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透明度国际标准及我国实践
2019-12-30张峰
张峰
摘要: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者控制所发生交易实际利益的自然人,以及对法人或法律安排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人员。本文主要讲述我国按照FATF建议要求,确保预防法人和法律安排不被滥用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犯罪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融资 义务机构 受益所有人
一直以来,因收益所有人透明度不高,容易成为洗钱和恐怖分子滥用的犯罪工具。为此,2012年FATF40条建议(新)24条与25条中,明确了法人和法律安排受益所有人透明度建议。为帮助各国更有效执行建议,FATF于2014年发布了《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受到世界银行、联合国安理会等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可。就我国而言,按照FATF建议要求执行。
一、《指引》概述
(一)《指引》的内容与要求
1.《指引》的目的与意义。《指引》是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24关于法人受益所有人透明度、建议25法律安排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标准的解释或细化,旨在帮助各国更加有效地执行建议。
2.《指引》的逻辑关系及核心内容。《指引》的目标是预防法人和法律安排被洗钱和恐怖融资等有关犯罪滥用。《指引》的核心内容为:通过建立机制,确保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准确、完整、最新、及时可得、可利用等。
3.《指引》与建议24、25及其他建议的关系。履行建议24、25规定的义务依赖于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按照建议10和建议22收集和持有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执行建议10和建议22获得的信息是执行建议24、25的基础与前提。
4.国际合作。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由于法人和法律安排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法人和法律安排的种类、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制和监管环境、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风险状况等因素不同,因此对受益所有人信息要求也各不相同。
(二)《指引》关于加强法人受益所有人透明度的措施(建议24)
1.了解与法人有关的风险。《指引》27条规定:各国必须了解法人及其有关风险,建立以下机制:(a)对法人进行识别并描述其种类、形式、特征;(b)识别和描述法人创立的过程以及获得、记录法人的基本信息和收益所有人信息;(c)使以上信息公开利用《指引》28条规定:各国需对法人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作为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整体风险评估的一部分,应考虑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特定国家适用的环境(条件)问题。风险评估不仅要考虑影响法人的国内因素,也应考虑跨国集团法人面临的国际环境,对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法人机构,需引起额外关注。
2.基本的受益所有人信息。《指引》29、30条对公司注册机构获得的信息为:公司的名称、注册证明、法律形式、注册办公地址、基本的管理权力(如:公司章程、细则)和董事名单,并保障公司注册机构持有的信息公开可得。《指引》31条对公司应获得并记录的信息要求为:除公司注册机构应获得的信息外还需要登记公司股东或成员的基本信息,包括每位股东持有的股票数、股票种类(包括相关投票权)。
3.受益所有人信息。《指引》32条规定:各国应保存完整、准确和及時的法人受益所有人信息,保障其主管部门能及时获得这些信息。法人受益所有人信息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核实最终控制法人所有者权益的自然人身份;如果怀疑所有者权益控制者不是受益所有人,或者自然人没有通过所有者权益控制法人的特殊情况需识别能用其他方式控制法人的自然人;仍然不能识别受益所有人信息时,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核实法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身份。
4.加强法人透明度的其他措施。《指引》第34条规定,各国应执行以下基本要求以加强法人透明度:(a)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即在法人设立时,这些信息应该是有效的和准确的,并且在法人存续期内及时更新这些信息;(b)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各国确保对不能执行建议24要求的行为进行追责,且过罚相当;(c)各国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掩饰公司所有人的各种行为,包括无记名股票、无记名股权证、代理股东和代理董事。《指引》第35条、第36条是对第34条的要求,要求各国采取措施预防无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权证、代理股东、来历董事被滥用。
(三)《指引》关于加强法律安排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措施(建议25)
《指引》中的法律安排主要指信托业务,受益所有人信息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果有)、受益人的身份信息,或者最终对信托有效控制的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其他为信托提供服务的被监管对象例如信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要求与法人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二、我国实践
2017年、2018年出台相关文件,就金融机构加强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有关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明确了目标、方法和途径。然而就实践情况,选取某市部分金融机构开展调研,总体情况显示受益所有人透明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工作进度参差不齐
总体来讲全国性银行系统内分支机构链条长、逐级部署耗时长;地方性银行工作部署传导快,但因技术手段落后,客户基数相对大等客观因素,工作进度也不尽如人意。
(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义务机构对新规掌握不够,理解不透。调查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的认识误区:将受益所有人混同于原先要求识别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同时简化或豁免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2.义务机构尚未形成与新规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地方性法人银行则普遍存在反洗钱工作集中在个别部门,“政不出中枢”的不合理现象,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进一步暴漏了现有机制的不合理性,并集中表现为受益所有人识别的责任归属在柜员、客户经理等营销条线和反洗钱岗位人员等内控合规条线间扯皮推诿。
3.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目前尚缺乏权威有效的信息和数据来源。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目前政府主办的公信力最高查询平台,但该平台尚未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种类和内容做明确要求和硬性约束,系统对企业股东及出资信息的公示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导致公示的股东、高管信息和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情况也经常出现。
4.政策宣传力度不足,社会公众缺乏必要的认知度。 据调查,金融机构在新规执行中反映最集中的障碍就是客户的不配合甚至抵触。有的客户答应提供资料,但在落实办理的时间上一再推延或提供瑕疵信息,有的干脆以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为由拒绝提供。
三、相关建议
(一)明确负责法人和法律安排受益所有权透明度的主管部门
一是明确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各自职责。由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加强法人和法律安排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总指引,相关成员单位根据监管的行业实际,制定行业性的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指引或规则;二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法人和法律安排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高低确定相应的措施或机制。
(二)尽快将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投资咨询公司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掌握着大量有价值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在日常业务中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滥用的可能性极高,同时也是法人和法律安排的服务提供者。为此,应尽快赋予其反洗钱义务,是满足FATF建议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然要求。
(三)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是确保受益所有人透明度提升的有力保障
充分利用大数据确保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人基本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查询,并保障反洗钱部门和执法部门除能查阅基本信息外,可以及时查阅受益所有人的完整信息。
(四)强化金融机构关于受益所有人的客户尽职调查能力
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对受益所有权的概念、范围、以及具体的尽职调查措施等内容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反洗钱义务履行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社会持续宣传
重点宣传客户享有良好金融服务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形成良好的反洗钱客户基础。
参考文献:
[1]霍炜.做好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建议[J].中国城市金融,2011(03):71.
[2]罗璠.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基于新监管政策视角[J].青海金融,2018(05):50-54.
[3]呂震乾.论我国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D].重庆大学,2018.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朔州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科科长,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