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三龄童教学区溺亡谁之责

2019-12-27昊宇

检察风云 2019年23期
关键词:教学区燕山被告

昊宇

因监护人疏于监护,十龄童独自骑车载着三龄童在学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场地的教学区玩耍,不料三龄童在教学区水池溺亡。事发后孩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那么学校对这起意外应否担责呢?

学校教学区游玩遭意外,家长状告学校索赔

根据江苏省溧阳市政府文件要求,2006年7月1日,溧阳市燕山中学将其室外体育场地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在校园门口设置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说明》告示牌,申明了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其中注意事项中规定:“来校锻炼人员只允许在规定的健身区域进行活动,不得进入教学区,不得开展具有危险性的活动……”

燕山中学的教学区和健身区中间隔着一条约两个车道宽的校园道路。该学校在教学区的教学楼中间建造了一个池塘,该池塘所在位置相对偏僻,并非健身区的必经之地,从健身区也无法直接看见池塘。池塘水面上架设了一座台阶式拱形桥和一座锯齿形平面桥作为通道,其中平面通道的每处拐角为90度,通道边上护栏的高度约37厘米,在池塘非通道处(背对锯齿形水面桥)设置了“池塘危险、严禁攀爬”的安全警示牌。

江苏溧阳人宗钧、黄娟夫妇是典型的80后,两人婚后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生育一女宗睿和一子宗可。一家四口人原本可以尽情享受天伦之乐,然而2018年7月的一次飞来横祸却令一家人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梦想破碎。

由于家住燕山中学附近,一家人经常饭后到上述场地玩耍。2018年7月31日19时左右,黄娟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带着一双儿女到上述场地散步健身。因平时经常在此处游玩,场地比较熟悉。刚开始两个孩子一起玩沙,后来宗睿想骑自行车,黄娟同意并嘱咐他们在操场上骑车玩耍,姐姐宗睿便骑自行车载着弟弟,自行到燕山中学教学区内玩耍。

两人骑自行车来到教学区池塘的锯齿形水面桥中部,准备停车观赏小金鱼。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宗睿在抱宗可下车时,发现宗可的左腿卡在自行车后轮胎和座椅中间。宗睿毕竟是个刚满十岁的孩子,缺乏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发生险情时,她没有呼叫大人救助,而是决定自行解决。为摆脱困境,宗可双手抓住池塘路面的护栏,右腿站立在地,宗睿则用双手抓住宗可的左腿往外拉。使出全身力气拉拽的宗睿虽然将宗可的左腿成功从自行车里拔出,却由于用力过猛,不慎将弟弟推到了水池里(事发时水深约1.2米)。宗睿几经尝试,不敢下水救助,遂立即向附近的人求救,并在教学区内先后找到两个不认识的小男孩帮忙,其中一个小男孩本准备下水救人,但发现水很深就放弃了。另一个小男孩则用拖把将宗可划到池塘岸边后捞上来,但此时宗可已无意识!

自知闯了大祸的姐姐宗睿四处寻找妈妈黄娟,在燕山中学操场上跑了一圈后,终于在跑道上找到她。黄娟闻讯立即赶往事发地,为儿子做心肺复苏,并报警、呼叫救护车。然而一切都为时已晚,宗可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黄娟夫妇因与学校交涉索赔事宜未果,遂于2018年8月16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燕山中学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学校应否担责,双方庭审激辩

家长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其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认为,按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案涉场所无论是否收费,管理人均应谨慎诚实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指出,本案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校存在违反保障義务行为,即认为有过错。原告列举了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表现:首先,在设备、设施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认为,学校在相对隐蔽的教学区,设置了水池,在水池里放养了金鱼。通常有人到这里,不免会被这样的美景所吸引,更别说孩子还比成年人多一份好奇心。更为奇特的是水池上架设了锯齿形的平面桥,每个弯度都是直角90度。且通道是建在水深为1.2米的水池上面,这样的设施本身就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设施应设置防护栏,且防护栏的高度不能低于1.05米。正因为防护栏的高度不符合规定,该防没防住、想拦拦不住,导致本案溺水惨案的发生。

其次,原告认为,被告在服务管理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指出,一方面,作为不开放的教学区,被告作为管理人,没有做到与开放地区绝对隔离,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另一方面,在水池危险区,学校若设置监控,便可以让门卫及时发现危险情况,在险情发生后也能及时营救,完全可以避免发生类似本案的严重后果。

燕山中学辩称,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被告已尽到了一般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和受害人姐姐采取措施不当所致,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故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而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本案原告诉称被告“护栏太低”“水太深”“没有监控”等,都是原告主观上的个人错误认识,其举证的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规范针对的是小区,而不适用于本案,其没有举证证明被告违反了哪个具体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一所中学,管理对象和日常安全防护对象也是中学生。对中学生而言,池塘水很浅,桥面护栏的高度也不违反法律规范,对中学生也不具有危险性。

其次,被告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诉称被告不作为行为显然不具有导致损害结果的通常性,不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的法律上的原因。监护人放任这两个孩子骑自行车玩耍,在任何地方通常都会发生危险。

再次,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被告所提供的是公益性公共场所,与经营性公共场所不同的是,公益性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应止于一般遇见及社会公众所能预见的范围。本案中被告不可能遇见两个孩子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骑自行车到景观性的小桥上玩耍,更不可能预见到死者的腿会卡在自行车里,因此被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学校不负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民事主体对相关民事义务的违反。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作为事故发生场所的管理者,对死者的溺水死亡是否应该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首先,本案事发的池塘在被告燕山中学管辖的教学区内,不属于开放区域,也不是前往开放区域即健身区的必经之地,教学区与健身区之间已经设有一条校园道路将二者相对隔离开来,被告对池塘的管理不是封闭式的,客观上也无法确保池塘与人的完全隔离。

其次,被告燕山中学就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室外体育设施的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已在校门口张贴告示,明确表明禁止来校锻炼人员自由进入教学区,也在池塘边上设置了“池塘危险、严禁攀爬”的警示牌,实际上已经起到标识、警示作用。

最后,本案死者宗可的死亡原因是溺亡,起因是人为拖拉后不慎落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宗可的溺亡是被告的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者被告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所致。本案中,原告黄娟自己在操场上锻炼,放任一个10周岁的小孩带着一个3周岁的小孩独自玩耍,其疏于监护的行为是导致死者溺亡的根本原因。

2019年1月11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宗钧、黄娟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8月2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法院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首先,案涉场所不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应是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允许不特定人进入的场所,案涉池塘不属于该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其次,燕山中学对于本案死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燕山中学的教学区域面向的是全校师生,其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应结合法定义务和其保障对象为初中生和成年教职员工这一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第三,死者溺亡的根本原因系监护人的疏于监管。

猜你喜欢

教学区燕山被告
双被告制度的检视与重构——基于《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
直击现场:“我单位成了被告”
燕山水库
高校教学区景观探讨——以西南交通大学犀浦校区教学区为例
燕山水库
我被告上了字典法庭
家在燕山
建在美国斯坦福大学教学区屋顶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素质教育与幼儿的主体性活动刍议
燕山秋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