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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研究

2020-01-03张振洲潘义为

水利技术监督 2020年6期
关键词:试验室平行工地

蔡 奇,张振洲,潘义为

(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北京 100038)

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置关口,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靠观察很难判断,需要通过仪器设备等检测手段来获取数据。通常认为,工程质量检测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开展,成果为加盖计量认证标志的检测报告;而质量检验由生产方检验部门开展,成果以检验记录为主,如工序质量检验记录。

1 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工程建设管理逐步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在此基础上,1998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0年实施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材料进场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平行检测等3项质量检测方面的基本制度。

1.1 建筑材料进场检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设立了建筑材料进场检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为施工单位,依据为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适用范围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混凝土。设立建筑材料进场检测制度,主要是针对当时建筑材料、设备等质量缺少保证,赋予施工单位进场检验的权利,以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从该条释义内容看,建筑材料进场检验由施工单位的内设试验室承担,由于当时尚未要求检测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多数施工单位试验室未通过计量认证,试验室检验是一种企业内控行为,所以法规使用“检验”而非“检测”,成果方面只要求“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1.2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设立了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明确取样人员为施工人员,见证方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取样范围为与结构安全有关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样品需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主要是保证取样方法、数量、频率、规格等符合标准要求,保证样品真实反映相应工程部位的质量特性,避免试块、试件作假,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法规刚实施时,建筑行业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范围包括:防水材料、钢筋和钢筋焊接试件、砌筑砂浆和混凝土试块等项目。随着施工单位内部试验室全部改制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单位,建筑行业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范围几乎扩大到所有检测内容。

1.3 监理平行检测制度

法律法规未明确实施监理平行检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应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进行把关。可以引申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应采取检查资料、质量检测等方式,来确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特性是否具备在工程上使用的条件。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监理方式之一平行检验除了包含工序质量平行检验外,也包含原材料平行检测。同期发布的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6规定,工程监理应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的比例,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实物,采用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的方式进行质量抽样检测。

2 水利行业检测规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前,水利部于1997年实施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了建筑材料进场检测制度。2006年后,验收、监理、检测等3部部门规章陆续实施,水利行业检测制度逐步建立完善。

2.1 建筑材料进场检测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建筑材料进场检测制度,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基本一致,只是考虑到水利工程原材料和工程设备有时由建设单位采购,实施主体有所区别。2008年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列出了具体的检测项目和参数,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3部分:水利工程实体、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

2.2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水利行业部门规章中未明确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规定:对与结构安全有关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另外,水利行业一直实行跟踪检测制度,要求工程监理对施工单位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活动进行监督,与见证取样实质上是相同的。为进一步满足现行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可以将跟踪检测制度改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实施后,检测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质量检测单位数量大幅度增加,承担施工单位检测任务的单位均具有相应等级资质,具备了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条件。

2.3 监理平行检测制度

2006年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将平行检测作为除旁站、巡视、跟踪检测之外的第4种监理方式,但并未要求对全部施工单位检测项目开展平行检测,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项目特点和检测成本等因素。《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明确规定的平行检测项目只有混凝土试样和土方试样2项,其他项目和数量可以在监理合同中约定。从监理对施工单位检测项目控制全覆盖的角度看,监理规范规定的平行检测项目明显偏少。

2.4 项目法人检测

2006年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具体实施由项目法人负责。《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对竣工验收检测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不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取消竣工验收检测。2016年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提出了项目法人检测的详细要求。

从监理单位的定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均取决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两者重复开展质量检测的必要性并不大。对项目法人检测的要求缺少法律法规依据,项目法人检测费用一直无法在概算中列支,建议取消项目法人开展检测的要求。

3 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3.1 现状

施工单位开展检测工作的目的是对工程施工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合理选择,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过程控制,满足工程验收需要,向参建各方提供工程施工质量信息。当前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模式有2种。①工地试验室模式。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主要承担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取样和检测,有时也会涉及锚杆、焊缝、基桩等少量实体质量检测内容。该模式是水利工程的传统模式,使用较为普遍,通常情况下工地试验室和施工单位为合同关系,法律地位相对独立。②送检模式。不在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选择工地附近的检测单位进行送样检测,实体质量由检测单位到工地现场开展,中间产品由质量检验部门承担。随着交通条件越来越便利,检测单位数量逐步增多,城市附近的水利工程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多使用该模式。

检测成果分为2类。由工地试验室和检测单位开展的质量检测通常出具检测报告并加盖计量认证标志,由施工单位质量检验部门开展的质量检测因缺少资质通常只提供检验记录。

3.2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工地试验室规模偏小、人均产值偏低、生存压力普遍较大,导致人员和设备配备偏弱、试验室管理不到位。这一问题在中小型工程、长距离引调水工程等项目施工合同额偏小的标段尤为突出。当前工地试验室存在监管盲区,计量认证部门将其作为临时场所不纳入资质评审和日常监管范围,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制定工地试验室的硬件要求和行为规范。可以借鉴交通行业做法,明确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的最低要求,推进工地试验室管理标准化,允许多个标段联合建立工地试验室,从制度上压缩小散乱工地试验室的生存空间。施工单位进场前,应根据试验任务量和工地附近条件,合理选择质量检测开展模式。

