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研究
2019-12-23周毓华张文婷周紫东
周毓华,张文婷,周紫东
古羌是我国历史上最古老的民族之一,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现代羌族是从古羌中发展而来,是古代羌支中保留羌的族称以及文化最传统的一支[1]3。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和民族精神的结晶”,其凝聚着一个民族最深层的文化基因,是一个民族文化遗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羌族在其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创造了大量丰富且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梳理、总结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有效方法和途径,不仅有助于未来羌族非遗的长远发展,对于我国其他民族的非遗保护与利用,亦可提供有益借鉴。
一、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回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有关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前,学者们主要是从各自的研究领域,以羌族代表性非遗项目为研究对象,对其内涵、特征、价值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如在民间宗教信仰方面,周毓华(2000)、于一(2003)、马宁(2006)、陈兴龙(2007)、阮宝娣(2007)等都对羌族的“释比”文化进行了较为深刻细致的整理和挖掘,其中周毓华在《白石释比与羌族》中,对羌族的民间信仰、释比文化、占卜、禁忌、宗教文化与羌族生产生活及文学艺术的关系进行了探讨[2]5。陈兴龙在《羌族释比文化研究》一书中对现存羌族释比唱经作了翔实的记录和科学的分类,并从释比、释比的法事仪程、释比经典、羌族历史文化等方面,对释比文化的产生发展、文化艺术价值及传承情况进行了深入地探讨[3]42。阮宝娣在其博士论文《羌族释比与释比文化研究》中以口述史学的方法,采访并记录了9位释比传承人的实录资料,其内容丰富且涉及广泛,对释比与释比文化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4]。民俗节庆方面,杨光成(2003)认为羌族白石神信仰与祭山会是羌族文化风俗与礼仪中最重要的部分,通过对其进行梳理研究,可以深入了解羌族历史和文化的发展脉络[5]。许亚娟(2007)采用实地跟拍的形式,详细记录了汶川县萝卜寨以及龙溪乡阿尔村的祭山会活动,这些活动均由当地资深的老释比主持,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6]。马宁(2006)从宗教人类学的角度对羌族“挂红”习俗的方法、对象、意义以及所负载的厚重民族文化进行了详细论证[7]。此外, 在音乐舞蹈方面,罗雄岩(2006)以羌族舞蹈的动态形象特征为切入点,研究了“释比”文化对羌族民间舞蹈的影响,以及羌族舞蹈文化的传承规律,并对羌族舞蹈动态保护与多种开发的可行性进行了思考。秀花(2007)认为歌舞艺术在羌族民族文化遗产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羌族舞蹈所具有的欢快、跳跃、古朴、沉稳等风格特点,与其自然生活环境、战争生活、原始宗教艺术以及音乐、文学和民族的审美情趣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8]。
第二个阶段则为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结合地震灾害及灾后文化重建对羌族非遗的影响,学者们分别从抢救、保护、传承、开发与利用等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周毓华(2009)在《汶川大地震之后的羌族文化重建研究》中对震后羌族文化所受的灾难性破坏进行了深入描述,强调灾后羌族文化重建关系到羌族未来走向,灾后羌族非遗的抢救保护也是尊重文化遗产与羌族民众的情感联系、鼓舞其重建家园信心的重要举措[9]。喇明清(2010)结合两年的灾后重建经验,认为“传统保护模式”已不能适应灾后重建发展大势,他从“民族文化重构”的视角,提出了“发展性保护模式”这一新的概念,认为只有实现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的协调统一,在文化发展中才有可能较好的实现文化保护[10]。针对灾后建设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需要,黄文、杨艺(2011)以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共生为研究核心,提出了文化空间项目、大禹文化项目、羌语文化项目、释比传承人项目、羌族民间演艺项目、旅游产品创意项目共六大策略项目,以期实现非遗传承发展的同时,推动灾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可持续发展[11]。结合目前旅游业、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庄春辉(2013)、马熙逵(2016)、曾俊华(2018)等都对羌族非遗的“生产性保护”问题进行了各自的阐述,其中曹俊华等人以灾后羌族传统村落汶川县萝卜寨为例,对当地建立民间手工艺生产性示范基地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实际对策,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12]。通过梳理,我们发现目前学界有关羌族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研究成果可谓十分丰硕,但研究重点大都集中在特定村落、区域,或某一非遗项目个案,缺乏全面、系统、综合性的研究。随着新时期羌族非遗生存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向前推进,深入认识、挖掘羌族非遗资源,不断提炼总结羌族非遗保护经验,对于未来做好羌族非遗保护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情况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006年,国务院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共十个大类。”[13]可以看出,非遗是一个民族世代相承并与其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的总和,而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不脱离本民族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它是羌族个性审美的生动显现。
