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镕的贪腐之路
2019-12-23
前不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李世镕自2002年至2016年历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呼伦贝尔市委书记之职。经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在这14年间,李世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请托单位在配置优质煤炭资源、招商引资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00余万元、美元23.5万元、欧元7.5万元、港币500万元、黄金1000克以及价值248.09万元股权,累计折合人民币上亿元;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共财物共计93.23余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1.5亿元公款挪用给企业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处理公款,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先后给国家造成1.8亿余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最初,李世镕也只是收一些逢年过节的“礼金”,却不曾想自己正是送礼人的“围猎”对象。2006年至2012年,某能源公司董事长分多次送给李世镕共计33万元,并为李世镕出行购买机票,请托李世镕在为该公司调配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位置等方面给予帮助。
欲望的閘门一旦打开就再难关闭。2008年至2011年间,李世镕为某投资公司在土地预审及取得优质煤田过程中提供帮助,分多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温某给予的380万元现金;2011年底,李世镕帮助某公司配置了灭火工程,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准备送给李世镕一大一小两箱钱(合计300万元),李世镕收取了其中一大箱钱(230万元)……李世镕还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多种手段为其家属及亲属牟取利益。
李世镕不仅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还随着职务的升迁,越来越狂妄自大,每到一处任职,就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实际,大肆铺摊子、搞建设。他滥用手中权力,或挪用专项资金,或违规向企业拆借资金,或不顾及项目风险、国家禁止性产业政策肆意推进工程,给国家造成巨额资金损失。仅2013年,李世镕利用担任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干预国土资源厅下属的矿业集团的投资决策,在明知国家严格控制多晶硅项目建设、合作方经营不善、多晶硅市场低迷、决策会议上存在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决定对项目投资,后因该项目的可行性差、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停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1亿余元……
从突破底线收受小额贿赂款,到强行索贿、大肆敛财,再到漠视党纪国法,李世镕在职务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编 后 语
李世镕在权力面前忘记了党的宗旨,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在交友面前忘记了党的原则。广大党员干部应当以此为戒,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不断提升自身思想觉悟。要做到不比金钱比境界,不比职务比事业,不比利益比党性,不比功名比贡献,时刻牢记中国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