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货汽车产品标识政策、法规及标准要求研究
2019-12-23张岗王鹏豪杨贵永
张岗 王鹏豪 杨贵永
摘要:阐述了载货汽车整车产品标识的监管要求,汇总、整理与载货汽车产品标识有关的各项政策、法规及标准要求,对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中与标识相关要求进行了识别及分析。
关键词:载货汽车整车标识 标签 法规 标准
Research on th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Goods Vehicle Marking
Zhang Gang, Wang Penghao, Yang Guiyong
[Geely Automobile Research Institute (Ningbo) Co., Ltd.]
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of goods vehicle marking, summarizes variou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related to goods vehicle marking, and identifies and analyzes the requirements related to goods vehicle marking in relevant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Key words: goods vehicle marking, label, regulations, standards
0 引言
随着整车产品标识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载货汽车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整车企业”)应对载货汽车产品标识(以下简称“整车标识”)的要求进行识别、分析,确保所有强制性要求无疏漏。企业应采取有效手段,使相关要求在企业内部更具操作性,便于设计、生产、质量等各环节的执行与监管。
本文将对产品标识的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汇总整理(注:本文所梳理的法规、标准要求均为强制规定)。
1 术语
1.1 载货汽车[1]
根据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3.2.2的定义:
载货汽车 goods 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
a)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b) 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注:封闭式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1.2 N类[2]
根据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3.3的定义: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1.3 多用途货车[3]
结合GB 7258—2017中4.7.6和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2.1.2.3.2的定义:
多用途货车 multipurpose goods vehicle
在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 mm、货箱栏板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 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 kg的货车。
2 整车标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整车标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见表1。通过表1可知,整车标识包括:
1)外部标识;
2)产品标牌;
3)VIN標识;
4)燃气车辆标志;
5)安全气囊相关标识;
6)ISOFIX标识;
7)制动液储液罐标识;
8)制动感载装置标志;
9)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配备发动机的车型);
10)电机型号和编号(混动、纯电、燃料电池车型);
11)图形和文字;
12)电子标识;
13)车身反光标识;
14)警示旗;
15)安装作业区域标识图;
16)车身翻转装置标志;
17)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标志;
18)高压警告标记(B级电压电路);
19)动力蓄电池编码标识;
20)燃料消耗量标识;
21)CCC标志。
3 通用要求
3.1外部标识(发改委2005年第38号令、GB 7258)[4]
3.1.1 位置及要求
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商标或厂标。
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允许采用已备案的企业简称,合资企业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或将各自注册的汉字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如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间位置。
外部标识内容与产品标牌、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
3.1.2 外观及尺寸
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应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 m的车型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 mm,车长不超过4.2 m的车型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 mm。
车型名称可采用中文汉字,也可采用字母,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 mm。
3.1.3 材料要求
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应采用同一材料标注。
3.2 产品标牌(GB 7258、GB/T 18411)[5]
3.2.1 数量及型式
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产品标牌的轮廓应为矩形,可倒圆。
3.2.2 标示内容
产品标牌的标示内容及填写规范应符合GB/T 18411
—2018中第5章的要求。
产品标牌的项目名称(当采用“VIN”作为车辆识别代号的项目名称时除外)及品牌、生产厂名、制造国等标示内容应采用中文标示。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其内容应与中文相对应。
3.2.3 位置
