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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

2019-12-25席静李志勇曹晓钢

现代农业科技 2019年21期
关键词:马来西亚监管

席静 李志勇 曹晓钢

摘要    本文对东盟主要贸易国马来西亚的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和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了阐述,重点介绍了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的监管部门、监管要求,以及食用农产品法规标准架构,以期为政府监管部门开展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的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研究,促进中国-东盟农食产品贸易发展提供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    农食产品;法规标准;监管;马来西亚

中图分类号    F203;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9)21-0216-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d the supervision system and regulatory standards system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Malaysia,the main trading country of ASEAN.It focused on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regulatory requirements,and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Malaysia,in order to provide a basis and reference for the government regulatory authorities to carry out research on the regulatory system and regulatory standards system for Malaysian agricultural products,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ASEAN trad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roduct;regulatory standard;supervision;Malaysia

东盟是中国第二大农产品贸易伙伴,其中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品贸易伙伴国。目前,中国已连续8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中马双边贸易稳定发展。需要关注的是,随着中国东盟农食产品贸易往来的迅速增加,由技术性贸易措施引起的贸易摩擦也相伴而生[1]。原国家质检总局调查显示,近3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给中国出口东盟国家企业带来直接损失近150亿元、新增成本近70亿元,其中农食产品企业直接损失达2亿元、新增成本达15.5亿元,农食产品已成为遭遇东盟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灾区”。因此,及时掌握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的监管体系及法规标准体系对促进我国东盟农食产品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监管体系及主要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介绍,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1    农食产品监管体系

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的主要政府监管部门是卫生部、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国际贸易与工业部。

1.1    卫生部

卫生部是马来西亚公共卫生主管部门,其官方网站为http:/www.moh.gov.my,主要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其下设的公共卫生司的食品安全和质量处按照马来西亚《食品法》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管理,并在全国38个入境口岸设有卫生检疫站。

1.2    农业与农基产业部

农业与农基产业部是国家农业、畜牧业和渔业的主管部门,其官方网站为http:/www.moa.gov.my,主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管;负责制定农业政策、战略和发展规划,包括负责《检疫检验法》《动物法》《植物检疫法》《渔业法》的实施。该部门下设与食品管理相关的职能部门共有5个。一是农业司。依据国家《植物检疫法》和《农药法》履行其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农药的管理职能。具体执行处室是作物保护和植物检疫处。二是渔业司。依据国家《渔业法》实施对渔业生产和产品的管理。由水产养殖开发处实施许可、检疫和鱼类卫生政策,对养殖场进行注册,对进出口渔业产品进行检疫、控制和消除鱼类疫病等工作。三是兽医司。依据国家《动物法》管理动物的进出境及其在境内的运输,管理动物的屠宰,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在境内的传播。由检疫和进出口管理处为进出口的活动物和鸟类提供检疫服务、签发进出口许可证和卫生证书等。四是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局。它是马来西亚唯一一个对清真食品进行认证的部门,通过对清真食品生产者卫生操作和企业卫生环境的管理,以确保清真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五是科学创新局。它为各行业提供各种科学技术支持。其下属的化学部拥有10家国家食品安全指定实验室,可以开展食品成分分析、毒素檢测等服务。

1.3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

国际贸易与工业部负责进出口商品许可和贸易管理,其官方网站为http:/www.miti.gov.my,内设10个司局:双边经贸关系司,多变经贸关系司,东盟经济合作司,贸易支持司,政策研究司,工业司,工业政策司,地区经济合作司,人事、财务、信息司,资料中心;还管理6个独立的执行局,其中对外贸易发展局是马来西亚政府为推动对外贸易发展而设立的主要机构。

