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研究
2019-12-24周菲菲
周菲菲
摘 要:本文旨在阐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概念、适用范畴基础上,探讨今后实践落实该类原则的合理性建议,希望借此凸显其法律地位,改善我国行政执法秩序。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概念;适用范畴;落实建议
最近,我国不断加大对行政法比例原则的研究力度,在令该类原则丰富和发展的同时,巩固了我国依法治国事业的基础。至于该类原则的概念和实践方法,具体会在后续延展。
一、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原本是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应对具体案件期间,借助判例融合形成和科学认证的基础性原则,当时并没有提供详细的明文规定。结合法制史学观察分析,比例原则的原型,出自于英国大宪章内部的某个规定,即要求人们不可以因轻罪而受到重罚。至于比例原则的兴起阶段,则主要体现在德国警察法学上,当时用于限制德国警察的行政权力,属于一种行政措施,再接着得到当地更深入性地研究和实践,才真正超出了警察法的领域和德国的地理疆域。现阶段包括英法美、日本、荷兰、等国家,都已经将比例原则作为当地行政法的关键性原则之一,而在经过向行政法学和宪法学拓展之后,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概念,可以依次细化出二分法和四阶等理论性内容。
(一)二分法理论
首先,学者P.Lerche在其1962年出版的《逾越限度及宪法——以比例原则及必要性原则对立法者之拘束》中进行广义性阐述,说明比例原则亦可称作是过度禁止原则,包含必要性和比例性两类子原则,其中前者具备妥当性原则的功能。
其次,学者L.Hirschberg针对妥当性理论的缺陷加以透彻分析,认定其难以及时克制过度侵犯人权的行为,相应地,只要针对手段予以必要性审查,就能够自然纳入妥当性原则,不需要单独罗列妥当性原则。
(二)四阶理论
部分学者强调,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不完全符合三阶理论。以往三阶理论的产生,由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尽管说传统的依法行政理念主张行政机关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过却没有同步彰显出行政机关的目的,最终自然无法赋予正当性原则应有的产生背景。而二战过后,经过实质法治国家理念的持续普及,公民的基础性权利开始发挥出对各类国家活动的约束功效,也就是说,任何侵犯个体尊严或是不正当限制公民基础性权利的活动,就算是议会立法,都不是有效的,包括立法目的和行政目的等,都必须予以正当性审查。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当中的影响作用
(一)有助于令公平和正义变得更加具体化,实现正义价值
选择借助较大破坏性的行政手段去获取较小的行政成效,无异于是对有关社会资源的浪费。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环境之下,人类更加倾向于追逐自由和民主气息,此时设置和落实行政权力,目的就是方便人们快速有效地实现自由民主。因此,行政权力对于现代人权利和自由的影响不得超标,必须要控制在一个最大效率的平衡点上,切实达到合乎情理。与此同时,判定一类法律是良或是恶,也需要凭借比例原则来衡量其内在的正义价值。
(二)有利于彰显公共利益的价值,发挥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功效
在利益分化和冲突等问题接踵而至的情况下,為了更好地协调各类利益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从而重新分配既有的社会利益,法律得以衍生。换句话说,法律的存在意义,就是锁定一个最佳的平衡控制点,在令各类利益关系由紧张变到舒缓后,推动整个社会长期稳定性地发展。而比例原则的重要特征,就是保护私人权益,主张国家在行使各项权力时,务必要先考虑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性,规避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盲目凸显私人利益而未落实社会整体价值目标等事件的发生,从而维护更多人的基础性利益。归纳起来,比例原则强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环节中,要注意牺牲行政相对人的最小利益之余,竭力维持公益和私益的和谐关系,进而令有关人员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及时消除,令社会秩序变得更加安定。除此之外,比例原则也能够很好地克制行政违法与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即严格把控行政主体的行为度基础上,避免其滥用职权,最终保护行政相对人一切必要的权利。
(三)有益于维持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动态间的比例平衡状态
程序和效率属于一个矛盾体,它们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如若处理得当,将能够为国家节约更多的行政资源,加快最新行政目标的落实进度,以及令行政相对人保护等要素维持平衡关系。而比例原则恰好迎合了行政资源节约和行政效益提升等规范指标,最主要原因就是该类原则的利益衡量和成本效益等,包含了凭借最小行政投入换取最大的行政效益等要求。在比例原则的控制范畴之下,任何行政主体要实施有关行政行为,都必须要先衡量有关因素,切实做到趋利避害,力求借助相同或是尽量少的行政投入,去创造最大的行政利益。
总的来讲,现代法治建设的重点,就在于凸显人民权力的本位特征,因此,国家应该提供一定的尊重和保护措施,来支持民众去谋求更大的生存、自由、幸福、发展权利。由此可以发现,经过我国行政法日渐健全和调整后,比例原则将与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共同融入到我国既有的行政法学体系之中,从而全力保障社会大众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三、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范畴
(一)公法的内部纷争方面