产品标牌应位于车辆前进方向右侧;如受结构限制,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且不易磨损、替换、遮蔽的其他位置。
可在车辆多处标示产品标牌,至少应有一处满足上述要求的具体位置且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3.2.4 尺寸及字体
所用汉字及阿拉伯数字、罗马字母字高不小于4 mm。
选用的字体、颜色应保证标示内容清晰可辨,易于识读。应至少有一处使用防伪字体(如点阵字体、特殊加工字体等)。
3.3 VIN打刻标识(GB 7258、GB 16735)[6]
3.3.1 位置及要求
汽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2004 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也可打刻在其附近的纵梁外侧(受结构限制时)。
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应在其表面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
打刻的VIN从上(前)方应易于观察、拓印、拍照。
3.3.2 尺寸
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不小于7.0 mm、深度应不小于0.3 mm(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封闭式货车深度应不小于0.2 mm),总长度应不超过200 mm,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VIN除外);打刻的VIN两端有起止标记的,起止标记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
3.3.3 其他
VIN(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应更改、变动,但按GB 16735—2004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除外。打刻VIN的部件不应采用打磨、挖补、垫片、凿改、重新涂漆(为保护打刻的VIN而采取涂漆工艺的情形除外)等方式处理。
3.4 制动液盛装容器标识(GB 12676、GB/T 5345)[7,8]
液压传输制动系统应:
a) 按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标示相应的制动液级别标志,字体高度应不小于3.2 mm;
b) 以不易擦除的方式固定在储液罐加注口中心100 mm范围内、便于观察的位置;
c) 必要时,在容器上标注毒性警告和易燃性警告等说明及其他附加信息。
3.5 汽车电子标识(仅位置GB 7258)
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在前风窗玻璃不影响驾驶视野的位置设置微波窗口,以保证汽车电子标识的规范安装和数据的有效读取。
3.6 车身反光标识(GB 7258、GB 23254)[9]
半掛牵引车应在驾驶室后部上方设置能体现驾驶室的宽度和高度的车身反光标识,其他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设车辆尾部标志板的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的反光标识。对厢式货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且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1 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应大于或等于0.2 m2。
所有货车(半挂牵引车、多用途货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 50%,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车长的 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质量大于3500 kg的厢式货车(不含封闭式货车、侧帘式货车)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 mm×150 mm的柔性反光标识。
车身反光标识还应符合GB 23254—2009的要求。
3.7 CCC标志(CNCA-C11-01:2014)[10]
车辆在出厂前,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格为60 mm的认证标志。
3.8 警示旗(GB 7258、GB/T 37706—2019)[11]
安装有悬臂式、垂直升降式起重尾板的货车、装有起重尾板的厢式货车,起重尾板背部应设置有警示旗,且警示旗安装后应能摆动,并始终垂向地面,且其上的反光标识应朝向车辆外侧。
3.9 安全作业区域标识图(GB/T 37706—2019)[11]
厢式货车应在车厢或尾板显著位置固定/喷涂尾板承载曲线图的图示、图表与安全作业区域标识图,如图1所示。
3.10 图形和文字标志(GB 7258)
所有货车(多用途货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區)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最大允许牵引质量);栏板货车还应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喷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应清晰,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0 mm。
总质量不小于4500 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放大的号牌号码字样应清晰。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应喷涂和安装与其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图案和灯具。相关图案及灯具的要求见GB/T 7258—2017第13章要求。
3.11 制动感载装置标志(GB 12676)[7]
通过车辆悬架机械控制的装置来满足要求的车辆,应分别标出对应车辆空载和满载时的有效行程,以及检查该装置安装状况的说明信息。若通过车辆悬架利用其他方法控制制动感载装置时,应在车辆上标明检查该装置安装状况的说明信息。
通过调节制动传输装置气压的装置来满足要求的车辆,应在该车辆上标明制造商声明的、车辆处于下列载荷状态时各轴的轴荷、该装置的额定输出压力和输入压力:
a)控制该装置的车轴的最大允许轴荷;
b)车辆空载状态对应的轴荷;
c)接近空载时的轴荷;
d)制造商规定的轴荷,可用于在使用中对该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查。
应以不易擦除的方式固定在便于观察的位置。表2为装有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的机械控制装置的标志示例。
3.12 车身翻转装置标志(GB 7258)