为了使研究更具针对性和客观性,本报告将主要以自2006年以来公布的世界级非遗名录、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以及各省级非遗名录为研究范围,并按以下四个要素梳理出羌族非遗项目:一、项目冠有“羌族”名称,如“羌年”“羌族羊皮鼓舞”。二、虽未冠名,但项目由羌族主要聚居地区申报,富有当地特色,且项目传承人为羌族,如“卡斯达温舞”“瓦尔俄足节”。三、项目是羌族民族史的再现,如“禹的传说”“羌戈大战”。四、早期由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形式传入羌族地区后,被羌族民众广泛接受,并随之与当地传统文化相融合而传承下来的项目,如“许家湾十二花灯戏”就是由当地羌族居民吸收了内地花灯戏形式创新发展的具有祭祀舞性质的花灯戏[14]122。
(一)羌族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二届《公约》缔约国大会后,非遗《公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其核心工作就是审核、批准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15]。“羌年”作为羌族最为隆重的传统节日之一,是人们庆祝丰收,向神祈福、还愿的重要节日,一般在每年农历十月初一举行,节期大约三到五天。届时,全村男女老少除了要着新衣吃团圆饭喝酒跳舞外,还要举行各种庄严的“祭祖”“祭神山”活动,以答谢神明这一年的照顾,并求来年继续风调雨顺、平安顺遂。但是近年来,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外来文化的强势冲击,羌年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更使羌年的生存陷入岌岌可危的地步。正是在这一情况下,2009年“羌年”经过多方努力,成功入选首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羌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目前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按上文中的标准统计的羌族非遗项目共有11项15处。从地域分布来看,项目申报地区全部来源于四川省。其中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为单位申报的有1处,汶川县6处,北川羌族自治县3处,茂县2处,黑水县、理县、松潘县各1处。(参见表1)
从项目类别来看,在11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中,传统音乐3项,约占总量的27%;民间文学2项、传统舞蹈2项、民俗2项,分别约占总量的18%;传统美术1项、传统技艺1项,分别约占总量的9%。而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项目均缺失(0项)。(参见表1)
从项目批次来看,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羌族项目共计3项;2008年第二批非遗名录中共3项,第一批扩展名录共1项;2011年第三批非遗名录共2项,第二批扩展名录共2项;2014年第四批非遗名录与第三批扩展名录均空缺。(参见表1)
表1 羌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遗项目统计
注:此表根据国家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整理而成,仅代表课题组观点。
(三)羌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国家级非遗名录公布后,全国各省(自治区)也陆续建立起了省(自治区)级非遗名录,为之后国家级非遗名录的扩充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地域分布来看,目前只有四川和陕西的省级非遗名录中有羌族的项目。截至2018年,在四川省已公布的五批省级非遗名录、陕西省已公布的六批省级非遗名录中,按上文中的统计标准,可计入羌族非遗的项目共有43项70处,其中四川省37项(含扩展)约占总量的86%、陕西省6项约占总量的14%。(参见表2)
从项目类别来看,传统技艺13项,约占总量的30%;民俗10项,约占总量的23%;传统舞蹈6项,约占总量的14%;民间文学、传统音乐均占4项,分别约占总量的9%;传统戏剧3项,约占总量的7%;传统美术2项,约占总量的5%;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1项,约占总量的2%。曲艺、传统医药项目数均为0项。(参见表2)
从项目批次来看,四川省方面,2007年第一批非遗名录中羌族项目共计10项,2009年第二批非遗名录共8项,2011年第三批非遗名录共10项,2014年第四批非遗名录共4项,2018年第五批非遗名录共2项。第一批扩展名录中羌族项目共5项,第二批扩展名录共5项,第三批扩展名录共1项,第四批扩展名录0项。陕西省方面,第一批2项,第二批空缺,第三批1项,第四批1项,第五批1项,第六批空缺。(参见表2)
结合表1和表2可以看出,目前羌族非遗在名录建设与保护方面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项目申报地区不均衡
目前羌族非遗项目申报地区主要涉及四川和陕西两省,其中羌族国家级非遗项目全部来自于四川,而省级非遗名录中四川省项目约占总量的86%,以上情况的出现与羌族人口数量及地理分布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四川省羌族人口约占全国羌族人口的96%,其主要聚居地区为四川西北部岷江上游和涪江上游岷山山区一带,该地区也是历史上古羌人的聚居地。“羌”,原是我国中原地区对西北游牧部落的一个泛称,古羌族在其漫长的发展进程中受政治、经济等因素需要不断向外迁徙扩张,其中一支向南来到今四川西北部地区,通过与当地其他民族融合发展,逐渐形成了今日的羌族。现代羌族不仅继承了羌人族群称谓,其文化也与川西北历史上的羌人文化有着重要的传承关系。陕西省虽不是羌族的主要聚居地区,但近年在羌族文化的抢救和保护过程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由文化部命名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就将范围划定在了四川省和陕西省的各羌族主要聚居地内。
2.项目类别不完善