(2)检测依据以施工技术标准为主,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很少,提出检测要求的主体不均衡。一方面,说明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检测内容过于全面,尤其是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不仅项目齐全,而且检测参数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说明建设、设计单位提出检测要求的主动性不够,很少根据工程实际提出反映工程特点的检测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明确各类标准的层次。由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作为第一层次,规定最少但必须强制执行的检测项目;施工规范、工艺标准作为第二层次,规定较为全面的推荐性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标准作为第三层次,规定较为全面的推荐性检测方法。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工程实际明确检测的依据、项目和方法。

(3)质量检测项目不均衡。一方面,所有的原材料进场时均由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当前的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时期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水泥、钢筋等主要原材料的质量较为稳定,不合格的情况很少,检测必要性有所降低;有些使用量较少的原材料很难找到具备能力的检测单位,检测成本高效率低。另一方面,金属、机电产品进场时很少开展检测,仅仅以检查资料和外观的方式进行进场联合验收,往往漏掉许多质量缺陷,给安装施工和后期处理留下隐患。再者,单元(工序)验收评定注重施工过程控制指标,而对实体质量检测结果的要求偏少,主要是由于验收制度未实行验评分离、实体质量无损检测方法不多,需要对金属结构、机电、大坝等具有水利特色的实体质量无损检测技术开展研发。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的部分检测项目开展不规范。当前原材料检测工作较为规范,但灌浆效果压水试验、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运行试验、混凝土拌和物性能、混凝土拌和前骨料检测等项目多由施工单位或作业队自行开展,仅出具试验记录作为单元工程的验收依据。原因主要有2个方面:①检测与检验的界限无论是在规程规范的规定中还是实际执行中的界限均比较模糊,传统上认为一些检测项目属于工序检验的范畴;②验收标准规定不具体,未明确规定工序检验项目的检验成果要求。为了统一认识和操作方便,可以在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规定: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的检测项目,如果用于工程验收,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并提供加盖计量认证标志的检测报告作为验收依据。

(5)抽样方法不科学。目前水利工程检测按固定比例或最少限值取样,为非统计抽样方法,优点是操作简便,缺点是抽样数量缺少理论基础,未考虑施工方质量水平、检验的成本、施工方和出资方的抽样风险水平等影响因素。现行国家抽样检验标准早已采用统计抽样理论,2002年后住房建筑行业已经陆续采用。可以引用国家抽样标准,对检测项目采用统计抽样,为简化操作选用计数型单次抽样方案,施工单位可选用GB2828的Ⅱ类检查项目。允许根据检测结果动态调整检测的宽严程度,施工质量水平波动较大不合格项目增多时加严检测、提高抽样比例,施工质量水平稳定且合格时放宽检测、降低抽样比例。

4 监理单位质量检测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4.1 现状

监理单位开展检测工作的目的是对施工单位的检测工作进行复核和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用原材料质量、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控制情况,向参建各方提供工程施工质量信息。由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对监理单位检测能力没有要求,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普遍不具备质量检测资质和能力。平行检测开展的模式有2种,使用建设单位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和送样到工地附近的检测单位。跟踪检测普遍开展,见证检测却很少开展。

4.2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平行检测项目过多,跟踪检测做法不规范,见证检测很少开展。虽然监理规范规定的平行检测项目只有混凝土试样和土方试样2种,实际执行中由于监管人员的理解偏差,经常要求平行检测施工方开展的所有检测项目,尤其是对各类原材料的平行均进行检测,重复检测的实际效果既不明显,检测成本又大幅增加。监理单位开展检测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施工单位的检测工作进行复核和监督,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测、见证检测的监理方式均是可行的。可以兼顾检测项目特点和经济成本,选取合适的监理方式对施工单位检测项目全覆盖。比如:对原材料主要开展见证检测,对钢筋机械连接套筒、止水等质量问题较多的原材料开展平行检测,对灌浆效果压水试验、基桩完整性等重要隐蔽工程实体质量开展平行检测或旁站,对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行试验等不宜重复开展的实体检测项目开展旁站,对工地试验室的日常检测工作开展巡视等。

(2)平行检测成果不能有效运用。相对施工单位检测数量,平行检测的抽样比例较低,当平行检测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往往难以否定施工单位检测结果。《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当平行检测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结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实际工程中,往往陷入多方扯皮,结果不了了之。究其原因,主要是抽样方法不科学,如果引用国家抽样标准,当施工单位选用GB2828的Ⅱ类检查标准时,监理单位可选用GB2828的Ⅰ类检查标准开展平行检测,当平行检测结果不合格时,直接判断检验批次不合格就有了理论依据。为提高监理检测的权威性,保证工程质量,可以在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规定:监理检测不合格,或施工单位自检不合格,对应工程实体不得进行验收。

5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05年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要求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检测行业改革由此开启。2008年实施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检测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原施工单位试验室纷纷转企。据调查,当前具有水利资质的检测单位主要由原科研院所试验室、施工单位试验室和新注册成立的私营企业组成,注册资金主要集中在100万~200万元之间,每家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数量主要集中在10~40人之间,检测单位的规模和能力均需要进一步提高。

虽然水利工程检测单位的数量往往最多,但从合同关系上看,检测单位受施工、监理、项目法人委托开展检测业务,这种委托关系不能免除委托方的质量检测责任和义务,检测单位主要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不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

6 研究启示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的改进,需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监理工作、检测单位受相关参建单位委托开展检测工作的地位。

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除了开展监督检查并实施责任追究,还应注重行业的培育发展,下一步可以结合国务院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指导精神,拓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发展空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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