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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化犯罪倒逼立法与时俱进

2019-12-24计为民

人民之声 2019年11期
关键词:低龄年龄犯罪

10月下旬,正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两部修法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初审之际,发生在大连的一起13岁男孩残杀、抛尸10岁女孩的恶性案件,触痛了全社会的神经。因施害者未达法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政府收容教养三年。尽管这已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最严厉的惩戒,但坊间的愤怒和焦虑并未因此平息。相反,舆论场上质疑“法律已成低龄犯罪保护伞”的声音更加激烈,要求正在进行的修法行动对此作出回应的呼声也更加高涨。

在未成年人之中犯罪低龄化趋势日趋严峻的现实语境下,类似的舆情沸腾其实已持续经年。几乎每一起恶性低龄犯罪案件的曝光,都会引爆对现行刑事法律政策的检讨风波。其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动议,更是成为争辩的焦点。支持者认为,生活水平提高、外部环境变迁等因素,使得未成年人的生理、心智成熟期已大大提前,唯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才能对低龄犯罪产生震慑效应,避免放纵罪错行为,也才能真正慰籍受害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反对者则指出,未成年人具有巨大的人格重塑空间,由此决定了保护性惩罚的少年司法原则。以极端个案轻易颠覆“教育、感化、挽救”的普遍价值,不仅无助于引导失足孩子弃恶从善,而且过早贴上的犯罪标签,只会加剧反社会人格,支付更为惨重的社会代价。

意见分歧的背后,其实折射的是立法的局限。以“一刀切”的年龄标准划定刑事责任能力,乃是基于法律确定性、操作性的必然需求,实质是体现平均辨识、控制能力的立法推定。然而,这一由法律拟制的“标准人”,并不能与现实生活中千差万别的个体真正划上等号。由此,法律统一性与个体差异性的内在矛盾,必然引发普遍公正与个案正义的深刻冲突。

追求整体公正的法律,如何应对犯罪低龄化的现实?这就需要合理平衡保护与惩罚的边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非不容触碰的禁忌,但这需要在科学评估、理性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取舍,而非以轻率替代慎重,以情感驱逐理智。此外,近年来不少学者主张,应当引进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于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能证明其对严重犯罪行为具有辩别能力和主观恶意,可补足年龄差距,推定具有刑责能力,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样的制度弹性,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的僵化,在维系少年司法价值目标的同时,亦能兼顾个案的正义实现,因而值得纳入积极考虑的改革选项。同样,一旦引入这一制度,亦需对其设置严格的约束机制,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舆论审判等危险。

更应认识到,要有效遏制犯罪低龄化现象,决不能仅仅盯着刑事责任年龄打转,否则便会沦陷于饮鸩止渴式的短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化或无罪化处理,并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必须跟进预防、教育、矫治等机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但在现实中,恰恰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或执行空转,导致低龄犯罪难以摆脱“一放了之”或“一罚了之”的恶性循环,并由此刺激了公众的集体情绪。另一方面,任何一名滑入深渊的未成年人,都不仅仅源于其自身原因,更是家庭关爱缺失、学校教育失败、周围环境不良等诸多因素所致,其罪错行为乃是反噬社会错误的必然恶果,折射的是时代病症的痛与殇。

也正因此,完善“宽容而不纵容”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合力阻断未成年人犯罪的系统工程,才是立法应当重点努力的方向。比如,如何配置多部门衔接的合作机制,如何设计替代刑罚的多元化管教措施,如何明晰分级干预的界线,如何追究家庭监护不力的责任,如何敦促学校肩负起人格教育的义务,如何鼓励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乃至如何为受害人提供促进和解的专业帮助,等等,或存改善空间,或为空白地带,都亟待作出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安排。

对于正在进行的修法行动而言,围绕低龄犯罪现象所爆发的社会争议压力,也是倒逼立法改进的动力。社会共识的达成,具体制度的抉择,或许并非易事。但无论是惩戒还是救赎,都需坚守儿童利益、社会公益最大化的底线原则。因为说到底,一个良法善治的社会,应当尽力将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拉回人生的正轨,而不是制造更多的监狱和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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