

6)其他费用。由于疫情发生与地震、洪灾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同,不会瞬间爆发;同时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时间正值春节放假,疫情蔓延时大部分工地已停工放假,所以疫情对永久工程的施工现场已经存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造成破坏和损坏,同样也不会造成直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清理及修复费用和投入施工的设备、材料损毁费用也不会发生,因而施工单位对这些费用不能主张与建设方分担。

5 结 语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此次疫情发生给建设方和施工方都造成重大损失,带来的损失具有不可逆的必然性,无论哪一方,都应以理性态度全力以赴进行抗争。工程施工耗费大、耗时长,因疫情造成损失虽然较大,但是可控的。因此,应本着诚信、客观、公正原则,以共赢为大局、以协商为手段,认真分析并全面考量因果,摒弃诉争,与建设方合理分担,携手合作,做到损失整体最小化,共同度过疫情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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