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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路径探析

2019-12-30李春艳

时代金融 2019年32期
关键词:长效机制内部审计

李春艳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国有企业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探讨国有企业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路径,为国有企业打通内部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内部审计  审计整改  长效机制

审计整改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最后一公里”,是内部审计履行监督职责的关键环节,也是内部审计发挥增值作用的直接体现。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强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审计整改流于形式、“屡审屡犯”“屡改屡犯”的问题仍然很普遍,审计发现问题未能得到彻底有效整改,审计成果运用不充分。

一、国有企业审计整改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一)审计整改缺乏制度依据

由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相关管理制度中普遍未对审计整改作出硬性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过程中承担的职责未得到明确,审计整改工作的强制性缺乏制度支撑,内部审计部门在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中权威性和执行力不足,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的积极性不高。此外,由于国有企业普遍未制定较为具体的审计整改操作流程,审计整改工作缺乏条理性和规范性,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对待审计整改工作的态度较为随意,审计整改的整体效果不佳。

(二)审计整改缺乏可行标准

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审计报告、意见或决定中,被审计单位则按照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或决定中的要求进行整改,但对性质不同、类型不同以及重要程度不同的审计发现问题,均适用统一的整改要求,而不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标准,“一刀切”的审计整改方式缺乏可行性。内部审计部门由于缺乏明确的审计整改验收标准,在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完成整改时缺乏依据,导致审计整改验收工作走过场;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的审计整改要求不理解,导致审计整改工作流于形式。

(三)审计整改缺乏持续跟踪和检查

审计整改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缺乏长效性措施,具体表现为:一是内部审計部门通常以收到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报告作为完成整改的认定依据,对审计整改报告的内容审查不细致,审计整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保证;二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未能做到“举一反三”,整改的对象局限于审计报告、意见或决定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容易出现“屡审屡犯”“屡改屡犯”的情况;三是针对审计整改周期较长、存在重大风险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未委派审计人员持续跟踪落实,问题产生的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导致审计整改管理未能形成闭环。

(四)审计整改缺乏考核和问责

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整改不力行为,例如: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整改、未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审计整改反馈结果不真实、拖延整改、屡审屡犯等,内部审计部门缺乏有效的处理措施和手段。内部审计部门通常未被赋予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的权限或者问责的力度较弱,审计整改结果也未纳入企业的考核指标中,导致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的权威性较弱,不能通过考核或者问责的方式约束审计整改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因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审计整改不力的行为未得到相应惩戒,审计整改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五)审计整改缺乏合作和联动

审计整改目前还缺乏一种有效的合作和联动机制,审计结果仅停留在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协作配合较少,仅由内部审计部门独自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未能有效利用其他职能部门在审计整改过程中的联动作用,部分审计发现问题是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的,还需要其他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支持。此外,由于内部审计部门本身在企业中的地位普遍不高、影响力和权威性不足,且审计人员力量相对薄弱,仅凭内部审计一股力量很难覆盖审计整改工作的方方面面,审计整改工作需要发挥其他职能部门的力量。

二、国有企业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制定审计整改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建立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的第一步,解决当前审计整改普遍无制度、无标准、无依据的问题。国有企业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整改方面的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一是通过制度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内部审计在审计整改工作中负有跟踪督促职责,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义务和责任,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通过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保证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细则内容要涵盖审计整改的范围、内容、流程、要求、责任人、时限、验收标准及整改不力的处理措施等。通过制定明确的审计整改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内部审计部门依规履行审计整改督促职责,被审计单位依规承担审计整改责任,审计整改形成闭环管理。

(二)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分类整改机制

审计整改标准是否合理和可行决定了被审计单位能否将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到位,整改验收标准是否明确决定了内部审计部门能否有效发挥督促作用。企业要提高审计整改的完成效率和效果,必须解决当前审计整改标准过于笼统、缺乏可行性的问题。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分门别类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改和验收标准,笔者建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可参照以下分类方式制定审计整改标准:

1.需要限时完成整改的问题。此类问题特指通过采取一定的控制措施可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纠正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可强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将问题整改完毕。例如,制度内容有瑕疵,内部审计部门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在收到审计意见的次月按审计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就必须制定审计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目标、时限及责任人,并定期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推进情况,直至审计整改完成为止。

2.既成事实、已无法纠正的问题。此类问题特指已经发生但无法重新纠正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针对此类问题采取措施进行后续规范。例如,审批程序倒置问题,在既成事实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已经无法对该问题重新进行修正,内部审计部门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举一反三”,并采取完善内控制度、严格审核和审批流程、加强业务技能培训等措施加以规范,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3.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或存在损失可能性的问题。此类问题特指企业存在一定风险的问题,未来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但损失的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内部审计部门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持续跟进并定期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风险变动情况。例如,投资项目因政策变更存在违约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内部审计部门持续跟踪风险变动情况,直至所有事项的风险得到控制或消除为止。

4.审计发现的重大且未完结的涉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内部审计部门并非诉讼案件的专业管理部门,但内部审计部门可对涉诉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持续按照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推进涉诉案件的解决,内部审计部门须持续跟踪涉诉事项的变动情况,直至涉诉事项解决为止。

(三)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促机制

内部审计部门承担审计整改的跟踪督促职责,要解决当前审计整改后续工作无人跟进的问题,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常态化。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审计整改跟踪督促机制:一是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所有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登记,并设定台账负责人日常维护和更新台账内容,内部审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要求被审计单位定期提交审计整改进度报告,台账负责人按照审计整改制度规范的要求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完成一项核销一项,对账销号;二是深入被审计单位现场进行检查,为进一步验证和核查审计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有无“屡改屡犯”“屡审屡犯”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要将审计整改现场检查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可选取一定期间作为每年的“审计整改检查月/周”,强化审计整改检查在被审计单位中的影响,日常工作中则可不定期选取被审计单位进行抽查。

(四)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审计结果实行“一果多用”的信息共享方式,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共享至企业的经营、投资、财务、风控、人力、法务等管理部门和内部监事、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推动审计整改与规范企业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建立企业审计整改的联动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实现多部门联动整改。例如,将审计信息共享至风控部门,支撑风控部落实风险预警、跟踪、管理责任,尽最大可能帮助风控部履行职责;将审计信息共享至内部监事,由内部监事在日常履职过程中跟踪落实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有效的抓好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共将审计信息共享至纪检监察部门,实现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更好履职。

(五)建立审计整改考核和问责机制

1.审计整改考核方面:一是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由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拟定审计整改方面的考核标准和实施相应的考评工作,有效提高被審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二是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企业内部信用等级评定指标体系中,作为被审计单位获取母公司资金支持的信用评级标准之一,为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提供定价依据;三是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提拔、评先评优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促进企业优化干部队伍管理的同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将审计整改责任落实到位。

2.审计整改问责方面:一是通报批评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党委(党组)和董事会汇报审计整改结果,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在会上进行通报批评;二是对通报批评后仍然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督办整改的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下发整改督办通知,责令其执行,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三是对拒不配合审计工作、审计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问责,企业可在纪检监察明确的问责范围之外,赋予内部审计一定的问责权限,实施相应处理处罚,强化审计整改工作权威性,提升内部审计监督的地位。

(作者系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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