2    法规标准体系

2.1    法规体系

2.1.1    基本法规。①《食品法1983》。马来西亚独立后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立法,马来西亚卫生部作为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主管部门,于1983年制订了《食品法》,并于1985年出台了《食品条例》[2]。目前已颁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条例,如《食品卫生条例》《食品进口条例》《食品辐照条例》《转基因食品条例》等。②《动物法》。1953年马来西亚制订了《动物法》,现采用2006年修订版。该法仅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旨在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在该区域内传播,由国家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半岛兽医局行使执法职责。1962年出台《动物管理规定》,同年颁布《动物进口指令》,1999年发布《沙拉越兽医健康指令》,此外还有《联邦动物检疫站(管理和维护)细则1984》《沙巴动物条例1962》等规章制度,以加强对进出口动物以及在本国流通动物的监管,规范动物饲养和宰杀行为。③《渔业法》。1985年马来西亚制订了《渔业法》,以规范渔业管理,包括马来西亚水域海洋和港湾渔业捕捞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生哺乳动物和龟类水生动物等的保护,并设立海洋公园和海洋保护区等,确保渔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由国家农业与农基产业部渔业司履行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执法职能。

2.1.2    其他法规。①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法规。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食品条例》(1985)的第五章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原則、标签要求。《马来西亚食品农产品进口法规与标准》(2004)中的附录IV内容规定了允许加入规定食品的防腐剂和各食品中最大允许添加量。②关于农兽药残留的法规。一是《农药法》。马来西亚于1974年颁布了《农药法》,1976年进一步制定了《农药注册管理规定》,规范了对进口农药和本国生产农药的管理。农药未经注册禁止进口、生产和销售,以确保进口或本国生产销售的农药与注册者声称的一样有效,且不会对人和环境造成危害。二是《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1984(CDCR)》。2007年,为保护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马来西亚制定了《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1984(CDCR)》的提案,提案所指的兽药包含草药兽药和保健品兽药2个部分。提案说明了对兽药执行《药品和化妆品管理法(CDCR)》和提交的数据要求,提案适用于所有本地生产和进口的产品。三是《杀虫剂法案1974》。《杀虫剂法案1974》第7~13章节规定:采用《杀虫剂法案1974》中的注册体制来控制马来西亚农药的进口和制造。只有在本地注册的公司可以注册农药生产及进口。一种农药从注册当天开始生效,期限3年,除非被注册机构终止或被农药董事会除名。批准的农药名单可从农药董事会获得。四是《马来西亚食品农产品进口法规与标准》(2004)第五章规定了“农药残留物”的具体内容。当该农药残留物不是《食品条例1985》第16总览表中所特定的,任何人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农药残留物含量大于《食品条例1985》第16总览表中所规定的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推荐的农药残留物含量的食品。若《食品条例1985》第16总览表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没有对该类食品规定农药残留限量,那么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不应大于0.1 mg/kg。《食品条例1985》第16总览表可以从食品质量控制部网站获得。食品中最大农残限值(MRL)也在《食品条例1985》第16总览表中列出。《马来西亚食品农产品进口法规与标准》第14总览表规定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允许残留限量。③关于微生物的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条例》(1985)第七部分第39条子法规规定了微生物(细菌、真菌及其毒素)的限量标准要求。④关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条例》(1985)第七部分第37~38、40~41条子法规是对有毒有害物质包括重金属成分、微生物及其毒素、兽药残留和农药残留的物质。⑤关于食品标签的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条例》(1985)第四章、第八章;《马来西亚食品农产品进口法规与标准》(2004)第二章规定了食品标签的要求。⑥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马来西亚《食品条例》(1985)第六章及《马来西亚食品农产品进口法规与标准》(2004)第三章是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法规内容。

2.2    标准体系

1996年,马来西亚颁布实施《标准法》,确定了马来西亚标准局(DSM)作为国家标准管理主管部门,监督并协调标准的执行,但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标准的行政能力。DSM由标准委员会、电工委员会、认可委员会和医学检测认可委员会组成,是马来西亚唯一一家承担实验室认可及认证机构认可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促进标准、标准化、认证等工作,并通过标准与标准化以达到增进国际经济、促进工业化发展、利于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促进国内与国际贸易、加强国际交流的目的。

马来西亚也是ISO和 IEC两大国际标准组织成员。马来西亚标准部是国际标准化认证机构的一部分,国家标准的制定基本上是基于现行国际标准的原则。产品生产者可以依据马来西亚标准或国际标准,也可以利用产品认证体系,按照国外标准来生产。