比例原则在人权保障方面有积极作用,就算是存在适用性不确定等问题,也可以借助清晰指标归纳等途径解决,因此人们须积极认可其在宪法中的地位和影响。至于比例原则在公法中适用上的矛盾,主要存在两类原因,一方面由比例原则的衍生和发展历程决定,毕竟其和公法内的一系列法律部门都存在着缜密关联;还有一方面则是受制于比例原则的思想渊源,因为传统的法治思想和人权保障理念的交互式影响,令比例原则具备了宪法层次的位阶。
(二)公法和私法间的冲突方面
尽管说近阶段我国在比例原则的私法领域适用性研究上有着丰富的成就,不过有关学科之间的互动频率却不是很高,也很少引发较大的学术争论。毕竟跨学科交流意义重大,今后要做的就是加大对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适用性的研究力度基础上,融合既有的研究成果并做出准确的总结认证。基于此,部分学者开始透过逻辑前提、可行性、适用表现等层面展开探讨,旨在阐明国家权力不得禁止过度干预公民的基础性权利。
(三)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矛盾方面
某些学者经过长期观察分析比例原则和世界贸易组织法间的关系后,认定比例原则在国际法有关协定等方面都得到集中表现。主要原因就是比例原则内容在进入国际法视野范畴期间,经历了激烈变动和逐步演化的过程,同步状况下更对不同成员国的国内法原则调整提供指引,而这亦是我国行政法转型道路上必须细致审视的课题。
四、今后我国进行行政法比例原则合理性实践发展的建议
结合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来进行我国行政法内部的比例原则实际表现归纳,难免会出现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共存的状况,也就是说,该部分内容将同步涉及到合理性和比例等原则的规定,或是只包含比例原则的内在精神。因此,今后我国要确保不断完善既有的行政法治体系,提供更加健全可靠的司法审查机制,为日后比例原则内容明确、功能强化等,提供更多的支持服务条件。至于怎样合理性实践和发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则表现为:
(一)行政立法上的建议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选择及时将比例原则纳入到行政法体制之中,在科学评价和认证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有效性前提下,检查这部分行政立法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即能否产生最小的损害。归结来讲,法律主要用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就是保证在赋予个体权利的前提下,令其明确和严格落实对应的义务。当然,行政法律不会例外,不过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特殊性,所以说,更加需要保障公共和私人利益间的平衡状态,而这部分平衡的标准要保证适用于比例原则。
(二)行政执法上的建议
行政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在此期间,为了更好地克制行政执法主体的任何不法行为,顺势改善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准,令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不至于受到侵犯,就要考虑利用比例原则加以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当中,特别是在执法模式、范畴、幅度确认环节中,比例原则的引入和使用,可以帮忙控制好分寸和尺度。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针对行政法设置的规则,往往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弹性,一旦说突发某些事件而要沿用到行政法律法规时,行政主体则会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为了避免这部分裁量权膨胀幅度过大,进而威胁到民众合法权益,就需要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法规期间贯彻比例原则的有关要求。就好比是行政处罚,其本质上属于剥夺公民部分权益的某种处罚模式,因此有关具体的行使方法、限度等,都必须得到严密的控制,一旦有违法者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时,就要结合其违法行为的特性、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损害后果等,筛选适当的惩罚力度。如此才能够更好的满足比例原则要求,有助于日后行政法效能最大程度地发挥。
(三)行政司法上的建议
在行政职员凭借准法官身份出现时,合理使用比例原则,能够弥补他们在专职性的缺陷基础上,辅助他们在复议决定亦或是行政裁决之前,获得一个更加便于把握和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同时基于此提供更加公正公平的裁决结果。由此可以得知,比例原则不仅能够辅助行政机关维持执法的公正性,同时更方便人民法院落实公正司法目标。今后要憑借比例原则来补充成文法律中的不足部分,确保法官能够凭借更客观的判断标准去开展有关行政行为;再就是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合理限制,进一步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并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内部的比例原则,对于我国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都会产生较强的引导和保障功效,既为行政的合理合法性奠定了基础,又为法律的公平公正性提供了价值标准。因此,今后我国要加大对该类原则的重视力度,确保基于此开展一系列行政管理工作,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治高效率和高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任金花.行政立法及司法审查中比例原则的适用[D].苏州:苏州大学,2014.
[2]卢昱静.论行政强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4.
[3]郝润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