从目前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中来看,羌族非遗项目总数为11项,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民间文学以及民俗这四类,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次之,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则项目数为零。而在羌族省级非遗名录中,传统技艺、民俗、传统舞蹈则占比较高,仅这三类就占据了总数的67%。此外传统戏剧、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在省级非遗名录中均实现了重要突破,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曲艺、传统医药无论是在国家级还是省级名录中均空缺。羌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且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但就目前名录建设情况来看,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加强非遗的普查和申报力度,不断补充和完善项目类别,努力实现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类别全覆盖。
3.项目各批次数量呈下滑趋势
根据上文中对表3、表4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目前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还是五批四川省级非遗名录,各批次羌族非遗项目数量并不算多,且均在第三批以后呈现出明显的下滑趋势。自2006年国务院颁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后,羌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开始逐渐受到外界重视。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虽使羌族人民及羌族文化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但危机中也蕴含着契机,伴随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实施,以及“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立,保护与抢救羌族文化成为了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内容,羌族非遗项目的申报与审批工作也在这一阶段进入了高峰期。但随着灾后三年重建的结束,抢救保护羌族文化热潮逐渐降温,受各级地方文化部门对羌族非遗申报工作重视程度减弱的影响,羌族非遗项目的数量无论是在国家级还是省级名录中都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趋势。
表2 羌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遗项目统计
民俗(10项)羌年X-3四川省汶川县、理县、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一批苏布士(羌年庆典)X-6中国古羌释比传承研究会第一批羌族瓦尔俄足节X-14四川省茂县第一批大禹祭祀习俗X-7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批羌族婚俗X-5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茂县第三批“古尔果”(羌族转山会)X-7四川省茂县第三批羌族成人冠礼X-8四川省汶川县第三批羌族服饰X-20四川羌寨绣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批羌族夬儒节X-80四川省理县第四批基勒俄足(羌族狩猎节)X-84四川省茂县第五批
注:该表根据四川省和陕西省公布的省级非遗名录整理而成,数据仅代表课题组观点。
三、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基本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态文化”,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其主要都是通过传承人(或传承群体)的世代相传而得以延续。历史上的羌族没有文字的遗存,所以羌族文化的传承主要依靠代际间的口耳相传、口传心授,这也使得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情况直接决定着羌族非遗的存续发展。通过梳理羌族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我们可以发现:
(一)在地域分布上,传承人均来自于四川省
从表3、表4中可以看出,羌族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全部来自于四川省,其中国家级传承人9人,省级传承人71人。这些传承人主要集中在四川省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的汶川县、茂县、理县以及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等羌族主要聚居地区。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存续发展的主体和关键力量,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保护。以阿坝州为例,通过制定《阿坝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在走村入户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建立发现、推荐非遗传承人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组织在传承人评估、认定、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有效提高了该地区非遗传承人的申报数量及质量。
(二)在年龄层次上,传承人老龄化程度高