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有提醒驾驶人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3.13 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标示(GB 7258)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应在产品标牌(或车辆易见部位上设置的其他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上清晰标示制动气室响应时间、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数值。
3.14 通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GB/T 25978)[12]
未特殊注明的标识,还应符合:
a)如采用标签标示,按GB/T 25978—2018的规定进行试验,应满足GB/T 25978—2018的相关要求;
b) 如采用标牌标示,应按照GB/T 13306—2011《标牌》的规定进行试验,涂层附着力、色牢度、耐磨性、耐盐雾、耐湿热、耐霉菌性能满足GB/T 13306—2011的相关要求。标牌胶带按照GB/T 25978—2018中5.2的规定进行试验,粘贴性能要求应满足GB/T 25978—2018中4.2的要求。
4 传统动力车型标识要求(GB 7258)
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
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5 N1车型标识特殊要求
5.1 VIN标签(GB 7258)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 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5.2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工装[2009]第50号公告)[13]
车辆在出厂前应粘贴符合GB 22757.1—2017或GB 22757.2—2017要求的能源消耗量标识。
5.3 安全气囊相关标识(GB 11551,GB 14166)[14,15]
适用于总质量不大于2500 kg的N1类汽车及多用途货车。不适用于当安装后向儿童约束系统时,具有自动解除正面安全气囊保护功能的座位。
5.3.1 “AIRBAG”标识(GB 11551)
驾驶员正面安全气囊:应将“AIRBAG”字样的信息标注在转向盘圆周范围内,且耐久易见。
乘员安全气囊:应有“AIRBAG”字样的信息,且耐久易见。
5.3.2 警告标签(GB 11551)
适用于多用途货车及总质量不大于2500 kg的N1类汽车。
5.3.2.1 标签位置
受正面安全气囊保护的座位上应具有使用后向儿童约束系统而产生极端危险的标签(见图2、图3):
a)前排乘员座位:警告标签应耐久地保持在乘员侧遮阳板的每个表面上,无论遮阳板为打开或关闭位置至少有一个警告标签可见。或一个警告标签在遮阳板可见表面,另一个在遮阳板后面的顶棚,至少有一个警告标签在任何时候均可见,防止关门时不可见。
b)其他座位:标签应粘贴在相关座椅前,任何时候均清晰可见,防止关门时不可见。
5.3.2.2 标签样式
a)警告标签应至少包含图2警告标签的样式和内容,总体尺寸≥120 mm×60 mm;
b)警告标签应有中文的警告内容。
5.3.2.3 说明书
车辆使用说明书应使用中文提示如下信息:“不得在受正面安全气囊保护(激活状态下)的座位上使用后向儿童约束系统!”,并附警告插图。
5.3.3 警告标识(GB 14166)
每个安装安全气囊的乘员乘坐位置配备警告标识,标识包括解释性文字的象形图(示例见图3),应持久地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应当任何时候均可见,防止关门时不可见。
当安装后向儿童约束系统时,具有自动解除正面安全气囊保护功能的座位,可不标识。
注:象形图为红色;座椅、儿童座椅及安全氣囊轮廓线为黑色;安全气囊(AIRBAG)文字与安全气囊为白色。
5.4 ISOFIX标识(GB 14167)[16]
每个ISOFIX下固定点杆件或固定导向装置,无坐垫、靠背遮挡时,沿通过杆件或导向装置中点的垂直纵向平面,沿水平面向上30°方向应清晰可见。或车辆上每个下固定点杆件和导向装置附近都应有永久性标识,可选择下列形式之一:
a)如图4所示,直径≥13 mm的圆形图标,与其背景有鲜明的对比,靠近每个固定点系统的杆件位置;标志可镜像表示,颜色可自定义;
b)大写字母“ISOFIX”的字高≥6 mm。
注:此图为示意图。
对每个有盖的ISOFIX上拉带固定点,盖上应有如图5的符号或镜像对称的符号标记,且不使用工具就能将盖移开。标志应明显可见,或通过颜色对比,或有足够的凸起(模压或蚀刻)。
注:此图为示意图。
6 燃气车辆标志(GB/T 17676)[17]
6.1 基本要求
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应标注其使用的气体燃料类型。标志应清晰、醒目、防水、防腐。
6.2 位置
燃气车辆标志应位于车辆前端醒目位置和车辆后端醒目位置。
6.3 图形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如图6所示,液化天然气汽车标志图形如图7所示。
6.3.1 图中尺寸
a)a:110 mm;
b)b:80 mm;
c)c:4 mm;
d)d:25 mm;
e)e:60 mm;
f)允许图形和字母尺寸按比例放大。
6.3.2 图中颜色
a)字母背景——乳白(Y11 GB/T 3181);
b)字母及边框——淡绿(G02 GB/T 3181)。
7 电动车辆特殊标识
7.1 高压警告标记(GB 7258、GB/T 18384.1、GB/T 18384.2)[18,19]
7.1.1 要求
B级电压电路中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应使用图8所示的警告标记。当人员接近REESS的高压部分时,应能看见该警告标记。还应清晰可见地注明REESS的种类(如:超级电容器、铅酸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以便识别。
当移开遮栏或外壳可以露出B级电压带电部分时,遮栏和外壳上也应有同样的警告标记清晰可见。
7.1.2 图形要求
符号的底色为黄色,边框和箭头为黑色。
7.2 动力蓄电池编码标识(工信部[2018]第35号公告)[20]
电池生产应按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7.3 电机型号和编号(混动、纯电、燃料电池车型)(GB 7258)
应在驱动电机壳体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
对除轮边电机、轮毂电机外的其他驱动电机,如打刻的电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8 教练车专用标志(GB 7258)
教练车应在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 mm 的“教练车”等字样。
9 结语
整车标识种类较多、涉及面广,所关联的政策法规相当之多,企业应密切关注汽车行业政策及相关标准法规,确保产品的符合性。
企业应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避免整车标识的设计疏漏,同时应加强采购、生产、质量等各环节监督执行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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