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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的发展趋势及规范路径

2019-12-26周荣华李鑫

中国信用 2019年12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惩戒诚信

◎文/周荣华 李鑫

激励是通过激发行为主体内在动力,推动主体行为迈向特定目标的导向方式。守信激励是对履行契约、遵守法规制度和践行诚信道德义务的守信主体给予特定便利的制度安排。它与失信惩戒共同构成社会信用行为奖惩机制,推动社会信用健康发展。近年来,以“信易+”为主要形式的守信激励创新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信用行为的规范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但与此同时,守信激励仍具有探索性质,需要进一步优化、规范发展。

富有成效的创新

在近年来的社会信用建设中,各地在守信激励方面竞相探索,以苏州“桂花分”、福州“茉莉分”、厦门“白鹭分”等为代表的信用积分激励先后落地,将信用转换为社会价值;“信易+”在信贷、租赁、出行、旅游、行政审批等领域成效初显,守信激励产品的应用场景不断涌现。各地信用激励措施创新的持续推进,形成了守信激励发展的良好态势。统观各地的探索,全国已初步形成“三优”守信激励格局。

优先。给予守信主体优先的方便,是信用激励的主要措施。第一,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是在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事项中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主体优先便利,如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诚信个人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第二,优先行政管理安排。主要是通过“绿色通道”优先或加快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实施快捷行政管理服务;减少行政检查过程中各类检查比例、频次。第三,优先取得支持服务资格。主要是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认证服务、评优评先、考核录用等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优先向守信主体提供政策支持、接受市场服务、授予荣誉等。这里的优先并不等于特权,而是在标准不降的情况下优先获得合法权利。

优惠。作为守信激励措施的优惠,是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向守信主体施予的特定费率的降低或特定费用的减免。按照激励对象的不同,信用优惠分为对守信企业的优惠和对守信个人的优惠。我国对守信企业的优惠主要集中在税收、金融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在税收领域,各级税务部门和银保监部门合作开发“税易贷”、“税融通”等银税产品,给予A 级纳税人授信额度倾斜和利率优惠;在金融领域,创新“信易贷”惠企产品,给予守信企业降低银行信贷业务保证金比例和贷款利率折扣;在社会保障领域,给予守信企业保险支缴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优惠。对守信个人的优惠是通过信用分搭载市民卡,在交通出行、公共服务、商业购物、医疗服务、场馆参观等领域对信用分值达到一定量的个人给予票价打折、免票、免押金等优惠便利,如苏州对于“桂花分”高的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线下合作门店消费时给予9 折优惠。

优待。信用优待是政府对守信主体施行的政治、经济或物质特权,这一特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针对不同的守信主体实行不同的优待制度;第二,针对同一类守信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有差别的优待制度。主要表现为:对守信企业,在行政审批中降低门槛、减少环节、容缺受理,在行政监管中实行免检查、免稽核、适用较低的查验标准,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招标中给予加分,在会展、论坛、银企对接经济活动中重点推介等。对守信个人,在公派出国、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教育入托、城市落户、社会救助等方面给予加分或其他优待便利。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对模范践行诚实守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模范践行诚信规范的守信个人享受城市落户加分、公立养老机构入住和公立教育机构入托等优待特权;宿迁市对守信社会救助对象给予延缓一季度退出低保的优待。

存在三不平衡现象

守信激励作为信用奖惩机制的一个方面,在我国是近些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因而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探索痕迹,其中典型的是三不平衡现象。

主体不平衡。现阶段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在这种背景下,守信激励创新虽然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但激励产品主要靠政府供给,不但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往往也缺乏效率。第一,公共信用机制与市场信用机制目前尚未完全,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公共信用机制是指由政府部门基于政府信用数据建立的公共信用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信用机制则是指由各类市场主体以市场交易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为内容建立的市场信用资源配置机制,我国守信激励机制主要是基于公共信用的制度设计,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守信激励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第二,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发育不足,市场性激励产品规模和质量都有待提升。我国信用服务市场总体上处于规模小、层次低的早期状态,与公共信用机制的作用极不相称,以市场力量提供激励产品存在供给动力不足、层次较低等问题。

对象不平衡。激励的对象欠精准造成激励的偏斜。第一,激励对象泛化,这正是忽略激励对象背后的信用行为边界所导致的。最为典型的是,将道德行为中的非信用行为作为守信激励的对象,如见义勇为、敬业奉献荣誉作为信用加分项。第二,激励对象异化,主要表现为“红名单”标准规范不明确导致的激励对象模糊、信用信息基础不对称导致的失信主体在激励领域寻租等。

