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测护航教育督导转型升级
2020-01-02顾乃肖
顾乃肖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意见》中9 次提及“评估监测”,不仅进一步确立了教育评估监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也为我们始终坚持以质量监测为重要抓手,推动“长牙齿”区域教育督导向“教育生态优化的利器”转型升级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014 年,江苏省苏州市积极响应教育部构建区域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教育督导体系的要求,在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指导下,成立了江苏省首家独立建制、全员配置的苏州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不仅从体制机制上破解了教育督导“评估监测”职能发挥的难题,而且较好地承担了区域教育生态优化的“守望者、预警者、突击手”的角色。
一、让质量监测成为区域教育生态健康的守望者
开展全面系统的教育健康体检,是打开区域教育生态“灰箱”、提高区域教育督导精准性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开展学业质量“常态体检”。苏州市连续5 年对全市初中学生开展全方位、追踪式的学业质量监测,测评框架既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学科的学业发展情况,也包括学生的学习状况、家庭环境因素、学校环境因素、学校的教育氛围和教师的身心及职业发展等相关信息,并通过将七年级学生倒追至小学六年级的方式,测评全市各小学的教育质量发展状况。仅2019 年,就向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全体小学、初中出具3400 余份监测报告。另一方面,开展热点难点“专项体检”。2019 年,苏州市开展了中小学课程开设、中小学生近视、初中生心理健康等现状专项监测,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了数十份决策咨询报告。
二、让评估监测成为教育生态问题的预警者
教育生态优化的过程不可能始终直线运行,难免发生偏离,因此需要对它的运行过程进行及时的监测预警。
首先,前移“防线”,厘清市级监测职能定位。目前,国家、省级层面的质量监测主要以抽样方式进行,难以深入学校这个最微小的教育“细胞”。县域层面受机构设置、专业力量等限制,难以独立开展监测工作。从苏州市实践来看,市级层面监测恰好弥补了重心下移真空,在借力国家、省级层面监测,统筹大市、县域层面监测,指导校级层面监测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其次,设置“准线”,构建学业生态健康指数。苏州市在学业质量监测体系中精选了与学业生态密切相关的17 个关键指标,构建了学业生态健康指标体系。我们将这些指标以指数的形式呈现,通过呈现大市在各维度高、中、低三个水平的占比,来构建学业生态健康指标体系中各维度的常模标准;通过刻画区域和学校学业生态的典型特征,预警区域和学校在学业生态方面的薄弱点。同时,我们也参照国家、省级监测的有关数据,通过将苏州市监测数据放置在全国质量监测的坐标系中,找准苏州市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坐标和位置。
最后,明确“底线”,提供教育生态问题预警。苏州市采取“追踪监测、周期监测、热点监测”三种方式,主要开展了四类预警:对学业质量负增值严重的区域和学校进行增值预警;对区域内校间差异情况进行超标预警;对学校执行国家课程、学生的睡眠时间、近视情况、作业负担等情况进行问题预警;对学业支持等关键指标进行基于区域常模的偏离预警。这些预警为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督政、督学职责提供了更加科学、精准的依据。
三、让质量监测成为教育生态治理的突击手
优化区域教育生态,要求我们不能满足于当个发现问题的观察员,更需要我们勇于成为解决问题的行家能手。
首先,坚持人才优先,建好三支队伍。一是以教研员和一线名优教师为主体的队伍,主要承担监测命题、报告撰写、结果解读等职责;二是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主体的队伍,主要承担监测组织实施、结果运用、情况整改落实等职能;三是通过微监测、微调查课题公开招标,延请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的专业力量助力苏州市评估监测工作。
其次,坚持互联互通,管好数据资源。《意见》指出,整合构建全国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苏州市目前已经初步构建了统一入口、多个终端、多维用户、多层功能的教育质量监测信息化平台,对评估监测工具研发、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分析系统和数据可视化系统进行了整合。未来,我们将加快推进实现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资源共享、数据互通,为教育生态治理提供更加便捷的路径。
最后,坚持立行立改,用好监测结果。质量监测的根本价值在于监测结果的高效运用,苏州市建立了“测评结果—研读数据—精准诊断—合理归因—科学定策—靶向改进—后效测评”的区域监测结果运用闭环,形成了“反馈+培训”“上门反馈”“一对一反馈”和“社会发布”等层级反馈模式,将监测结果运用与一定程度的“问责制”结合,把监测结果的实践改进效果纳入督导部门的政府教育目标责任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