从目前已公布的五批共9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的就占了5人,60至79岁有2人,另两位年龄信息空缺。其中斯旦真先生已于2009年去世,享年83岁。在四川省已公布的六批共71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13人,60至79岁有32人,40至59岁17人,另9人年龄信息空缺。可以看出,目前羌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老龄化”现象已十分明显。近年来不少羌族传承人都在公开场合表达过招不来徒弟的担忧,社会的变迁以及现代人审美、价值观念的变化,使得当代年青人对学习和继承传统非遗文化表现得十分淡漠,即使有一些青年人愿意学,但受困于经济回报、职业地位等现实问题,他们中的很多人最终都选择了放弃。羌族非遗传承后劲不足的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一些濒危非遗项目甚至可能出现“断代”危机。(参见表3、表4)
(三)在性别比例上,男性传承人比率较高
通过对表3、表4进行统计后发现,9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女性3人占33%,男性6人占67%;而在71位四川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女性19人占27%,男性52人占73%。由此可见,羌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男女性别比例上差异较大。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受“传内不传外”“传男不传女”等早期家族传承观念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非遗项目自身属性有关。例如,羌绣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均为女性,瓦尔俄足节(又称羌族妇女节)大部分传承人也都是女性;而在以羌年、卡斯达温舞、大禹祭祀等为代表的非遗项目中,出于宗教祭祀习俗的要求,传承人则皆为男性。(参见表3、表4)
表3 羌族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注:该表根据文化部公布的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整理而成,仅代表课题组观点。表中“——”表示暂无数据,传承人年龄为截止到2018年的年龄。
表4羌族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续表4
注:该表根据四川省已公布的六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整理而成,数据仅代表课题组观点。表中“——”表示暂无数据,传承人年龄为截止到2018年的年龄。
四、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实践经验
由于认识的不足和经费、人才的制约,早期羌族的文化资源保护主要局限在物质文化资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很小。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伴随着灾后重建,特别是文化重建政策的实施,羌族的非遗保护工作得到了国家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近年来,除了相继建立起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外,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和探索,积累了如下经验:
(一)开展非遗普查,进行数字化保护
早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就强调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省政府紧急开展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调研工作,通过全面摸清羌族非遗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现状等信息,为羌族非遗保存了一批重要资料和珍贵实物,也为后续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作为一项重要的非遗保护手段,羌族非遗普查工作一直持续至今。2015年阿坝州组织专家和业务骨干深入基层,共调查了1290项非遗项目,走访了1600位传承人、拍摄照片2万余张,拍摄录像540小时,记录文字资料1000余份,搜集实物1500多件。2016年北川文化广电局通过整理和完善各级非遗项目文字、图片和影像资料,编辑出版了五万余字、百余幅图的《北川非遗》和5小时时长的影碟。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要强调的是通过数字化采集、存储、处理、展示、传播等技术,为非遗建立档案库、资源库、网站、博物馆和展览馆等提供先进、生动的技术支持。2009年,中国非遗中心主导,佳能(中国)公司主办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项目”,通过大量实地走访拍摄,最终形成了《羌族非遗动态影像数据库》《羌族非遗静态影像数据库》及《羌族非遗3D动作数据库》三大影像数据库[16]。此外,2008年7月,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正式在线开通;2011年7月阿坝州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正式成立,同年10月北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式落成;2016年北川数字文化馆也正式上线。大量实践经验证明,数字化技术在非遗的存储、展示、教育传播上具有天然优势,今后必将成为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颁布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我国在2006年审议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但直到2011年2月25日才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上述法律都是从国家宏观层面对非遗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各地方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根据自身非遗现状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2008年5月2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公布。