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2019-12-26刘英楠
刘英楠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基本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内涵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分为程序性制度和实体性制度,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国家为了能够有效保障被害人充分参与诉讼程序从而更好地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和主张损失赔偿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在程序性制度层面是指法律基于强化对刑事是被害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维护而赋予被害人所享有的参与各种诉讼程序的广泛权利的各种制度总称[1]。这种司法程序是否有效与公正,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影响加害人的罪行是否受到公正合理的追究和被害人的权利是否获得公正的维护,体现出了明显的诉讼程序和过程的参与化特质,彰显的是程序上的公平与正义。
在实体性制度层面则是指刑事被害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针对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侵害后果而获取相关赔偿或者补偿的制度总称[2]。其强调的是被害人能否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赔偿或者补偿,彰显的是实体上的公平与正义。
(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作用
第一,保障人权的必要内容。尊重和保证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力度远不及被告人等,平等地保障各方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体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3]。达到法律所要实现的真正正义。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尊严以及被害人的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一直都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严与人权,但是真正的人权应该是不仅及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平等地及于被害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法律的价值。
第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犯罪行为最直接有力的见证人和目击者,若被害人不能及时有效地配合司法机关正确认清犯罪事实,则会直接阻碍司法高效运转。被害人合理有效的证据能够及时准确地帮助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突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使得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得以提升,只有合法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才能更好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第三,促进社会追求公平正义[4]。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平等地保护人权不仅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还要积极地保护被害人的人权。只有让他们的权利受到同等的重视和保障,才能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发挥出法律应有的价值和正义。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缺陷
(一)刑事被害人知情权规定匮乏
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该项权利规定较为零散,散见于民法、行政法等一些部门法中,没有明确的专门性规定。对于被害人的知情权也缺乏一种完整的解释,这导致被害人的这一权利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使得知情权这一制度难以更好的建设地落实。
在立案阶段,没有给予刑事被害人案件立案上的知晓权,只是规定在公、检、法不予立案时,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及时告知被害人[5]。在侦查过程中,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犯罪嫌疑人给予了充分的权利保障,但在很大层面上忽视了被害人的知情权。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仅仅是将相关的情况通知到加害方,并没有规定要告知被害方,这便导致被害方对于案情的进展情况难以有具体准确的了解。在审判阶段,对于被害人的保护规定也是少之又少。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在一般性的刑事案件中,审判机关也没有将案件情况告知被害方的法定义务。这会导致被害方产生一种被忽略之感。在执行阶段,被害人的知情权基本不受保护。例如: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执行行为时,是由审判机关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实施,这一过程不需要被害方发表意见,被害人并不享有知悉结果的权利。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尚未构建
对于一件刑事案件,经常由于被告人缺乏偿还能力而使得被害人的赔偿权无法实现。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破案,或者加害方脱离了司法机关的控制等原因,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这会使得被害人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有效的措施来保障被害人的这一权利,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来完善,这会导致被害人为了生活的迫切需要而与犯罪人私了或者翻供。被害人是一个案件最强有力的证人,当他们由于经济困难而为了金钱作虚假的证明时,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出现。这样会使得真正的罪犯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威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仅可以为被害人提供物质帮助,还可以鼓励他们积极地与违法犯罪作斗争。
(三)未赋予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权利
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在很多国外国家已经广泛确立起来。例如:多渠道的救援体系,被害者支援网络、被害人援助团体等[6]。但是,在我国,对于被害人享有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则是一种空白的状态。我国法律上规定,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但是必须是经济困难且尚未聘请代理人的才可以。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受到法律援助的时候也很少见,因此会导致经济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由于未获得法律上的援助而致使人身、财产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会出现缠诉闹访的情况。被害人法律援助规定的缺失,不利于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障。
三、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
首先,对被害人的权利及时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其次,扩大被害人知情权范围。例如: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应将立案、不予立案、强制措施等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快速将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的进展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法院在审判进程中也应及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告知被害人[7]。保障被害人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最后,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平台,借助网络的力量,创新告知方式。在刑事案件的进展过程中,只有让被害人第一时间知晓案件的进程,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司法权益[8]。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物质补偿权
犯罪行为常常会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同时精神上也会产生极大的压力。为了使被害人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保障自身的生活需要,需要在被害人的物质补偿方面作出相关法律规定[9]。但是,这些规定也仅仅是赔偿到了被害人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性损失却无法给予其合法赔偿。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的物质补偿权极其有必要。
其一,建立专门的国家补偿机构,将国家补偿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的统一管理,这会使得被害人在申请国家补偿时得到相应的保障。其二,通过立法确立国家补偿制度,享有权利是行使权利的基础,只有公正有效的制度才能保障权利高效行使。同时,对国家补偿的范围、数额、条件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10]。其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障这一制度的运转。由于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了解案件的具体内容,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及赔偿情况相对了解,所以,可以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来行使这项职权。
(三)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机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体制中,应当为刑事被害人制定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只有这样才可以保障被害人免受身心和物质上的多重危险。为此,可以制定或者委托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帮助有困难的被害人,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这样可以有效地缓解被害人的心理压力及精神压力。此外,还可以建立被害人咨询服务机构,某些具体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比身体伤害大很多,司法程序的终结并不能很好的弥补被害人的心理创伤。为此,建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显得十分必要;与此同时,还要将其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创新和人员结构的优化。法律援助制度、被害人咨询服务机构的建立,都将进一步保障我国的被害人权利和司法活动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