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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初报

2019-12-27朱开汉

安徽农学通报 2019年22期
关键词:森林资源效益

摘 要:该文阐述了福建省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目的意义,介绍了合作经营现状,剖析了合作经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以期为个人、社会团体、国有林场今后开展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效益

中图分类号 F326.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31(2019)22-0069-03

国有林场作为承担国家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林业生产性事业单位,在森林资源培育、森林管护、科技研究、资金储备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是国家的森林生态建设骨干力量。近年来,福建省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充分利用资源、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林场自身优势,本着公平、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周边林农、乡村集体、乡镇林场和县国有林场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取得了初步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资本化,全面提升林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 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的目的意义

1.1 国有林场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合作共赢、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方式 自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沙县官庄国有林场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过支持乡村教育、乡村道路建设、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结对扶贫等多种方式积极融入,反哺社会,其中与林农、乡村集体、乡镇林场等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

林农普遍存在缺乏专业管理知识,缺乏资金投入等问题,导致抚育管理措施不到位,造林成活率低,林分质量差,林地总体收益低下等现状。国有林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开展合作造林,采用良种壮苗、适地适树科学种植,大幅降低造林成本,大幅提高造林质量;通过开展合作经营管理,科学合理安排森林资源幼林抚育、施肥、管护、抚育间伐、主伐、木材销售等各个经营措施的实施,大幅提高单位面积森林蓄积量和林产品出产量,林地总体收益显著提高。据三明市林业局统计,国有林场的林地平均hm2蓄积量达180m3,是集体林的2倍多,若开展合作经营面积1333.3hm2,按沙县官庄国有林场2018年木材平均招标价1438元/m3计算,将带来17.2亿元以上的增值。林农、乡村集体、乡镇林场等合作方通过收取林地使用费、转让经营股权和销售林产品等方式获得收益,增加了收入。此外,林场造林、抚育、管护、采伐、釆脂及基础设施建设等管理措施需聘用当地劳力,为农民提供大量就业机会,仅沙县官庄国有林场每年给付的工资性支出就高达800多万元,为农民增收、林区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1.2 国有林场开展森林生态建设,全面提升林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效措施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不仅为人们来经济效益,更为人们带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有林场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主力军,对国家的森林生态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沙县很多村民外出发展小吃业,很多林地出现荒芜、无人管理的状况,再加上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林地价值未能充分挖掘,森林生态效能弱化明显。通过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能够使林地充分发挥生产力,在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涵养了水源,保护了生态,产生了生态效益,从而全面提升了林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1.3 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壮大林场整体实力、促进林场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 首先,开展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推进林业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资本化,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国有林场由于受场内经营面积空间限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林场的长足发展,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无疑是提高国有林场森林覆盖率、增加森林蓄积量、实现国有林场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双增长”目标、壮大林场整体实力、促进林场自身发展的有效途径。再次,近年来沙县受松材线虫疫情侵害,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对马尾松林分进行了全面处治,林场的林分结构出现了严重失调,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可以很大程度地平衡这种失调。

2 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的现状

当前,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状况见表1。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已开展合作经营森林面积991.3hm2、增加森林蓄积量9.6万m3,其中开展合作造林74.1hm2。计划到2020年开展场外合作经营森林面积将达到1333.3hm2,增加森林蓄积达14万m3。

2.1 合作对象 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的合作对象主要是本县区域内的林农、家庭林场、村集体、乡镇林场和县国有林场。

2.2 合作模式 合作模式主要是合作造林模式和合作经营管理模式2种,目前还未开展林地租赁模式。合作造林模式是指国有林场利用资金、技术、良种、人力等优势,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与利益分配,对新造林地、荒山荒地、低产林改造地等林地开展合作造林的一种合作方式。沙县官庄国有林场与沙县富口镇罗溪村林农卓已明合作以及与沙县高桥镇上里村村集体合作都是以合作造林模式开展的。合作经营管理模式是指国有林场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与利益分配,对现有林分资源开展合作经营与管理的一种合作方式。沙县官庄国有林场与沙县夏茂镇林场合作就是以合作经营管理模式开展的。

2.3 利益分配 国有林场根据合作模式,在对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进行认真分析、测评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成本和产值,再根据合作双方在合作中各自投入的成本和各自履行的职责,制定合作各方的利益分配比例,并在合作协议中加以明确。目前的分配方式基本上是股份分配方式。为使股份市场“活”起来,村集体拥有的股份可按照一定价值细化成“林票”分到各林农或村民小组手中,允許林农或村民小组将自己的“林票”放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实现林业投资自由流通、资本社会化。

3 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1 林农对森林资源合作经营认识存在偏差 林农对森林资源合作经营认识存在偏差,主要表现为林农对森林资源合作经营不认可、不信任,甚至认为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是国有林场侵占林农山林经营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尤其发生在与村集体合作经营上。由于林农的不信任、不支持,在合作经营项目进行集体表决时,他们往往会投上否定票,致使合作经营项目无法实行。针对这种情况,首先国有林场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方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林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林业相关专业知识,切实提高林农对森林资源合作经营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调动林农和村民小组的合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国有林场应积极采取兜底保障措施,让林农和村民小组放心合作。一方面是出材量兜底,另一方面是收益兜底。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在开展场外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时就作出承诺,普通林地每hm2出材量保证达到150m3以上,一级林地每hm2出材量保证达到180m3以上,否则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将以现金方式折算补足差额部分;合作方如需转让,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将按年单式利率3%计算进行兜底回购。

3.2 林农对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期望值过高 很多林农对森林资源的产值估算偏高,对经营森林资源的成本估算偏低,导致对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期望值过高,在林地使用费、林产品收益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提出过高要求,致使合作经营无法开展。对此,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进行科学分析、测评,准确确定出其成本和产值,合理制定出合作各方的利益分配比例,并耐心细致地做好各项解释工作,防止急功近利、合作纠纷等问题的发生。

3.3 森林资源合作经营管护难度增大 目前已实施的合作经营项目上看,大多合作经营的林地面积小、分布散,立地条件良莠不齐且离村镇远,不利于集中规范化经营,无形中提高了经营管护成本。另一方面,近年来国有林场沙县官庄管理队伍在缩小,新增管理人员少,退休人员多,经营管护力量有所削弱。

对此,沙县官庄国有林场一方面对合作经營的森林资源进行认真论证,合理规划,制定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森林经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通过劳务派遣、外聘等多种途径招募社会闲置人员,充实林场管理队伍,增强林场管护力量,确保森林资源管护到位。

当前,沙县官庄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合作经营仍处于边尝试摸索边完善阶段,本文旨在为个人、社会团体以及国有林场开展森林资源合作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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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蔺生金,蔺峰峰.国有林场场外租地造林项目初探[J].山西林业科技,2013,42(4):58-59.

[4]沈茂成.发展国有林场场外造林推动区域林业与生态建设[J].林业经济,2013(4):3-6;10.

(责编:张 丽)

作者简介:朱开汉(1967—),男,福建尤溪人,林业高级工程师,从事森林资源培育、营林科研工作。  收稿日期: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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