同年,为做好汶川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非遗保护工作,文化部与四川省、陕西省积极配合,特编制实施了《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17]。根据规划纲要,各受灾州、县也相应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实行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发展与其所处地区的自然、人文生态环境密切相关,所以在保护过程中,“不仅仅限于单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之相关联的诸多条件,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与之构成传承链条的文化、社会、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的系统整体。”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我国非遗整体性保护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创新。自2007年以来,文化部已先后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其中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于2008年11月1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授牌成立。其范围以四川省阿坝州的茂县、汶川县、理县和绵阳市的北川羌族自治县为主要区域,兼及毗邻的四川省阿坝州松潘县、黑水县和绵阳市的平武县以及陕西省的宁强县、略阳县的相关区域[11]。十年的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为保持羌族文化资源的多样性、完整性和丰富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发展文旅产业,推动非遗生产性保护
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通过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不仅符合非遗传承的特定规律,也有利于增强非遗自身的活态性,及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18]。羌族的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文化产业、民族手工业、旅游业等方面都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近年来也进行了生产性保护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以代表性项目“羌绣技艺”为例,它本是羌族妇女在农忙间隙完成的民间手工艺,汶川大地震后,为促进羌族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同时也为了拓宽当地妇女的就业渠道,增加家庭收入,2008年7月由李连杰壹基金及成都高屯子文化机构等联合发起成立了“阿坝州妇女羌绣就业帮扶中心”,并在成都启动了“羌绣帮扶计划”。该计划通过对“研发、培训、生产、销售、推广、回报”六个环节进行帮扶,先后在阿坝州培训近两万名羌族妇女,部分绣娘高峰时期年收入可达上万元。除了成立帮扶中心外,各种羌绣合作社和羌绣公司也应运而生,它们采用“企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为当地数千名羌族妇女创造了不离乡土就能增加收入的工作机会。
由于羌族地区的旅游资源主要以特色民族文化为主,而旅游产业的发展又对当地文化的传承弘扬和创新传播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因而促进非遗项目与旅游产业融合,大力发展文化旅游,成为羌族地区灾后重建的重要抓手。在羌族文化生态核心区,先后建立了一批如北川羌城旅游区、茂县羌族民俗文化演艺街区、大禹文化旅游区等重点旅游项目。此外,在一些旅游村寨,村民们将非遗项目与当地民俗节庆活动相融合,涌现了众多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旅游节会活动,如汶川县“大禹文化旅游节”、理县“花儿纳吉赛歌会”、茂县“祭山会”“羌年”等。2018年,汶川县累计接待游客563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5亿元;北川羌族自治县接待游客768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63.6亿元。文旅产业不仅让当地群众吃上了“旅游饭”,也逐步实现了羌族非遗的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五)扶持培育传承人,提高民族文化认同
非遗既要保护,更需传承。面对目前羌族非遗生存环境的剧烈变化,以及非遗传承人年龄偏高,传技困难的现象。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每年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2万元传习补助,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提供5000元传习补助,此外各州县也都相应建立了自己的补助标准。这些来自政府的直接经济资助,缓解了传承人现实的经济压力,提高了传承人的传技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众多羌族非遗传习所、传习基地的建立,也为非遗传承人、当地社区居民及非遗爱好者们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传承学习空间。为了提高年轻一代对羌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自觉性,茂县凤仪镇小学、松潘县小姓乡中心校等学校,将羌族文化内容列入了乡土教材,并开设了众多丰富多彩的羌文化兴趣班,让学生们在轻松的氛围中潜移默化地感受到羌族文化的魅力所在。
(六)开展各类文化展示,弘扬宣传民族文化
为了让更多的人认识和了解羌族非遗文化,提高羌族非遗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村寨等社会各界开展了一系列帮助非遗“走出去”的文化展示传播活动。2007年和2009年,羌族非遗展演被连续作为第一届和第二届“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重要展示项目,引起了不小的关注。此外茂县、汶川县、北川县还将“羌年”“祭山会”“羌族多声部”“禹的传说”等羌族代表性非遗项目作为创作元素,相继打造出《羌魂》《尔玛吉》《禹羌部落》等大型歌舞剧并在全国多地进行巡演。2014年羌绣国家级传承人李兴秀和其他120多名非遗传承人一起,走出国门参加了美国著名的史密森民俗节并在现场进行了展演。2018年北川羌族草编技艺亮相第23届米兰手工艺博览会。
