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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探讨

2020-01-03

山西交通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防护用品救援费用

刘 佳

(山西省交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山西省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32)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空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任何行业,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平稳向好,必须要投入安全生产费用[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包含安全技术、财务会计等,属于交叉学科,其专业性较强。与国外安全管理体系相比,我国的安全管理起步晚,基础薄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发展。

1 研究意义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此外,据有关资料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无论在事故数量还是在死亡人数上都呈现稳定增长趋势[2]。交通事故的诱因是复杂的,高速公路作为高速公路运输系统的一份子,只有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改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才能充分发挥高速公路交通性能,保证高速公路运输系统运营安全,减少公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损失。

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交通运输等九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进行了规范和指导,该《办法》所说的交通运输企业是指“在公路、铁路、水路、管道等基础设施上,以机动车、火车、船舶及管道为工具进行旅客、货物或气体、液体等运输的企业”,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未作明确说明,致使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开展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范围研究。

2 提取标准探讨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基数,根据运输业务类型分别按照1%或1.5%平均逐月提取,即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平均逐月提取,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平均逐月提取。参考上述规定,以设有多个运营管理分公司的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为例,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基数、提取比例分别进行探讨。

2.1 提取基数探讨

高速公路营业收入可以间接地反映安全投入需求,对于设有多个运营管理分公司的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建议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基数。

对于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下属的运营管理分公司,由于各运营管理分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的确定不一定是必须的,所以建议可不确定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其安全费用的投入可待上级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由其根据各运营管理分公司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确定。

2.2 提取比例探讨

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基数,按照1%的比例进行测算,所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不一定满足安全投入需求。如果不满足安全投入需求,尚应考虑重要结构物的影响,建议按照(1+隧道里程/运营里程)%确定提取比例。

因为隧道运营安全是交通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的核心内容,其所需要的安全投入也较一般路段大,所以确定提取比例时应考虑隧道占比。以隧道安全投入需求为例,交通安全设施方面,隧道除常规的交通标志、标线等,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尚需张贴立面标记,为增强隧道轮廓的辨识度,还需设置反光环等改善安全条件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方面,隧道管理站人员除需配备反光背心等常规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需配备消防服、防毒面具等非常规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方面,隧道可能还需配备消防车等大型设备。

综上所述,设有多个运营管理分公司的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时,建议先综合考虑提取基数和提取比例确定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也就是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基数,按照(1+隧道里程/运营里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再根据各运营管理分公司实际情况,由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动态调整确定各运营管理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

3 使用范围探讨

由于《办法》发布时间较早,且国家近年来修订了诸多法律法规,《办法》中针对交通运输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能完全适用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需要根据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满足其运营安全需求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此外,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在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常出现养护维修费用与安全生产费用支出项目混淆不清的现象。例如,更换损坏的护栏、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对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安全检测,这些费用是由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还是由养护维修费用支出,尚需深入研究确定。因此,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3.1 使用类目探讨

《办法》中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类目共有十类,这些使用类目并不能涵盖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需求。建议通过整理分析党中央、国务院、交通部、省委、省政府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并结合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在《办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类目。具体建议如下:

a)增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要求交通运输企业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国务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应将其纳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类目中。

b)增加雾区引导防撞系统等用于提升公路通行环境的安全生产产品、项目。因为现阶段我国应对浓雾天气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进行限制,其缺点是依靠驾驶员经验估算与前方车辆的距离[3],主观性较强;目前我国高速公路雾区交通诱导和监测预警研究成果基本成熟,可尝试安装雾区引导防撞系统等安全产品。

c)增加企业应急抢险救援基金,以提高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确保高速公路抢险保通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3.2 明细清单探讨

依据《办法》,将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配备、维护、保养日常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列入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类目,但是这三类使用类目操作性不强、容易出现混淆,因此有必要制定详细的明细清单。具体建议如下:

a)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方面 并不是所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均要由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例如,进行专项养护施工作业时,如果安全标志(施工距离标志、限速标志等)、缓冲实施(安全锥、隔离墩等)、警示灯具(闪光灯、夜间照明设施等)已在养护工程专项安全费用列支,则不应在安全生产费用中重复列支。

b)日常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方面 应急救援物资应按照“分级建立、高效处置、平急结合、节约实效”的原则进行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应设两级,二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应配备使用频次高、时效要求强、操作较简单的中小型抢通救援物资装备,一级应急救援物资中心应配备应急处置能力强、平时不常用、社会征用难的大型专业性抢通救援物资装备。上述各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的物资储备清单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c)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方面 安全防护用品的种类较多,凡是在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范围内的均可在该类目中列支。

4 结语

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安全生产费用的支撑,只有切实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4]。由于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研究较为欠缺,因此本文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了探讨,主要建议如下:

a)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考虑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隧道等重要结构物占比等因素;对设有多个运营管理分公司的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来说,应按照上述原则先确定其安全生产费用,再由大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根据各运营管理分公司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费用。

b)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应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企业自身情况进行确定,此外,为加强可行性,应对使用范围进行细化,制定明细清单,明确应列入安全生产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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