马来西亚标准最大程度地采用了国际标准,并与之相结合。马来西亚标准通过由生产商、消费者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委员会批准审议,并需要进行阶段性复审。除了某些作为法规、本地章程或其他相似方式由政府机构要求强制执行的标准外,其他的马来西亚标准则自愿执行。

马来西亚标准局指定了马来西亚标准与工业研究公司(SIRIM Berhad)作为马来西亚标准发展的代理。该部门也指定了SIRIM有限公司作为马来西亚标准销售与分销的代理。SIRIM 下设23个行业标准委员会(ISCs),共120多个技术委员会和工作组,负责具体标准制定工作。

3    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体系

3.1    进出口检验检疫法规

3.1.1    《检验检疫法》。马来西亚《检验检疫法》(728法案)是2011年最新修订的关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检验的法律,该法律是在原动物法、植物检疫法的基础上专门针对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和服务进出口企业的法律。此外,还颁布了5个有关收费、进出口商注册、检验检疫、检疫许可、检验程序等更具体的条例。

3.1.2    《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制定于1976年,旨在控制、预防和根除农业病虫害、植物疫病和杂草危害,并与相关部门合作防止虫害在国际贸易中的传播。1981年制定了《植物检疫管理办法》《害虫法(1974)》,以加强对入境植物及其产品、有益生物、化肥、土壤等的管理,控制病虫害。由国家农业与农基产业部的农业司履行监督管理和检验检疫执法职能。

3.2    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监管程序

马来西亚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管理机构为农业与农基产业部新设立的马来西亚检疫检验局,其管辖范围包括西马来西亚地区及拉布安岛联邦,目前设有4个区域机构(吉达洲的北区支局、雪兰莪州的中区支局、柔佛州的南区支局和吉兰丹州的东区支局),并在11个州设有11个检验检疫分局。同时,马来西亚在全国设有6个动物检疫站,在国内空港、海港、内陆(内河)12个主要入境点设有办事处。

3.2.1    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按照《动物法令1953》《动物法1962》《动物进口规则1962》及聯邦动物检疫站(管理与维护)的法规要求,农业与农基产业部规定可以从某些国家或某国的部分地区进口活体动物、鸟类、家畜制品或其他特殊种类的动物及鸟类,完全或有条件地禁止从指定的国家或一个国家的指定地区进口尸体、精液、饲料、垃圾、粪便、动物或鸟类的其他产品、可能引起疾病传播的物品。

进口活体动物或鸟类需向农业局兽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以获得进口许可证。对于已经进口或即将进口的活体动物、鸟类,如果农业局兽医司认为已经感染了疾病或可能与患病的动物、鸟类、尸体、其他带病材料接触,兽医司可以拒绝它们以及与其接触的其他物品登岸或驶离,并立即销毁,尸体必须按照兽医司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果兽医司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检疫期间对这些动物、鸟类、尸体或与其接触的物品扣留,处理尸体的费用须由货主或负责人支付,对销毁的动物及鸟类不进行赔偿。

对于出口活体动物或鸟类,需向农业局兽医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规定的费用,获得出口活体动物或动物尸体的许可证。准备出口的每只动物必须在兽医司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查,如果兽医司认为即将出口的动物感染疾病,可以拒绝这些动物或与其接触的动物出口。

对于肉类与肉制品(猪肉除外),农业局兽医司负责确保动物来源对人类是卫生健康、适用消费的。根据《屠宰管理条例1975》,所有进口到马来西亚的肉类、家畜产品必须通过伊斯兰清真认证,且必须来自通过马来西亚兽医和有效权威机构检查和认可的屠宰场。有意出口产品到马来西亚的出口商必须让他们的产品在进口许可证发布前通过马来西亚兽医和伊斯兰官方的检查。每个进口委托必须具有进口许可证、兽医卫生证书(由1个负责国家进口的政府兽医权威工作人员签署)和肉类检验证书(由1个负责国家进口的政府兽医权威肉类检查人员签署)。进口牛肉还需要证明动物来自无炭疽病和疯牛病地区。所有肉类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明屠宰场和食品罐头厂的相关性数据,包括批号、生产日期和屠宰类型(穆斯林)。