工具不平衡。激励措施按照不同分类参照系可以分为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外部激励和内部激励、显性激励和隐性激励等工具形式,现阶段我国守信激励主要偏重物质激励和外部激励,这种偏重使诚信停留在物质层面而非核心价值观层面,产生守信内在激励的“挤出效应”,从而不能使守信成为主体的真正内心自觉。将信用分兑换商品、兑换公共服务的优惠等就是这种激励的典型表现。将信用价值等同于经济利益,用信用分值换取商品或服务,很可能造成信用主体的诚信价值分裂,难以形成优良诚信文化。

规范发展要处理好四种关系

10月11日,广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发出第一批“家政服务员诚信服务卡”,雇主用手机扫一扫卡上的二维码,即可查询家政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纪录。图为广州一家家政企业代表展示领到的“家政服务员诚信服务卡” (中新社 发)

我国守信激励创新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总体上不平衡比较突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种探索创新是在理论准备和制度支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展开的。笔者认为,要形成更为有效的守信激励机制,实现守信激励的规范发展,必须以便利为原则,处理好四种关系。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守信激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制度安排,对于优化市场信用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具有重要作用。在推进守信激励机制建设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创新守信激励产品供给方式,构建包括市场化、社会化在内的多元化守信激励产品供给体系。首先,政府是守信激励的引导者和监管者。政府应着力建立健全推动市场和社会致力于守信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除健全信用制度、培育信用需求、加强信用监管、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外,还必须强化政府部门守信激励责任落实,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领域的协同推进机制,使激励持续有效。其次,市场主体和第三方信用机构是守信激励产品的重要提供者。在“信易+”应用较为成熟的贷款、租赁、交通、旅游等领域,可以发挥市场、行业组织和社会力量作用,提供多层次、多样化激励产品。最后,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是守信激励的监督者,应发挥他们对守信激励主体和激励对象的监督,防止守信激励转化为某种不当的利益输送。

近日,浙江大学开设一家“无人超市”,师生取货、结账、付款全程自助 (中新社 发)

信用行为与道德行为的关系。守信激励是建构在信用关系和信用行为之上的规范行为、引导其价值的驱动方式,明确信用行为的边界才能使激励有的放矢,而在这方面,实践中常常将一般道德行为与信用行为相混同,这就需要理清信用行为与道德行为的关系。第一,道德行为与信用行为具有重叠关系。信用行为之中内含诚信道德,道德调节信用行为,因而信用行为是一种道德行为。第二,信用行为除了道德属性外,还具有自身规定性,它决定了信用行为不是一般道德行为,因而道德行为中不具有信用规定性的行为则不属于信用行为。因此,信用建设实务中一些地方将不属于信用行为的道德行为纳入信用行为并作为守信行为予以奖励是不符合信用行为内在规定的。第三,信用行为和道德行为是相互促进的。由于道德行为与信用行为具有重叠关系,因而信用行为的优化提升自然带来社会道德的进步提升,促进道德行为的优化,反之,社会道德行为的优化也能带动信用行为的同向运动。

守信激励与法律奖励的关系。守信激励制度设计弥补了法律(含法规)中奖励性条款设置的缺陷。基于义务本位观念的立法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导致法律中奖励性条款的设置数量偏少、内容笼统。将一定量模范遵守法律的行为确定为守信激励对象,是对法律奖励性条款缺乏的补充。这种补充扩展了奖励的范围,丰富了奖励的形式,可以促进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奖励性条款,不应作为守信激励的事项,不能将法律规定奖励的行为事项混同于信用激励。法律奖励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响应并发生受鼓励的行为而实施的奖励,法律奖励的授奖主体是政府,因而法律奖励在操作层面上多为行政奖励。守信激励和行政奖励不是划等号的关系,现阶段慈善捐赠、义务献血、见义勇为等法律都设置了奖励性条款,明确了奖励的形式和内容,我们不能将这类奖励直接视为信用奖励,但可以将相关行为纳入信用积分体系给予守信奖励,从而使信用奖励成为一种延伸奖励,而且这里的奖励不应是法律形态的金钱方式,而应主要是特定的便利。

激励与惩戒的关系。针对现阶段失信联合惩戒推进力度更大、社会反响更强烈的现状,更需理清激励与惩戒的关系,实现褒扬诚信和鞭笞失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效果。首先,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选择应注重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统一。在相机侧重的同时,更应并重组合。当前,在运用惩戒手段守住底线的同时,更需运用激励手段撑起标竿,使诚信成为社会的行为自觉和价值取向,结合服务型政府建设让守信激励产品惠及更多民生领域和社会事项。其次,失信惩戒是以惩戒的方式实现守信的普遍化。惩戒不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目的,因此,在惩戒中应强化对失信主体的关爱,强化信用修复制度设计,给予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机会,实现对纠正失信、步入守信的有效激励。最后,需以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对激励对象设置严格的认定程序,实施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动态调整激励名单,防止失信者被不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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