五、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
十年的地震灾后重建以及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探索发展,使得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抢救保护与传承发展方面均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积累了众多宝贵的经验。但就目前来看,羌族非遗在保护与传承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遗名录项目类别不完善,分布不均衡
通过对羌族国家级和省级非遗名录进行梳理发现,目前羌族非遗项目数量并不算太多,且项目类型主要集中在民俗、传统音乐、传统技艺等方面,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仅省级1项,而曲艺、传统医药类项目至今仍然空缺。以羌医药为例,同样作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苗医药、藏医药不仅都已入选国家级名录,还在学术研究、产业开发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反观羌医药无论是保护力度还是资金、政策、人才均相对滞后。从区域分布来看,羌族非遗主要集中在四川省,其他省份数量明显较少。此外,汶川地震发生及之后的重建时期,羌族非遗项目申报出现了一次大的高峰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国家级还是省级项目申报数量都呈现出明显的下滑趋势。
(二)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严重,新生力量不足
非遗传承人老龄化严重、非遗后继无人,目前已成为制约非遗发展的普遍问题。羌族非遗的传承主要是依靠人的自身而存在,并以声音、形象、技艺为表现手段,存续环境极为脆弱。早年间,出于谋生需要、“传男不传女”的传统以及宗教禁忌等原因,羌族非遗传承人总数并不多,且男女比例相差较大。进入现代社会,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文化的冲击,羌族非遗的生存空间日渐缩小。机器化大生产逐渐取代了质朴的手工制作,现代流行文化不断冲击着当地传承千年的民族传统,年轻人纷纷离开家乡外出求学打工或彻底搬离村寨过上城市生活。目前能够不受外界纷扰,潜心学艺投身羌族非遗传承事业的年轻人已寥寥可数。
(三)部分非遗项目存在过度开发情况
自“生产性保护”概念提出以来,它就为非遗的保护工作打开了一个新思路。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认识和规范指导,部分非遗项目在面对市场进行产业开发时,逐渐迷失了初衷和方向。羌绣作为灾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代表性项目,无论是在促进非遗的活态传承还是提高当地妇女的经济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产业化要求进行标准化规模生产,原本具有个体创造性的民间手工艺品,逐渐变成了按图制作且缺乏个性的批量商品,其独特性和文化魅力也大大降低。此外,在面向旅游产业进行的民俗节庆展演活动中,为了满足游客消费市场的需要,一些原本具有极强精神内涵和宗教祭祀性质的民间仪式活动,逐渐变为了重外在而轻内涵的舞台化表演,对传统文化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造成了冲击、破坏。
(四)当地群众在非遗保护中主体地位的缺失
长久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当地群众基于民间传统自发或自觉得传承而来。作为非遗的持有者,当地群众理应也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但目前,很多羌族群众的非遗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主动参与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认为那都是政府和传承人的事,与自己无关。此外,政府在非遗保护实践过程中,如把握不好干预力度,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也会造成伤害。如某些地方政府,为打造当地文化品牌,特地举办了非遗民俗表演活动。但从活动时间、服饰、表演内容等方面都做了严格的官方规定,这不仅损害了非遗的原真性,也伤害了当地群众的传承热情,导致抵触和对立情绪的出现。
(五)非遗保护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发展
按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中描述保护区将:“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地区习俗界限,打破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界限,整合整个羌区的羌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19]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县区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考虑,并未真正形成合力,而是呈现出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状态。由于地域相对集中,文化资源极为相似,所以各县在文化形象和品牌资源打造上竞争十分激烈,如早年间汶川县和北川县的“大禹故里”之争,以及茂县、汶川县、北川县争相打造“中国古羌城”“羌绣之乡”等。在此情况下,由于非遗资源整合力度不足,导致文化形象分散、非遗产品同质化严重,最终使得消费市场不断分流,整体竞争力下降。
六、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路径
