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人大对政府隐性债务监督
2019-12-23
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向人大报告制度。根据预算法和中发〔2018〕27号文“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要求,建立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报告在内容上应具备完整性、通俗性,能够让非专业人士乃至社会公众看懂;在时间上,应具有定期报告和重点报告。定期报告是指:一般在每年初向人代会报告上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编制草案时一并报告上年度政府隐性债务的有关情况;七月份分别由政府财政和审计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财政决算、同级审计工作报告一并报告政府隐性债务情况、审计情况;九月份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调整草案时一并报告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发行和分配情况。重点报告是指其他须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二是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债务审计监督,摸清债务底数,应当将政府隐性债务和每一个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项目的审计作为每年同级审计工作的必审内容,写入同级审计工作报告,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监督。
三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信息公开机制。人大可以综合运用监督法规的各种方式进行事中监督。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根据同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加强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实现人大财经委与政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联网,使财政收支隐性债务等情况在第一时间进入人大监督的视野,督促政府及时发现隐性债务风险,做好处置。
四是督促相关方面制定地方隐性债务问责细则。根据中央下发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及全省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推进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问责细则,对问责情形、责任认定、问责方式、程序及结果运用形成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进一步树牢底线思维、强化忧患意识,坚决做好打赢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攻坚战。