3.2.2    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程序。马来西亚植物与植物制品的进口是由《农业害虫、有害植物进出口法规1981》《马来西亚检疫检验法案》(2011年728号)及《马来西亚的检疫检验(检疫审批、签证)条例》(2013年)、《马来西亚检疫检验(简易程序)条例》(2013年)进行管理的。植物检疫法规的目的在于控制进口植物,阻止其向马来西亚传播害虫与疾病。进口商必须向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申请进出口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植物组分、植物产品的检测与委托证明要与在行的植物检疫要求一致。植物检疫证明(PC)可从一些植物检疫中心获得并在计划检测的4个工作日之前递交。进口许可证由农业部局长签发。进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应在许可证上有详细说明。由于大多数植物及其产品的要求要从植物的原产国开始实施,因而进口商必须预先告知供货商上述要求。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在各主要入境口岸均设有办事处,每天24 h提供服务。一般来说,进口检疫许可需要逐票货物单独申请,每证有效期为3个月;符合条件的申请在1周内获得批准,许可证中会列明货物的入境检疫要求以供货物出口国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参考,货物入境时必须出示进出口许可证并满足上述检验检疫要求[3]。

如果检疫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植物带病或在某种程度上威胁其他植物,检疫官需要签发书面通告,通知植物的所有者或拥有者关于这些植物的发现地点,并要求其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消灭、阻止有害生物扩散的应急手段。如果检疫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些植物及其产品处于有利于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环境中,检疫官需要书面通知植物的所有者或拥有者,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消灭、阻止有害生物扩散的应急手段,按照通知中规定用于患病植物、有害生物、工具或农用器具的处理方法进行根除和阻止,使其处于不利于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环境中。

3.2.3    进出口食品检验程序。马来西亚对进口食品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查验法。根据食品风险程度将查验方式从低风险到高风险分为1~6级,1级为自动通关放行,6级为自动拒绝通关,既加快了通关速度,又便于有效监管。

所有的进口食品会在马来西亚全国28个出入境口岸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以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并符合相应的法规标准要求。如果发现有不适宜消费的食品将被销毁。肉类及肉制品、奶类及奶制品、猪肉及其制品在通过马来西亚出入境口岸时要由兽医服务部(DVS)权威官员进行兽医学检验。随机抽样的样品将用于实验室检测,并且在有需要时,兽医服务部(DVS)有权丢弃、销毁该食品样品或延长该食品样品的保留期限[4]。

肉类、奶类及相关产品需要进口许可证。产品的注册及进口许可证的申请要通过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司进行办理,费用从进口许可证中征税。所有的保健与药用食品产品必须由药品管理处分类。根据《危险药品法1952》和《药品化妆品管理法规1984》,药品管理处决定保健或药用食品产品是否需要注册,必须取得由合规部门发布的进口许可证。为了在药物管理处注册,进口商或指定分销商需要向其写明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及其百分含量,并附加一份产品或标签说明书。

4    结语

马来西亚属于传统农业国家,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非常重视。目前,马来西亚已建立了跨部门的管理体系,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法规和标准限量要求,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管理严密,不留空隙。马来西亚明确政府、生产者、消费者三方在食品管理中的职能和作用。政府是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负责入境点监控、国内监测、食品供应链的协调等;生产者严格遵守法规和标准,遵循良好的操作规范;消费者接受食品安全教育,了解相关食品知识,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建议中国应加强与马来西亚农食产品的贸易往来,积极跟踪和掌握马来西亚相关法規标准,并推广采用国际互认标准,在遵守东盟自贸区规则的前提下,双方积极开展对话和交流,减少农食产品的贸易摩擦。

5    参考文献

[1] 周晓燕.“一带一路”战略下深化中国对东盟农产品出口的思考[J].农业工程,2017(1):119-121.

[2] 经克,王荣生.中国与东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比较研究[M].南宁: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

[3] 李冠斯,温巧玲,魏霜,等.东盟主要贸易国农食产品农药残留监管体系研究[J].检验检疫学刊,2018,28(2):22-25.

[4] 李雨晴.东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D].武汉:湖北工业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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