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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并购方式对税收结果的影响

2020-01-01梁伟旋

营销界 2019年32期
关键词:印花税合计所得税

梁伟旋

CY公司与SL公司签署了资产收购协议书,CY公司以自有的5亿元现金收购SL公司合法持有的60亩土地(帐面净值为6200万,转让值为13000万)、25000平方地上建筑物(帐面净值为15500万,转让值为19000万)以及生产设备(帐面净值为20000万,转让值为18000万),为达到上述目的,可采取的并购方式如下:

并购方式一、CY公司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收购SL公司的资产,产生的税收如下:

SL公司应纳税如下:

(1)转让土地应缴纳增值税:13000/(1+10%)*10%=1181.82万元。

(2)转让建筑物应缴纳增值税:19000/(1+10%)*10%=1727.27万元。

(3)转让设备应缴纳增值税:18000/(1+16%)*16%=2482.76万元。

以上应缴纳增值税小计为5391.86万元。

(4)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81.82+1727.27+2482.76)×(7%+3%)=539.18万元。

(5)应缴印花税合计:16.00+5.40=21.40万元。。

(6)应缴土地增值税,按几步计算:

①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的转让收入:13000+19000=32000万元。

②扣除项目金额:A:土地扣除金额为6200万元;B:建筑物扣除金额为15500万元;C:与转让有关的税金:1181.82+1727.27+290.91+16.00=3 216.00万元。D: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200+15500+3216=24916万元。

③增值额:32000-24916=7084万元。

④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7084/30316×100%=28.43%。

⑤由于本次转让增值率为28.43%,所以其土地增值税额为7084*0.3=2125.20万元。

(7)应缴企业所得税:(50000-6200-15500-20000-5391.86-539.18-21.40-2125.20)×25%=55.59万。

SL公司应缴税费合计:5391.86+539.18+21.40+2125.20+55.59-5391.86=2741.37万元。

CY公司应纳税如下:

(1)契税:(13000+19000)*3%=960.00万元.

(2)印花税:(13000+19000)×5÷10000+18000×3/10000=21.40万元。

CY公司应缴税费合计:960.00+21.40=981.40万元

SL及CY公司在本次资产转让中应缴税费合计:

2741.37+981.40=3722.77万元

并购方式二、CY公司通过先投资后股权转让方式收购SL公司的资产,即SL公司以土地60亩、建筑物25000平方、生产设备作价49100万元投资成立新公司SLQ,3个月后,SL公司再将所持有的SLQ新公司股权以5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Y公司。产生的税收如下:

其中:投资阶段产生的税收

(1)增值税:

土地12500/(1+10%)*10%=1136.36万元。

建筑物18600/(1+10%)*10%=1690.91万元。

设备18000/(1+16%)*16%=2482.76万元

以上应缴纳增值税为:1136.36+1690.91+2482.76=5310.04万元。

(2)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136.36+1690.91+2482.76)×(7%+3%)=531.00万元

(3)土地增值税0万元

(4)应缴印花税合计:15.55+5.40=20.95万元。

(5)应缴纳契税:0万元

(6)企业所得税 (49100-6200-15500-20000-5310.04-531.00-20.95)*25%=384.50万元

投资阶段税费合计:5310.04+531.00+20.95+384.50-5310.04=936.46万元。

其中:股权转让阶段产生的税收

(1)应缴纳印花税合计:25.00+25.00=50.00万元。其中CY公司及SL公司各25万元。

(2)企业所得税:900*0.25=225万元

转让阶段税费合计:25+25+225=275万元。

先投资后转让全程应缴纳税金6246.50+275=6521.50万元,其中5310.04万元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交税为6521.50-5310.04=1211.46万元。

并购方式三、CY公司通过先分立后合并方式收购SL公司的资产,即SL公司将土地60亩、建筑物25000平方、生产设备(包括相应的负债)保留在SL公司,其他不相关资产和负债分离设立一家新公司SLQ,过一段时间后CY公司对新的SL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合并。产生的税收如下:

分立阶段税费合计0万元。

合并阶段税收结果为:

(1)应缴纳印花税合计:25.00+25.00=50.00万元。其中CY公司及SL公司各25万元。

(2)应缴纳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公允价为50000万元,而合并时的土地、厂房、设备的资产净值为别为6200万、15500万、20000万,所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00-6200-15500-20000)*25%=2075万元。

合并过程应缴纳税金:50+2075=2125万元。

先投资后转让全程应缴纳税金:0+2125=2125万元。

通过对CY公司并购SL公司的三种收购方式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先投资后股权转让方式产生的税负最小。一般来说,每个并购企业都有各自的优劣势,需要结合并购目标,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对各并购方案进行综合的思量,进行有效、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从而选择出最适合各并购主体的并购方式,从而达到预期目标和多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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