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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事实孤儿”法治保障

2019-12-23

人民监督 2019年5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孤儿监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简称“事实孤儿”)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虽然没有死亡或失踪,但事实上不能正常行使监护责任的儿童。全国人大代表杨恒俊提出,我国“事实孤儿”大概有60多万,他们因为缺乏有效监护和关爱,往往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遭受不法侵害。

2017年以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以检察监督创新社会治理,通过督促、支持起诉、发出检察建议、撤销、变更监护权、牵头职能部门做好安置等方式,在全省率先联合法院、民政、公安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已经帮助13名“事实孤儿”落实孤儿待遇。2018年5月省检察院联合省民政厅、省法院等八部门在出台《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包括“事实孤儿”在内的6类困境儿童提出一揽子保障措施,有力呵护了未成人健康成长。但文件从出台到全面落实,面临一些具体问题和困难,同时,还缺少国家层面统一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动解决。

杨恒俊代表建议将“事实孤儿”等问题上升为国家战略,从全国层面研究解决。扩大线索收集面,让政策阳光覆盖更多“事实孤儿”,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让其无人照料的未成年子女享受国家保障,避免出现父母服刑而未成年人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建议分类施策,更加重视“事实孤儿”综合保护。

杨恒俊代表提出,要加强各部门协作,减少“事实孤儿”认定的法律障碍。对于宣告失踪案件,公安机关应配合检察院、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尽最大可能保证被宣告失踪人信息准确;对于经调查无法查清人员身份信息的,可探索采取技术处理方式宣告失踪,如由公安机关出具无法查清身份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失踪类的证明,民政部门予以认可,减少法律认定的障碍。对于父母或其近亲属故意逃避抚养责任的,应当由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训诫,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事实孤儿”提起宣告父母失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明确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减少他们的诉讼负担。

最高检答复如下

杨恒俊代表在建议中所提及的困难在很多地方切实存在,所提的建议有一定的针对性,对于推动解决“事实孤儿”保护困境,保障“事实孤儿”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在司法办案、犯罪预防、参与社会治理等工作中不断强化和加强对“事实孤儿”的司法保护。

一是积极收集线索,拓宽救助“事实孤儿”渠道。如2018年江苏泰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被羁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的实施办法》,在全市实行在押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监护情况问卷调查,半年时间内通过问卷调查收集到3名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线索,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对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置。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规范“事实孤儿”救助。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与民政厅等部门会签《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被执行强制措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临时监护工作的通知》,根据该规定对发现的服刑人员、被执行强制措施人员的16名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子女及时予以救助。江苏省检察院与省财政厅、民政厅等八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意见,深化“事实孤儿”综合保护。

三是形成救助合力,凝聚救助共识。如江苏泰州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对“事实孤儿”开展救助。

四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综合保护。立足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职能,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事实孤儿”遭受性侵害、伤害、虐待等刑事犯罪案件中,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同时,努力保护和救助“事实孤儿”,避免在办案中造成“二次伤害”,并开展司法救助金、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多元化综合司法救助。

在加强“事实孤儿”的司法保护过程中,正如杨恒俊代表所建议,“事实孤儿”的保障工作确实面临一些具体困难,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事实孤儿”线索发现较难。尽管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事实孤儿”线索发现渠道,但目前“事实孤儿”主要通过履职办案发现,案件外的“事实孤儿”发现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二是“事实孤儿”身份认定难。如对父母失踪或弃养的孤儿身份进行法律认定,要启动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程序,但宣告失踪或死亡法律程序复杂,证据要求较高,时间较长。三是“事实孤儿”救助力度不足。如2018年赴四川凉山州调研时发现,凉山州散居孤儿、机构供养孤儿分别可以享受810元和1300元救助金,但“事实孤儿”仅可以享受400元救助金,不到孤儿一半。四是“事实孤儿”的社会支持力量薄弱。参与“事实孤儿”救助的社会力量相对较薄弱,对“事实孤儿”的社会救助如心理疏导、关爱陪伴、帮教帮扶等相对较少。

下一步加强“事实孤儿”保护措施工作中,我们将配合民政部推动建立健全“事实孤儿”保障体系,积极主动加强对“事实孤儿”的司法保护。

一是由民政部门牵头,加快研究全面保障“事实孤儿”的基本政策和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事实孤儿”专项救助机制,加大对“事实孤儿”的救助力度。

二是探索建立“事实孤儿”强制报告制度,进一步扩大线索收集面。可由民政部门牵头,加快建立统一的“事实孤儿”信息库。

三是进一步深化沟通协作,加强民政部门与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共青团等单位间的协作联络,共同做好“事实孤儿”保护工作。

四是加强“事实孤儿”保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鼓励民间组织、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事实孤儿”的帮扶救助工作,吸纳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对“事实孤儿”开展关爱陪伴、心理疏导等救助工作,切实提升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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