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平台买到赝品能否获三倍赔偿
2019-12-27
刘女士通过转转二手交易平台,花费3万多元买了一只二手的手镯。卖家杜女士称该手镯购于专柜,原价8万多元,仅有轻微存放痕迹。
刘女士满心欢喜地收到了货,花了2000元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手镯不符合品牌方公示的技术信息及工艺特征”。于是刘女士要求退货,杜女士却以手镯被刘女士调换为由拒收。双方僵持不下,刘女士遂将杜女士和北京转转公司诉至娄底娄星区法院,索讨三倍赔偿。
那么,在二手市场买到了赝品怎么办?谁来保障权益呢?买家又能否像在专柜购买一样,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女士在北京转转公司旗下经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平台卖家杜女士处购买的手镯,合法有效。
平台受理后,依据买卖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的调处结果为退货退款。卖家收到调处结果后,同意退货申请并向平台上传了退货地址,故应视为卖家接受了平台调处结果。买家收到调处结果后,向卖家寄回了所購商品,亦应视为买家也接受了平台调处结果。
之后,杜女士收到原告寄回的商品后,以收到的货品与原物不符拒绝签收物品,但又未提交相应证据,此行为显属无理。故买卖双方仍应依据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履行调处决定,因交易款项暂扣留至交易平台账户,故由北京转转公司将交易款项33800元退还刘女士,由刘女士将所购商品退回杜女士。原告所花费的2000元鉴定费,应由卖家杜女士承担。
但杜女士作为卖家,其出售的物品仅为二手闲置商品,只是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将购买的商品进行二次流转,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生产经营者,故刘女士主张要求杜女士赔偿三倍货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转转公司旗下经营的“转转二手交易网”,只是作为二手闲置物品信息发布的交易平台,亦未参与买卖双方的任何交易行为,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转转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卖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原告要求北京转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201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