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本民族千百年来历史和文化的深厚积淀,不仅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城市化进程加快,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羌族非遗保护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在继承前期成功经验的同时,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建议就成了目前羌族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的题中之义。
(一)进一步完善非遗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非遗名录式保护是目前非遗保护工作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它为非遗项目的抢救记录以及之后的传承、利用与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首先,羌族主要聚居在川西北岷江上游和涪江上游流域,其非遗生存空间大都比较偏远,所以对羌族非遗进行保护与传承应当首先对其非遗资源进行深入的摸排和挖掘,争取做到“不漏村居、不漏种类、不漏项目”,全方位地掌握非遗的分布和存续情况,为后续申报工作提供重要支撑。其次,积极开展非遗项目的申报工作,不断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稳步提升羌族非遗在各级名录中的比重,填补项目空缺并兼顾各项目类别的均衡分布情况。最后,要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的功利思想出现。非遗项目申报成功后,“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后续如何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非遗资源,才是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二)不断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活”的文化,它展现的是人们实践着的生活方式,其保护与传承的核心在于人。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除了建立《名录》,发放财政补助解决其传技的后顾之忧外,还应帮助其不断提高自身的传承实践能力和传承责任意识。一方面,定期开展非遗传承人的研修研习培训活动。帮助传承人深化对本地区、本民族传统文化知识的了解,以及加深对所持有非遗项目的认识和把握。另一方面,引入非遗传承人评估与退出制度。通过对非遗传承人传承实践情况进行评估,将那些传承意识不强,履行义务不利;以及出于各种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传承工作的传承人评定为不合格,如连续两次考评为不合格者,将取消代表性非遗传承人资格。关于非遗人才培养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公众特别是青年人群对非遗的了解和参与。可以借助“非遗进校园”活动的开展,逐步发挥大学在非遗传承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在高校中进行非遗课程教学实践,促进开展相关的跨专业、跨学科研究活动,为之后的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三)充分尊重当地群众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
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强调要“见人、见物、见生活”,这种独特的生活属性决定了非遗的保护最终是要回归社区、回归生活,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得到延续和发展。所以,要充分尊重传承人和当地群众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的文化传承、实践以及再创造的权利。要不断开展非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当地群众的文化自信以及保护非遗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应扮演好组织者、管理者和支持者的角色,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为当地群众开展各类非遗文化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特别是在传统节庆活动方面,政府应“还节于民”,减少政府行为对民间非遗活动的过多干预。
(四)努力推动非遗保护跨区域合作发展
目前,各地方在非遗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做法,已严重制约了整个羌族地区非遗文化形象的塑造和传播,同时也对文化旅游及其相关产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各地方政府应从全局角度出发,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文化圈地主义,转变单打独斗的工作作风,通过政策制定、财政支持、平台打造等方式,加强各羌族聚居地间的跨区域合作和交流,形成合力实现非遗资源共建共享,努力打造出一批特色鲜明的羌族非遗文化品牌和产业带,不断推进整个羌族地区非遗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积极引入新兴媒体为非遗保护与传播赋能
传统的媒体主要包括电视、广播、杂志、报纸等主流信息媒介,而新媒体则是在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结合了新时代的科学技术而产生的信息存储与传播的新的媒体形式[20]。一方面,在新媒体时代下,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影像、语音、3D、VR等技术的运用,既能完整地保留非遗的本貌,又能生动地展示其艺术特征、制作过程及表现手法,让人们可以更加生动、立体、全面的认识和了解非遗。另一方面,近年来伴随着电脑、手机、平板等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一大批如微信、微博、抖音、斗鱼等网络交流平台逐步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将非遗保护与这些新兴媒体相结合,不仅可以扩大非遗的传播范围和影响力,还能帮助非遗传承人与广大群众进行即时的在线沟通、交流,增强人们对非遗知识的了解,以及对非遗保护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