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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政策发展与实践研究

2020-01-02肖发宝豆长明齐翠翠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安徽科技 2019年12期
关键词:阶段政策金融

文/肖发宝 豆长明 齐翠翠(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6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7 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随着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政策出台,绿色金融由此步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为了更好推动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本文围绕绿色金融政策发展与实践开展相关研究。

一、绿色金融政策发展现状

1.发展阶段

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发展大致可细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为初步萌芽阶段、快速发展阶段、体系完善阶段、承担大国责任阶段。

(1)初步萌芽阶段(1981—1994年)。1981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经济杠杆”具备的提高资源效率、推进污染治理能力开始受到各界重视。而随着《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发布,环境保护、污染控制等工作获得了进一步的资金保障。在初步萌芽阶段,我国政府认识到了“经济杠杆”在解决污染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2)快速发展阶段(1995—2011年)。随着政府对环境问题重视的提高以及环境治理经验的积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制定速度加快,《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指南》《2010 中国绿色信贷发展报告》等信贷政策相继出台,保险与证券行业的绿色金融政策也实现了全方位的进步。在快速发展阶段,我国绿色金融行业的发展方向在政策的支持下得以明确,可持续的环境治理结构逐步建立。

(3)体系完善阶段(2012—2016年)。为满足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创建需要,这一阶段我国绿色金融产品日渐丰富。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了绿色金融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性,《绿色信贷指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国家也提出了建设绿色金融体系的目标。在体系完善阶段,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进一步丰富,并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绿色金融体系。

(4)承担大国责任阶段(2016 年至今)。2016 年我国在杭州峰会发布《G20 绿色金融综合报告》,提出了提供支持绿色投资的政策信号、推广绿色金融自愿原则、扩大能力建设网络等一系列供G20 和各国政府自主考虑的可选措施。同时,出台推进绿色金融改革的政策措施,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初步建立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在承担大国责任阶段,我国的绿色金融改革不断推进,绿色金融逐步实现国际与国内统筹发展。

2.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现状

随着绿色金融政策的日渐成熟,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逐渐改善。2010—2015 年,我国公共财政支出中污染减排资金投入金额分别为310 亿元、250 亿元、350 亿元、330亿元、300 亿元、310 亿元,资金投入存在由震荡转为逐渐稳定趋势。2013—2016 年,我国节能环保项目及服务的绿色信贷年末余额分别为36753 亿元、44182 亿元、52992 亿元、64940 亿元。绿色信贷规模持续扩大,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密集出台有直接联系。

二、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政策发展存在的问题

1.未能完全满足生态环境投资需要

现阶段我国生态环境投资需求缺口仍然较大,据有关机构调查,“十三五”期间我国绿色投资总需求在10 万亿元左右,而财政投入大约只有1.5 万亿元。此外,内化环境外部性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由此引发的“棕色”投资过度、“绿色”投资不足等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2.认定标准与评估体系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对绿色金融的“绿色”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面临着较高的“洗绿”与“漂绿”风险。以绿色债券为例,现阶段,我国传统的债券主要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负责绿色债券的认证工作,但这一过程中专业环境咨询研究机构并没有较好参与,绿色债券项目的环境绩效认定的可信度有待提升。

3.缺乏金融机构内外部激励约束机制

为提高绿色产业的经济价值,当前我国主要采用政府贴息、补贴等政策,该类政策的总体支持力度较小且手续较为复杂,对于涉及面较高、数量较多的中小企业,绿色金融政策往往无法有效发挥自身的激励作用。此外,部分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金融政策的过程中,往往会对一些界限不清、条件不符合的项目和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由此引发的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

三、绿色金融领域创新发展探索

1.明确绿色金融标准

为推动我国绿色金融领域创新发展,首先必须划清“绿色”范畴,明确“绿色”定义,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并体现中国特色。近年来我国银保监会提议将铁路线路的建设纳入绿色信贷统计,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建议采用缩小、修改口径的应对方法,在相关制度未建立时采取保守策略、审慎原则,加强质量控制,避免绿色金融风险的出现。

2.构建系统评估方法

系统评估方法的构建应以环境绩效为导向,并真正体现绿色金融及项目在促进绿色发展能力等方面的环境效益,以此有效预防“漂绿”“洗绿”问题出现。应尽快出台一套科学完善的环境绩效评估方法,如利用生命周期分析(LCA),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经济等多方面维度,配合政策评估与绩效分析,为我国金融政策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3.探索绿色债券、绿色基金

绿色债券、绿色基金可较好服务于我国金融政策的发展完善。绿色债券的探索可选择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长江沿岸等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并根据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等特点明确绿色证券发行的重点方向和工作目标。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为例,绿色债券需关注的重点对象与具体工作目标应为集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与分散排放的农村污水的处理。绿色基金的探索应立足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需求,土壤治理、水环境治理、雾霾治理、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均属于绿色基金的应用范围。建议结合环保专项资金投放方向确定政府出资的合理规模,建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建立商业化的运作机制,组建专业化的投资团队,结合实际选择绿色的合理投资领域,建设透明流程项目评价管理标准,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节约资源技术开发产业,支持相关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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